中小股东诉ST科龙案昨日开庭:激辩三大焦点
每经记者 卢肖红 发自广州
原、被告三方在庭上就虚假陈述的揭露日、ST科龙股票下挫是否存在系统风险和德勤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激辩。
由“中国证券市场中小股东维权第一人”严义明律师代理的29名中小股东诉ST科龙(000921,SZ)虚假陈述案昨日在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三方均表示乐见该案得到调解,不过德勤强调将不会接受负连带责任。
焦点一:虚假陈述揭露日
对于ST科龙虚假陈述的揭露日,原、被告三方在庭上始终各持己见。严义明代理的原告认为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5年5月10日。他表示,当日ST科龙遭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调查。
而ST科龙代理人认为是2004年8月11日,郎咸平在该日发表演讲曝出ST科龙存在财务问题,各大媒体对此事进行了较多的报道,因此该日应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德勤代理人则认为2005年8月3日为虚假陈述日。遭证监会立案调查并不等于会被处罚,应以2005年8月3日ST科龙真正受行政处罚的日期作为揭露日。
据了解,今年6月,对于此案,广州中级人民法院确定了3个时点,即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3年4月4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05年5月10日,投资损失基准日为2005年7月14日。即2003年4月4日后买入股票并在2005年5月10日时仍持有股票者方可作为适格原告,如果在2003年4月4日前买入股票者,则法院认定为不适格。
焦点二:是否应扣除系统性风险
据严义明介绍,29个案子索赔总标的约210万元,是按算术平均法(即按一定时期内的股价平均数)算出的买入平均价,而印花税和佣金则以实际发生金额计算。
ST科龙代理人认为,ST科龙受虚假陈述影响股价下挫时,股市行情也呈下滑趋势,应扣除系统风险带来的损失再进行赔偿。
而德勤表示,ST科龙股价当时下滑达60%,系统风险区间出现35%~50%,索赔金额简单地以算术平均法计算并不妥,应扣除系统风险再赔偿。
严义明也表示以简单的算术平均法计算赔偿金额确实欠妥,需扣除一定的系统风险。不过他认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29个代理人的买卖时间和系统风险都不一样,被告若要扣除系统风险,需将每个人的不同赔偿逐一具体化。同时,他对《每日经济新闻》表示,ST科龙当时股价下滑66%,对整个大盘的指数、行业指数等都会造成拖累。
焦点三:德勤是否有连带责任
相关部门今年6月已经对一百多位投资者与ST科龙的虚假陈述进行过调解,昨日也征询了各方的和解意向。严义明表示,可接受的调解方案是赔偿索赔金额的90%,若按今年6月11日,ST科龙和解协议赔偿中小股东的60%,则负连带责任方应支付30%的赔偿金额。
严义明对《每日经济新闻》表示,此次29个案件采取分别起诉,合并审理。29名中小股东的索赔总标的约210万,部分中小股东对60%的赔偿金额感到不满意,索赔金额低于中小股东们的损失金额。
不过德勤代理人则认为,“在故意(造假)的情况下才承担连带责任,过失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德勤乐见调解,但不会接受承担连带责任。”
德勤提供的证据表明,德勤已经做到勤勉尽责。其代理人认为,投资者存在没有合理使用审计报告的情况。据介绍,2003年中期报告后至2004年年报发布前,原告代理的投资者在此期间买入的股票超过60万股,占原告买入总股份68万多股的88%。德勤认为在此期间,ST科龙发布了季报和半年报,投资者却以前一年的年报作为买入股票的依据向德勤索赔并不合理。
同时,德勤代理人表示,德勤在从第三方——银行获得的ST科龙的银行交易账单居然出现某笔交易的遗漏情况,这导致德勤在财务审计中因局限性而未能发现ST科龙的造假情况。
对此,ST科龙代理人则表示,“科龙应承担自己的责任,德勤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同时,ST科龙代理人表示此前与29名中小股东沟通出现问题导致调解停滞,但仍有调解的诚意。他们表示解决中小股东的赔偿问题后,将向顾雏军或相关机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