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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9:09:04
去我们的体制规定,企业的利润全部上缴,统一由国家支配,虽然国家也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是这种分配方式不能充分体现企业职工对国家的贡献不同而所应有的收入差别,因此,我们认为应当在出资者国家和劳动者职工之间,建立一种新的利润分享机制,来补充和完善现行的工资分配制度。比如说,某企业当年税后利润为1000万元,出资方国家与劳动者职工达成的分享比例是8∶2,即国家得800万,用于企业的扩大再生产或其它支出;职工得200万,这200万则是全体职工当年的红利。企业盈利多则职工红利就多,盈利少职工红利就少。如果企业没有盈利甚至亏损,那么职工就只能领取基本工资或根本拿不到工资。这样,就使职工的收入与企业的盈利之间有了紧密的联系。显然,建立这种利润分享机制,不仅有利于强化劳动者职工的主人翁意识,而且和现在单纯的工资制相比,更有利于保障劳动者职工作为国家主人在经济上的直接权益,更能调动劳动者职工的积极性。
作者:王东京(中共中央党校10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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