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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制度建设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9:04:50
现阶段规定为不低于30%比较合适。

  (二)关于独立董事的来源。

  一般来说,独立董事大都是某一领域的知名人士或专业技术人士。在现阶段,我国的注册会计师、执业律师、社会研究机构的研究员、金融中介机构中的资深管理人员以及在大公司任职多年的高管人员等等,都可以成为独立董事的来源。

  (三)关于独立董事的组织方式问题.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已经出现了专门靠对公司高管人员的经营绩效进行独立评估的机构,它们以类似于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方式依赖市场化运作来谋求生存。现阶段,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建立和培育的时间只有短短20年左右,经理市场的发育上处于起步阶段,企业家资源奇缺。相应地,独立董事本身也相对缺少市场化条件下企业经营管理经验,独立董事本身的“商誉”体系几乎还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选择一定的组织方式对独立董事的行为加以约束就显得很有必要。除了要在公司法层次明确独立董事的职权、义务外,成立“独立董事协会”或“独立董事事务所”之类的组织,对独立董事自身的行为加以规范就显得很有必要。

  相对于“独立董事协会”,独立董事事务所的运作方式更趋于市场化。事务所可以把独立董事的自然人责任转化为法人责任,这在我国专业人士的“商誉”体系尚没有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可以由事务所直接出面对独立董事的行为加以约束。

  建立独立董事事务所,有利于独立董事真正发挥独立判断和监督管理的职能,实现独立董事职业化。一方面,独立董事按照董事会《章程》行使职权,对其行为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合理的“袍金”制度,对独立董事的行为产生制约作用,包括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损失和法律责任.这一点也正是建立独立董事事务所的核心目的所在。

  (四)关于独立董事薪酬决定。

  薪酬的高低直接影响独立董事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事先约定的固定报酬方式很难激发独立董事积极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国际化,越来越多的公司根据独立董事付出劳动量的多少来确定薪酬的多少,有的还赠与股票期权作为薪酬的一部分,作为独立董事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长期激励。

  主要参考文献1、何浚,“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实证分析”,《经济研究》,199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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