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财务主体的归属看我国财务管理体制的改革
第三,新财务管理体制基本框架的构想。基于以上想法,笔者设想我国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应该是由“国家法律体系-投资者对重大财务问题的决策-企业财务制度”来构成的管理体制。
(1 )国家法律体系:国家通过《公司法》、《税法》、《金融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来约束企业的财务行为。
(2)投资者对重大财务问题的决策:按照财务管理惯例, 企业的重大财务问题由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决策。
(3)企业财务制度:企业财务制度如何制定, 纯粹是技术和方法问题,不存在在国家法规中予以规定的必要。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塑造企业的自我约束机制和破产风险机制,以迫使企业去学会并制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财务制度。
第四,新财务管理体制下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财务制度(显然指企业自己制定的财务制度,下同)与税法的关系。税法主要关注企业应税收入和纳税所得的计算和确定问题,而这必然涉及到企业收入的确认、成本费用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问题。过去,我们一直是实行税法、财务、会计“三统一”的制度。在财务管理体制归位以后,国家已不可能再通过财务制度(还可能包括会计制度)去贯彻税法,这样,就可以实行三者的分离和脱钩,而同时要加强的就是要实行应税调整工作。
(2)财务制度与公司法的关系。目前国家财务制度中涉及有关公司法的内容主要有:出资的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验资的规定、利润分配的规定、提取公积金的规定,以及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规定等。这些已在公司法中规定的内容在财务制度中就无需再予以规定。
(3)财务制度与证券法的关系。我国现在还没有证券法。证券法规定证券市场参与者的上市规则和交易规则,其中涉及到包括很多财务方面的指标在内的上市标准,这些标准如何处理与财务制度的关系,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笔者的想法是这些标准可以由企业作为本企业财务制度的内容,以刺激企业按照上市公司的标准来强化本企业的财务管理。
(4)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关系。二者的规范对象并不一致,不能象目前一样,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在很多的内容上是重复的。财务制度回归企业以后,在遵循会计准则的前提下会计也必须回归企业。要处理好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的关系,主要就是明确二者规范的内容,既不能留出空白地带,也不能再有所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