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理财战略新思维
新思维之八:关于企业理财战略主体的—些思考。按照企业理论的—般常识,企业可以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制企业。独资企业的理财战略主体是业主本人,合伙企业的理财战略主体是合伙者群体,公司制企业的理财战略主体是以董事长和总经理为代表的管理阶层。对前两项似乎已经没有什么疑义。对公司制企业的理财战略主体的看法还有分歧,即公司的出资者或投资者集团能否成为企业理财战略主体?我的看法是要看投资者与经营者的关系,以及投资者的谈判能力及国家的法律政策。投资者可以采取各种策略(也是一种理财战略)去激励和约束经营者的财务行为,可以在企业重大理财战略方面最后表态。因此,投资者集团有时就是企业的理财战略主体。至于经营者能否成为企业理财战略主体,也要看经营者的力量是否能左右企业的局面,以及国家的法律政策。经营者可以拥有一定限度内的财务决策权,但他们还是以执行公司的重大财务战略为己任的,不应当成为企业理财战略的主体。有人把谁拥有财务决策权看成是理财战略主体的标志,其实这种看法是片面的。因为财务决策权是分层次的,有出资者财务决策权,有经营者财务决策权,有财务经理财务决策权,还有其它部门经理及管理人员的财务决策权。如果他们都成为企业理财战略主体,不但道理上说不通,事实上也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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