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对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行为风险控制机制的思考
条例既明确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又明确了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资规划履行出资人职责。国资委建立与完善对企业重大投融资行为的风险控制机制已势在必行,但是不分企业大小,不论管理水平优劣“一刀切”的做法,无疑是十分有害的。做的不好,审批程序繁琐,效率较低,会束缚企业的发展,无法适应企业市场竞争的需要。要通过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程序,使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一体化,才能实现“少数人生病,少数人吃药”,避免“少数人生病,多数人吃药”。
Tags:
作者:佚名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