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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对国有企业重大投融资行为风险控制机制的思考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7:36:17
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其所出资企业的企业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条例既明确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又明确了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重大投资规划履行出资人职责。国资委建立与完善对企业重大投融资行为的风险控制机制已势在必行,但是不分企业大小,不论管理水平优劣“一刀切”的做法,无疑是十分有害的。做的不好,审批程序繁琐,效率较低,会束缚企业的发展,无法适应企业市场竞争的需要。要通过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程序,使权利主体和责任主体一体化,才能实现“少数人生病,少数人吃药”,避免“少数人生病,多数人吃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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