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债融资、公司治理与企业价值最大化
三、负债融资在我国发挥治理作用的约束条件
中国国有企业负债比率过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由此,很多学者将研究的焦点局限于如何降低企业的负债比率并提出了很多对策,例如债转股、国家免除企业债务和实行破产制度等等。但是,较高的负债率只是一个表面现象而不是根本性的问题,日本和德国的企业在负债率较高的情况下也取得了很好的业绩。负债比率的高低涉及公司治理问题,其本身就是一个权利、责任和利益分配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国有企业债务问题的根源并不在于负债比率过高,而在于未能成功地保障负债融资治理功能的发挥。从重视负债的治理功能、从关注如何保障其治理功能发挥的角度研究我国企业负债融资,才是解决企业负债融资问题的突破口和根源所在。从三者关系的框架可以看出,约束负债治理功能发挥作用的因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股东财富价值最大化是企业的经营目标
现代企业是利害相关者之间缔结的“关系网”,各利害相关者或者在企业中投人物质资本,或者投入人力资本,目的是获得作为单个主体无法获得的合作收益。因此,作为一个现代企业必须通过为利害相关者服务才可能获得可持续发展。20世纪90年代以前,股东财富最大化作为企业目标倍受推崇。
但是,股东财富最大化只强调股东利益,而忽视了对其他利害相关者的关注。在我国整个国有企业改革的渐进过程中,由于一直没有解决所有者缺位和一股独大等问题,造成实际上上市公司的目标就是追求股东财富最大化。在这种目标导向下,债权人的权利不可能得到充分的保护。我国上市公司的实践也证实,国有资本和政府权力的结合使得经理人员随意剥夺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1999年5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其制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原则》中特别强调指出,公司治理结构的框架应当确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利。在这种“共同治理”的逻辑下,强调企业整体价值最大化就成为科学的企业目标。
企业价值是用企业持续经营期间自由现金流量的贴现值之和来表示的。贴现率则和企业的风险相适应,因此,只有在风险和收益实现较好的均衡时,企业价值才达到最大。这一目标考虑了利害相关者的利益,注重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理念可以渗透到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的方方面面,例如,它要求营造企业与股东之间稳定协调的关系;要求加强与债权人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培养可靠的资金供应者;要求重视客户利益,提高市场占有率等等。总之,只有其他利害相关者包括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保护和合理的满足,才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股东的财富才能持续增加。而企业价值实现了最大化,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都能有所增加。
(二)银行的事前监控和事中监控弱化
在以银行融资为中心的日德融资模式中,银行对企业的监督分为三个阶段,即事前监控、事中监控和事后监控。在事前监督阶段,银行主要了解贷款企业的信用状况并且在企业使用何种资金筹措方式和融资规模方面起着重要的决定作用。在事中监督阶段,银行向企业派遣董事行使代理股票权,从而使银行尽量规避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而造成的经营风险。其实,和股票市场的证券融资相比,银行在筹资过程中的优势更加明显。因为,银行拥有掌握信贷分析方法的专业人员,他们能够直接接触公司账目,并与高层管理人员保持密切的联系,这使得银行用较低的成本便可以获取公司的内部信息。在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健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发挥银行的信息和监督优势,积极地利用债权约束来参与公司治理。
目前,虽然我国已经逐步建立和规范了一套信用评级制度和指标体系,但是,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仍然有“人情债”出现,并且公司财务数据的不真实严重影响了评级结果的可信性。因此,除了政府干预之外,由于银行决策失误而造成的低效率贷款和关系贷款,在其庞大的不良债务中占有不可忽视的比例。此外,在企业使用贷款的过程中,银行没有足够的激励去监督企业资金的使用情况。银行对企业的事中监控几乎是空白,从而导致债务对经理人员过度投资的约束作用没有实现,反而使其倾向于投资于高风险的项目。这些问题的存在使我国企业的负债融资表现出很强的软预算约束的特征。
(三)破产机制不完善
负债治理功能的有效发挥还取决于是否存在完善和健全的破产制度,破产制度是债权人对企业的事后监控。但是在我国的破产实践中,股东、债权人和地方政府却都不希望企业破产,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我国企业的破产并不是一种市场选择的结果。
从股东的角度而言,公司破产后,剩余的款项首先用于支付职工和债权人,多数情况下股东得不到任何钱。所以,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退市或企业破产向来没有足够的动力。从银行的角度而言,一方面,破产制度和程序对债权人的保护不够,即使是有抵押的债权也要为安置受影响的职工而受到损失,破产债权完全清偿的概率极小,负债很难成为促进企业改善业绩的“大棒”;另一方面,我国金融体制改革还不完善,为了保持“良好”的业绩,银行宁愿维持无法收回的呆帐、坏帐,也不愿企业由于破产而清产核资。地方政府在参与企业破产过程中也有自身的利益趋向,国有企业破产会产生社会成本和职工安置成本,因此地方政府也不希望企业破产。对于破产的企业,将其损失转嫁给作为主要债权人的国有银行就成为地方政府的现实选择。
破产不仅是对债权人的补偿和对原有经营者的惩罚,重要的是它可以使企业的存量资产达到最优配置。有关破产的法律体系是债权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发挥作用的依据。在我国公司治理的改进过程中,应当有意识地培育完善和严谨的法律体系,使公司治理建立在更坚实的基础上,为债权治理功能的发挥创造条件。
(四)经理人员股权激励不足和经理人市场缺失
负债比率的大小可以对经理人员产生激励约束作用隐含着一个重要的前提,即公司经理人员必须持有一定的股份。根据中国企业经营者调查系统《2001年中国企业经营者成长与发展专题报告》显示,在我国上市公司中仅有12.3%的高层经理人员拥有股份,而其中86.1%的持股比例小于10%.少数经理人员拥有股份,尽管有些高层管理人员拥有股份,但比例很小。在这种情况下,负债水平的变化难以对经理人员的持股比例造成影响,不足以调节股权激励。以资源控制收益为主的经理人员反过来又会无限制的借款,扩大公司规模。
我国尚未形成独立的职业经理阶层和竞争性的经理人市场。职业经理人的存在及其功能的发挥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微观基础,没有职业经理人,就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目前,在我国为社会所承认的职业经理人员为数很少,而且主要是从一些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中产生的。在我国国有企业甚至上市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一直是政府委派,并不是市场行为。从而就不存在针对经理人员的独立利益和声誉,更没有来自经理人市场的被更高经营才能者替代的威胁。
四、结束语
以上我们着重分析了负债融资、公司治理和企业价值最大化之间的关系以及负债融资在我国发挥治理功能的约束条件。本文考察了我国企业在融资和公司治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现象及其根源,我们可以从这些方面着手采取一些相应的措施,例如完善破产法、使银行人主公司董事会和推行经理人员持股计划等等。但是,企业负债融资问题和金融中介、资本市场以及经理人市场有着必然的联系,并不是若干个具体措施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