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外贸集团公司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同时,母公司对逾期未收货款,应作硬性规定。对过去的国内外逾期未收货款,指定专人,统一步调,积极清理,采取谁经手,谁批准,由谁去收回货款。今后,除总经理有权批准外,母、子公司的其他人员对国外自营出口应慎用D/A付款方式,对国内一般也不准采用预付货款,以资杜绝坏账,避免财务损失。
(四) 集中固定资产购置权 各了公司需要购置固定资产必须说明理由, 提出申请报母公司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购置。子公司资金不得自行用于资本性支出。
(五) 集中收益分配权
集团内部应统一收益分配制度,子公司应客观、真实、及时地反映其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子公司收益的分配,属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分配,剩余部分由母公司本着长远利益与现实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分留比例。子公司留存的收益原则上可自行分配,但应报母公司备案。
(六)分散经营自主权
各子公司负责人主持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决定生产和销售,研究和考虑市场周围的环境,了解和注意同行业的经营情况和战略措施,按所规定时间向母公司汇报生产管理工作情况。凡对突发的重大事件,要迅速向母公司汇报。
(七)分散人员管理权
各子公司负责人有权任免下属管理人员,有权决定员工的聘用与辞退,母公司原则上不应干预,但其财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报经母公司财务部门批准。一般财会人员必须获得"上岗证",才能从事财会工作。
(八)分散进出口商品的定价权
各子公司所经营的进出口业务均不相同,经营商品品种规格繁多,各种商品的进口、出口,国内采购的定价,由各子公司经营部门自行拟订,但必须遵守加速商品流转,保证商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的原则。
(九)在遵守财务制度的原则下,分散费用开支审批权
各子公司在经营中必然发生各种费用,母公司没必要进行集中管理,各子公司在遵守财务制度的原则下,由各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批准各种合理的用于企业经营管理的费用开支。
三、贯彻实施集权与分权相结合内部管理体制的办法
(一) 领导重视
集团领导层应转为重经营、轻客理的经营思路,明确经营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壮大企业自身的经营实力,认识到只有靠自己更新观念,加强管理方可实现经营目的。而各项管理的核心是财务管理。
(二) 建立得力的财务机构,配备优秀的财务负责人
集团内部各公司均应设立财务机构,负责管理、监督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并参与经营。母公司的财务部门应参与集团内总体性经营方案的拟制,重大经营项目的审核,应对子公司既能提供高质迅速的财会服务,又有权对子公司的财务活动进行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管理,并有权提议任命或建议罢免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有责任为子公司配备合理必要的财会人员。
各公司的财务负责人的标准为:思想品质好,业务水平高,工作能力强,有敬业精神,能深刻理解并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同时具有洞察企业财务动向,组织发动群众,内外协调与应变能力,对企业领导能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和高明的决策建议,对财会工作人员和下属财务机构能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指挥他们井然有序地工作,对企业内外与财务有关联的部门,即坚持原则,业务关系又处理融洽。
(三) 加强财务人员培训,培育合格财务队伍
企业的深化改革,内部管理机制的实施,无一不反映到财会工作上来,集团化管理,对财会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集团内部要为财会人员提供学习提高的机会,使他们掌握现代化的财会知识和手段,通过组织财会人员参加短训班、岗位练兵,发动财会人员搞理论研究等方法,培育一支整体素质高,德才兼备,工作认真,踏实的财会队伍。
(四) 针对外贸集团现状,经过调整阶段,逐步过渡
由于外贸集团一般是由三种不同类型的成员组成,可根据不同企业的优势及弊端,加以取长补短,在经过调整阶段后最终实现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统一管理模式。其调整阶段的具体作法为:
1.原自属厂、库、队, 外贸企业原自属企业一般建立时间较长,有一定的管理经验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在1993年以前一般是重大事项完全由公司控制,实现利润后除自己留成外,其余上缴公司。只是在近几年,由于从产权关系上与公司均是依法登记的法人单位,有独立的经营权,且按现行税法规定可不再向公司上缴利润,加之众多政策、制度的出台,外贸公司的管理人员一方面忙于自身适应和改革,另一方面没有具体的控制手段管理自属企业,及自属企业也想脱离公司等众多因素,导致自属企业管理失控,大部分企业出现严重亏损、资金流失问题,在调整阶段,集团内部应利用控制杠杆,重新加强对自属企业的管理,控制其固定资产购置及对外担保、投资等权利。
2.二级法人公司: 外贸企业原业务部室一般是在公司统一管理下,在经营上有其灵活性,但由于成立时间短,管理经验欠缺, 对筹资成本、投资风险概念不是很强, 在调整阶段应尽快加强管理人员培训与培养工作,投资筹资权不要下放,并督促子公司减少费用支出,降低成本。
3.联合营投资企业:外贸企业对外投资的初始目的是建立基地,取得货源。因此, 只要交货,一般不对联合营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管理。对方不交货,又没有制裁手段,目前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及外贸企业走代理制之路,各外贸公司对联合营企业,应考虑也必须取得回报率,对控股企业,应派出人员出任负责人控制生产销售,并按照集团和统一要求完善内部机制。
(五) 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集团内应加强对各子公司的监督检查工作,除要求各子公司按时报送各类报表外,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子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工作情况考核、监督和帮助。此项工作可以由财务部门负责,也可单独设立内部审计部门。
总之,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外贸集团公司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应是在充分分析集权型财务管理体制与分权型财务管理体制后建立起的一种新型财务管理体制。要充分考虑到当前外贸企业的人材素质,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从实际出发,充分规避集权制与分权制的缺点,将其优点有机结合,它的特点是融集权与分权为一体,本着抓大放小的原则,尽可能调动每一环节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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