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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采购的国际化进程及对我国的借鉴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7:16:20
美国政府采购市场中的竞争力是十分明显的。
美国州及地方政府的采购更加偏爱中小企业,他们通过一系列优惠计划鼓励参与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这个优惠计划各地方均不太相同,总体上看,无非存在三个方面的优惠。①在政府采购的报价方面,信息披露方面,为中小企业降低竞争门槛(比如执行《购买美国货法案》),并且扩大信息网络和提供社会化服务。②尽量降低政府采购项目的标的,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小规模多灵活的特点。③制定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目标。新泽西州曾经对供应商做过一个调查。发现小企业愿意占有7%的政府采购份额,而当时州政府采购中来自小企业的份额只有1.5%。所以,在次年的政府采购计划中,政府就专门制定了一个目标,即规定政府采购支出的7%,必须支付给中小企业的供应商。
随着美国经济实力的增长,美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竞争力不断增强,美国逐渐不太强调《购买美国产品法》,因为他们的重点已经转到推动美国货进入国外市场,试图通过国际经济组织的贸易协定和政府采购协定打开外国的政府采购市场。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美国的《购买美国产品法》的地位明显低于《世贸组织贸易协定》、《泛美自由贸易区协定》等国际协定。
三、美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对外开放进程
由于各国政府采购一般占GNP的10%左右,因此全球政府采购市场规模巨大,蕴藏着无限的商机,对美国等发达国家有着非常大的吸引力。美国努力把公平竞争,自由贸易的规则引入国际政府采购市场的同时,也积极对外开放本土的政府采购市场。
1979年4月12日,第一个规范政府采购的多边框架协议——GATT的《政府采购协议》在日内瓦签订,该协议在1981年1月1日生效,美国参加了这个协议。因此,美国在政府采购超过13万SDR时,要进行国际招标。当然,这个限额是对联邦政府的商品和服务采购而言的,地方政府及建筑工程的限额要更高。在接受GATT(以后是WTO)的《政府采购协议》约束后,美国政府面向国际公开招标的采购份额约有9%为外国供应商获得。同一比例在日本是16%,加拿大是20%,欧盟是1%。
80年代后期,在日圆升值的背景下,日本经济开始趋于国际化。但是,当时的国际化表现为日本的商品、资本、人员向海外的强劲输出,而日本的国内市场,由于国内制度、规则和商业习惯所导致的市场特性。使外国的商品、资本、人员很难进入。所以日本经济的国际化表现为:对外有充分的国际化,对内则是闭塞的保护。结果,美国对日本的贸易逆差在90年代初每年都是几百亿美元,导致美国的强烈不满。日美贸易摩擦在80年代后期愈演愈烈。体现在日本的政府采购行为和政策上,则出现了日本企业实体既在国外中标又在国内中标,而国外企业实体很少在日本政府采购中中标的现象。同时,外国产品被使用的比例也比较低。
1988年, 在美国“贸易制裁”的压力下,日本制定了“关于市场准人的实施办法”,日本的政府采购行为开始趋于公开、透明化。根据“市场准入措施”,日本对政府采购的招标程序做了重大修改,允许外国企业实体参与日本国内企业合作投标阶段,直接进入日本市场参加竞争。与此同时,加大了日本商业习惯、规则与国际惯例统一的步伐,至少在表现上实行了彻底的开放政策。近年来日美签订的半导体协议、超级计算机协议及宇宙开发相关协议都是在这方面做出的必要举措。从而使得美国的大企业进入日本的速度加快,分得了日本政府采购市场中的一杯羹。
美国还积极推进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北美自由贸易区的首要目标是取消三国之间的关税。1992年,墨西哥对美国进口的平均加权关税为10%,美国对墨西哥为3%。在美加自由贸易协定生效以前,加拿大对从美国进口商品的平均关税为7.4%,美国对加为3.7%。NAFTA规定各国的关税应当有计划地逐步取消,关税取消的时间表分四种类别,即:立即、5年之内、10年之内和一些例外产品在15年之内取消。由于美、加均为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字成员,而墨西哥尚未加入协议。NAFTA的谈判重点是为了使墨西哥向美加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按NAFTA规定,三国特定的联邦政府部门或机构、联邦政府企业的采购均包括在协定中,协定规定联邦政府部门和机构超过5000美元的商品采购、多于650万美元的建筑服务采购要向成员开放。联邦政府企业采购对成员开放的标准是,高于2.5亿美元的商品和服务采购及高于800万美元建筑服务采购。墨西哥允许有10年的过渡期,之后要开放所有的联邦采购市场,限额为15亿美元。
此外,美国还积极推动亚太经合组织(APEC)成员国相互开放政府采购市场。APEC中,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有一整套较完善的政府采购立法、程序和体系,自身经济是开放利的,国内产业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同时又是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缔约国,积累了丰富的政府采购经验,在APEC政府采购谈判中强调开放政府采购对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美国在APEC政府采购领域谈判中尤为积极,竭力促成签署一项具有透明度、开放性和正当程序的关于政府采购的临时性协定,谋求建立一种全新的APEC成员经济体间提供非歧视性的竞争性投标机会的多边机制,以便让多的美国企业及其产品和服务通过公开、透明的投标竞争进入别国政府采购市场,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而且美国在APEC政府采购谈判中,竭力鼓励APEC其他成员经济体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成为其成员或观察员,并将此作为推进APEC政府采购领域实现自由化的谈判手段。由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促进,在1994年APEC各国领导人会议上,各国同意在2010年前,将APEC建设成贸易和投资自由区,对于比较落后的成员,市场开放可以推迟到2020年。一年以后,在俄萨卡行动纲领中,将相互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列入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目标之一。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并不是自由地向所有国家的供应商开放。《美国贸易法案》规定,不允许美国政府部门向没有和WTO、GPA组织签署协定的国家采购商品和劳务。尽管美国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签字国,但美国在政府采购中仍高度重视保护本国工业,如《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联邦政府在进行物资采购和公共建设项目时,必须承担购买美国制造的产品的义务。目前,《购买美国产品法》对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签字国的限制虽已大大减少,但对未加入《政府采购协议》的国家仍然适用。
四、对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借鉴作用
1、要完善国内政府采购制度,做好配套改革
美国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起步时间早,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既能维持政府机构日常办公所需,又能很好的促进经济的发展,对许多高新技术产业起了推动作用,具有明显的示范效应。在此基础上,美国才逐步适应国际形式,对外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我国的现代政府采购刚刚开始推行,但立即面临开放市场的压力,所以,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非常迫切。
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其他方方面面改革的配套进行。我们应充分意识到,我国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未完全建立的前提下开始逐步建立政府采购制度。作为政府采购主体之一的微观基础——企业没有真正形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硬约束机制;政府采购实体和采购主管部门的职能还没有彻底转变,还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要;各种市场主体的竞争环境和竞争条件不对等,使各类主体难以在同一起跑线上展开竞争,而且各类市场竞争主体的市场机会不均等,不平等的竞争必然导致不公平的结果,从而会使政府采购政策的公平竞争的机制失灵。作为政府采购客体的要素市场发育不充分,市场的信号机制不灵敏,而且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市场体系。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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