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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和税收体制的改革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7:14:26
实际出发,采取了分项征收的方法,并在对原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税项目进行调整的基础上形成了规范的减免税规定。1993年10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逐步进行其他税种的改革或调整。
  一是开征土地增值税。明确规定了土地增值税纳税人的范围,凡有偿转让房地产都属于征税范围;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
  二是改革资源税。将资源税征收范围定为矿产品和盐,并重新确定了七个税目。
  三是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四是把现在对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的办法,改为征收证券交易税。
  五是取消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
  六是将特别消费税和烧油特别税并入消费税,盐税并入资源税。
  七是开征遗产税(待出台)。
  1994年的税制改革,措施密集,涉及面相当宽广,显著地规范和强化了税收功能,并紧密配合了财政的分税制改革,对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几年来的运行情况表明,这一改革取得了成功,主要表现在:
  ——依法治税原则得到明显强化,税法的权威性明显提高,为市场经济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公平税负,促进了企业的平等竞争;
  ——理顺分配关系,推动了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
  ——合理导向,引导了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
  ——合理分权,调动了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保证了工商税收收入的增长;
  ——平稳过渡,保证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并巩固了对外开放的好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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