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资本宏观财务目标的分割
1999年9月,《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债转股的方案,希望解决国有企业负债过高的问题,这项决定对国有企业财务目标的分割至少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有助改善国有企业的财务状况,为经营性国有企业甩掉历史包袱,在市场经济中平等竞争创造了条件,便于重新制定对这些企业的财务指标体系以考核其经营业绩;二是有助于国有银行经营性贷款和政策性贷款的真正分离。90年以来,我国虽然设立了三家政策性银行,但由于国有企业的政策性业务和经营性业务没有区别开来,所以商业银行仍负有许多政策性贷款业务,这是形成银行大量不良贷款的原因之一。债转股有利于将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控制在安全线下,只要国有企业能分离为经营性国有企业和政策性国有企业,政策性银行就可只对政策性国有企业和其它政策性业务贷款,商业银行则能真正从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要求出发,对经营性国有企业和其它市场主体贷款,有利于塑造健康的银企的关系。
国有上市公司(包括在海外上市的国有企业)的投资主体具有多元化特征,社会投资主体的投资目标主要在于经济收益,所以国有上市公司的财务目标主要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及为实现此目标相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即使是国家控股的国有企业也不应该以大股东的利益(政策目标)来侵害小股东的利益(经济目标)。因此,国有上市公司是经营性的国有企业,它不负有执行政策目标的义务也不应该执行政策目标。同时,国有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配股权利、终止上市等的操作也应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政府不宜给予政策支持。另一方面,政府寄希望于上市企业解决的就业、社会稳定和经济安全等政策目标性的问题,也应该分离出来由政策性国有企业或公共财政承担。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国有经济要“有进有退,有所为和有所不为”,这里的“进”和“有所为”,本人的理解是根据国家政策目标的要求创建一批政策性国有企业;“退”和“有所不为”则集中在经营性国有企业方面,按照市场经济法则,不能在市场经济中生存的经营性国有企业应退出市场,即使是经济效益较好的经营性国有企业,政府也可以根据资金需求或为了保持国有资本的流动性进行变现,实现国有经营资本投资的优化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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