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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监管效率应对入世挑战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7:11:19
法规,或者只是以部门行政文件来进行明确的,要抓紧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对已出台的金融法律、法规,抓紧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使其具有可操作性,解决当前金融监管中无法可依和有法难依的问题,避免出现金融监管的法律真空和法律风险。
(三)改进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率。加入WTO后,金融政策、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就要求监管当局适应新形势,推出新举措,解决新问题,切实提升监管效率。首先,在监管手段上,由单一走向多元。即从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过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合,优势互补,不断丰富和创新监管手段。其次,在监管层次上,走科技监管之路。要加大对监管的科技投入,提高金融监管的网络化、电子化水平,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实现监管机构内部之间、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之间、监管对象之间的信息共享,避免监管时滞和高成本,确保监管质量和效率。再次,在成效检验 上,建立监管指标的考评机制。要根据各金融机构的不同特点,制定银行、保险、证券业量化指标,从风险监控、效益性管理、经营业绩等多方面形成一套完善的量化指标与考评机制,并将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提高金融业的信息披露透明度。
此外,在监管方式上,注重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的协调统一。在改进和提高现场监管的效能上,以合规性检查为前提,以风险性监管为主题,同时借助外部审计师、外部会计师、律师和外部评级机构等中介力量,对有问题的机构进行重点监管,确保问题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在完善非现场监督体系方面,既要坚持审慎性会计原则,更要做到谨慎原则与弹性原则、合规性指标与风险性指标相结合,通过对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比率、大额单笔贷款风险、外汇风险等重要指标设置一个合理的监管指导线(最低比率),对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管、资本控制与风险处置等措施,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的早期风险监测、识别和预警功能。
(四)加强协调合作,共同防化风险。一方面,要加强三大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在现行分业监管体制下,三大监管主体除了定期召开监管联席会议,及时交换监管信息,对监管机构采取统一行动之外,还可利用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将被监管机构的主要业务系统全部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的监管监测系统联网,实时监测被监管机构的业务发展状况、风险状况及管理水平,共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另一方面,要加强与行业自律组织、审计等部门的协调与合作。监管当局要定期与审计等部门沟通信息,指导行业自律组织规范金融行为,完善内部控制,使其和审计等部门一起,构成正常、有序运行的外部监管框架,成为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一环,实现“内控”和“外控”的有机结合。
此外,还要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当前,金融风险的国际传递越来越快,影响面也越来越大,全球性统一监管已是大势所趋。近年来,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委员会关于国际金融监管的一系列“巴塞尔协议”在金融监管国际化和统一监管标准方面作了大量的尝试,为各国金融监管摆脱危机导向,提高前瞻性和预见性,以及实现监管政策的国际协调与合作提供了重要的立法依据。实践证明,要在全球范围内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必然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因此,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必须与相关国家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与磋商,进行广泛的监管信息交流,在全面了解、认真学习、研究借鉴国际上的先进做法和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国际认可水平,实现我国金融监管与国际惯例接轨,达到防范国际间金融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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