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经济运行中的结构性矛盾与对策分析
衡量一国财政能力的大小,主要是看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这个比重不断提高,2001年达到了15.8%,比1998年提高了4个百分点。然而与我国经济、社会转型这个特殊历史时期对政府所要求承担的职责相比,这一比重仍然是偏低的。不仅如此,今年1—4月我国财政收入增幅还出现了下降趋势,这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在财政支出方面,近年来,随着改革向纵深推进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以及作为世贸组织正式成员要履行义务和兑现承诺,政府的财政负担不断加重,主要表现为:当前我国失业问题日益突出,国家财政为此投入巨资强化社会保障,解决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再就业工程,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加入WTO后,我国的出口退税数额仍会以较快速度增长,国家财政负担将会加重;政府财政投资肩负着扶持国家关键性产业发展、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职责,其规模表现出增长态势;我国财政赤字不断扩大,债务依存度居高不下,各种公共风险日益加剧,所有这些最终都离不开财政兜底。
我国财政收入增幅下降与政府财政负担不断加重之间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旨在刺激内需、抑制通缩所实施的宏观经济政策的政策效果。
4、少部分人占有绝大部分财富和大部分人拥有极少部分财富的收入分配结构性矛盾
我国目前存在的居民收入分配差距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各方面的统计指标,均从不同的角度向我们揭示了这一问题的严峻性。
从基尼系数来看,全国居民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由1979年的0.33上升到1995年的0.445和2000年的0.458,21年间上升了39%,即12.8个百分点,已经超过了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此外,我国城乡收入差距、地区收入差距、行业收入差距、高低收入阶层差距均呈现扩大趋势。
有关资料显示,从储蓄结构上看,不到20%的人持有80%的存款,而80%的小额储户持有20%的存款;从城乡居民的持币结构上看,占25%的城镇人口约持有75%的份额,而75%的农村人口持币份额是25%左右;从地区结构看,东、中、西部地区各集中了50%、30%和20%的现钞。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我国在收入分配上存在着“少部分人占有绝大部分财富和大部分人拥有极少部分财富”的结构性矛盾。
而国内外经验表明,收入差距过大对于需求扩张具有制约作用,因为高收入者消费倾向低,而低收入者又没有足够的钱来购买。我们不能寄希望于在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状态下,来刺激消费和扩大内需,因为这本身就是不切实际的“空想”。
5、 人口老龄化与社会保障体系缺失之间的矛盾
我国已进入人口老龄化阶段,随之而来的是人们的医疗、教育、住房、养老等“后顾之忧”明显增加,进而影响其减少即期消费,以备未来之需。与人口老龄化不对称的是,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这就使得在市场竞争中产生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及其所引起的社会震动无法通过以社会化为标志的“生活安全网”来得到消除。
由于人们对未来的预期普遍较为审慎,因此,尽管金融机构存款利率一降再降,人们的储蓄意愿依然不减,因为在社会保障程度不高的情况下,人们往往要增加预防性储蓄,而“微乎其微”的利息收入,早已不是人们考虑储蓄与否的主要因素了。
三、“税富济贫”是扩大内需的有效途径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要改变当前我国内需不足、通缩趋紧的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必须从调整差距过大、极不合理的收入分配结构入手,具体可以采取“税富济贫”的政策举措,即:调高个人利息所得税,加大对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转移支付;适时开征遗产税;尽快建立社会保障税收体系。
1、 调高个人利息所得税
针对当前金融机构储蓄存款居高不下、迟迟不能转化为投资,货币政策在“流动性陷阱”中越陷越深的不争事实,适时调高个人利息所得税不失为一种明智选择,具体可考虑将个人利息所得税率由目前的20%调整为40%,按照2001年279亿元的利息所得税和2002年6月末8.17万亿元的储蓄存款余额推算,2002年的利息所得税有望达到甚至超过600亿元。不论是中央还是地方从中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均应全部用于增加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收入。
调整个人利息所得税可以起到“一石三鸟”的功效:
其一,有利于抑制储蓄存款过快增长势头,在某种程度上弥补因“流动性陷阱”造成的货币政策缺陷。
其二,有利于培育和提高居民的购买力,增强其对未来的信心,保持消费的稳定增长与持续扩张。
其三,有利于缓解当前财政收入增长下降态势,使得政府有足够财力加大对农村税费改革的支持力度,以减轻农民负担。
2、 适时开征遗产税
目前世界上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国家开征遗产税。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于1950年1月31日公布施行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中,曾把遗产税列为全国范围内开征的14个税种之一,其后由于该税种失去了征收基础,因而始终没有开征。
从我国目前存在的“少部分人占有绝大部分财富”的收入分布状况看,完全有必要开征遗产税,以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再调节作用。在开征遗产税的同时,也要开征赠与税,防止纳税人通过赠与行为进行避税。
现在的问题是,由于财产法律法规不健全,居民财产关系不明确,开征遗产税后税收管理难度较大,因此对于遗产税的开征应当科学设计,适时推出。
3、 尽快建立社会保障税收体系
从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资金支出考虑,应设置一种与之相对应的税收来源,这就是社会保障税。作为一种目的税,社会保障税可以主要用于或部分用于社会保障开支,以保证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使政府能更好地实施社会保障计划。社会保障税要优于现行的社会保障费方式,因为前者更加规范、法律刚性更强、征收成本更低。
尽快建立社会保障税收体系,不仅有利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改革向纵深推进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步伐,而且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减少震荡。与此同时,社会保障税的开征,还有利于缓解当前由于通过“国有股减持”方式筹集社保资金而给股票市场造成的重大心理压力,进而恢复股市正常的融资与再融资功能。
主要参考文献:
1、国家信息中心,2002,《国民经济存在四个下降 专家建议再次降息增发国债》,《深圳商报》,5月17日。
2、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分析小组,2002,《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人民网,8月2日。
3、中国证监会,2002,《统计数据显示:前四月筹资额同比减半》,全景网络证券时报,5月17日。
4、贾康等,2002,《怎样看待税收的增长和减税的主张》,《财政部科研所研究报告》第17期,3月27日。
5、周雪飞,2002,《谨防我国金融体系出现“融资功能衰竭”风险》,《财政部科研所研究报告》第8期,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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