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立保险公司独立审计制度的必要性
三、保险公司独立审计制度的主要内容
1.规定必须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独立审计的保险公司范围。为了全面掌握我国保险业的经营情况,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独立审计的保险公司应该包括所有在我国经批准成立的保险公司,主要是国有独立保险公司、中资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的分公司等。
2.规定必须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独立审计的经济活动范围。独立审计可以贯穿保险公司的任何经营期
间和所有经营范围。在保险公司组建以及增资扩股时,须委托注册会计师验证股东资格,验证营运资本的构成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足额、及时到位;在保险公司持续经营期间,须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年度财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审计,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在保险公司高层管理者变动时,须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离任审计,明确经营责任、客观评价经营业绩;在保险公司结业清算时,须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清算审计,保障国家、职员、债权人、股东和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3.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对外披露的信息的内容,信息披露的时限和方式、方法。保险公司财务信息是保险市场正常运行的重要因素,加入WTO也要求我国提高保险市场的透明度。因此,要保证保险公司财务信息的有用性,提高保险市场透明度,就要通过独立审计制度,对保险公司经独立审计后必须对外披露的信息的内容、信息披露的时限和方式方法进行严格和科学的规定。
4.规定对保险公司进行独立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的资格。与工商企业和其他金融企业相比,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等方面都有着十分显著的特点。因此,要保证审计质量和效率,对保险公司进行独立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较高的素质和较强的实力。
5.制定《保险公司独立审计指南》,帮助注册会计师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和核算特点。引导注册会计师制订切实可行的审计计划,采取正确有效的审计程序,降低独立审计风险,提高独立审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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