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是税制改革的必由之路
4、消费型增值税对无形资产的抵扣问题如何处理。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于无形资产所对应的税款能否抵扣?如果不予抵扣,那么实行的消费型增值税的意义将大打折扣,不仅重复课税的因素并未完全消除,而且一定程度上仍然阻碍着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如果准予抵扣,那么将如何抵扣?是否应维持其现行征收营业税的税负水平?而且改征增值税还影响地方财政收入,其牵涉范围更大、问题更棘手。同时,无形资产的计价也十分复杂,如果按现行的会计制度,外购无形资产以购买价进成本,自制无形资产以自制成本进入生产成本的原则抵扣,外购无形资产所对应的抵扣税额要比自制无形资产所对应的税额大,这就削弱了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
5、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转变,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能刺激外延扩大再生产。长期以来,我国实现扩大再生产的方式基本上是以外延型扩大再生产为主。当前,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正在艰难地启动。消费型增值税将对外延扩大再生产有着较强的刺激作用,而不利于内涵扩大再生产。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可能对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带来负作用,同时,外延扩大再生产还将加大未来通货膨胀的风险。
从发展趋势看,我国税法的改革正朝着规范化的方向进行,实行先进的消费型增值税是客观必然的。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对增值税的改革,已基本走上了国际化的道路。
四、对增值税改革的建议
1、稳步渐进地实施增值税的转型。当前,政府政策取向是扩大的内需,刺激投资,稳定汇率以振兴经济。增值税改革对财政和经济的震动会很大,且将面临上述诸多困难,宜稳步渐进。按照这一思路,目前考虑将消费型增值税在小范围内先试行。一是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选择若干对资本品重复征税比较严重的行业或企业、国家需要鼓励发展的行业、关系到国家前途的高新技术等,以及进项税额少、设备消耗大的采掘业等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二是从有利于西部大开发战略推进,在西部地区重点选择试行。对于增值税转型所形成的财政收入缺口,笔者不赞成采用提高税率由传统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负担的办法。一方面,增值税税率过高、收入比重太大,其风险剧增,不利于平稳运行;另一方面,传统产业和商业企业的税负加重,会导致这部分税源的逐渐枯竭。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中小城市的经济支柱主要是这部分企业,这将会对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造成不利影响。对财政收入缺口的弥补,综合运用各种方法消化,尤其寻找“替代”,由其他税种弥补为好。
2、对固定资产存量采用收入型增值税,对所增固定资产采用消费型增值税,时机成熟,再全面推行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存量问题的处理,实质是财政收入问题。我认为,对存量的资产部分实行收入型增值税,即可减轻财政收入的压力,又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不予抵扣的弊端,是增值税转型过程中可采取的一种权宜之计。
3、实行消费型增值税,无形资产的抵扣问题。消费型增值税应将转让无形资产纳入增值税的课征范围,以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和促进高新技术的迅速发展。对转让无形资产的课征,可按课征收率计算其应纳税额,而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按基本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无形资产的开发所耗用的外购材料很少,如果按基本税率征收,税负太重,不利于无形资产的开发;如果按实际征收额抵扣,可能会削弱企业购买无形资产的积极性,不利于无形资产转化为生产力。无形资产不是普通的商品,它的形成需要一定的条件,如专利,要求国家专利局办理的专利证书。因此,纳税人想利用无形资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实现偷逃税的可能性很小。这样虽然形成征扣倒挂,减少了财政收入,但对于鼓励和扶植技术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是值得的。对于自我研制、自己使用的无形资产则不予征税,这既能鼓励企业创新,又可以简化税收征管。
4、深化改革,完善税制,适当降低财政对增值税的依赖度。目前,我国增值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高达45%左右,局部地区甚至高达60%以上,各级财政特别是落后地区财政对增值税的依赖程度很大。从税制角度上讲,增值税“一税独大”,严重制约其他税种作用的施展,税收杠杆整体功能弱化。从财政角度上讲,财政过度依赖增值税,不仅可能把增值税逼到山穷水尽的境地,而且自身风险凸现。从经济的总体运行上讲,由于增值税始终要成为商品价格的组成部分,增值税收入太大,不可避免地会给物价稳定造成威胁。正因为如此,世界上普遍推行增值税的国家几乎都把增值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控制在25%之内,很少有超过25%的。增值税太大,对其改革成为牵一发而动全身,特别是关系到财政收入的保障问题,往往不得不瞻前顾后而不能改革彻底。在本次增值税改革中,尽可能从降低增值税比重上考虑,以降低增值税、财政及经济运行风险,同时,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消费税发挥作用腾出空间,为遗产税、社会保障税,证券交易税等的出台提供良好的条件。
5、完善纳税人认定标准,保护增值税制度。目前,增值税纳税人的划分标准有两个:一是销售额,二是财务核算水平。如果将属于再生产中间环节的企业划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往往会造成增值税抵扣链条的中断。因此,在纳税人划分上,应在现有标准之上,考虑增加一条行业标准,即根据该行业在社会再生产中所处的环节,区别对待。对处于商品流转的中间环节,应尽量将其划分为一般纳税人,以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对这类纳税人,一方面努力促使提高核算水平,一方面对销售额要求可适当降低。
6、不断改善增值税的运行基础环境。在现实生活中,现金交易现象普遍存在,严重损害增值税的运行基础,造成一些纳税人采用“飞过海”(进销不计帐)的方式进行偷税。尤其是商业零售企业面对消费者,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往往采取进销不入帐的方式,增值税零申报、负申报的现象十分普遍,甚至出现几年无税可缴。另一方面,个体及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提高很大,但其所交纳的税收占税收总额中的比重并没有上升,有些地方甚至呈下降趋势。客观事实表明,我国税收运行环境是制约税制改革以及税收运行的重要因素。因此,在税制改革中不断改善税制运行的进程,特别是针对非公有制企业GDP上去了,收入掉下来了这一奇特现象,深入调研,尽快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使公平的税收制度实现真正的公平,从而有利于税收本身顺利运行。
总之,实行彻底的与国际统一的先进的“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税制发展的方向和必然趋势。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就会杜绝象厦门远华那样的走私偷税大案,相信我国增值税改革会有一个法制化的明天。
参考文献:
1、注册税务师教材《税法一》2002年版,中国税务出版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3、大中华财税网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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