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待处理偿债物的调查报告
二是跨地区接收的待处理偿债物。此类偿债物主要是由于以前年度经营不规范跨区贷款形成的,偿债物以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为主,受地域、政策、环境等条件的限制,处理极为困难。
三是地处偏远,尤其是在农村的房产和土地。如某集团公司在我行贷款本息合计3549万元,因融资成本高和经营不善,无法按期归还贷款,经该市第二评估事务所评估,将集团公司名下的饲料加工厂、第一肉鸡厂、第二肉鸡厂、种鸡厂、猪厂、砖瓦厂和村委办公楼的房屋、设备和土地使用权作价3549.6万元抵偿我行债务。该集团公司地处农村,距县城40多华里,当地村民无力购买或承包,外地人又不便介入,因此变现极为困难,而且不易管理。
四是从商品流通行业接收的各种商品。这类物品一般是由于商家经营不善,我行接收的库存商品,既有家电、煤炭等大件物品,也有肥皂、内衣、鞋袜等日用小商品,花样繁多,但普遍质量较差,销路不好,变现非常困难。 (五)资产接收、价值评估以及变现处理缺乏统一的标准
从调查情况看,由于总行没有确定可以作为偿债物的具体的资产种类,因此经办行在我行债权受到损失特别是贷款企业基本丧失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普遍基于一种“抢”一点是一点、少损失一分是一分的良好愿望,接收了很多难以处理的偿债物,其中部分偿债物变现收入甚至有可能无法抵补接收、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由于没有固定统一的评估机构,待处理偿债物在评估时,经办行一般都是临时委托评估机构或法院指定评估机构,难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评估机构容易受到借款单位或地方政府的影响,致使评估费用普遍偏高。同时对于待处理偿债物的变现处理也缺乏具体的规定和必要的授权,致使基层行在具体执行中无章可循,不少行在处理损失较大的情况下,由于担心承担责任,犹豫不决,贻误处理商机。 (六)偿债物折价核销的规定不明确,实际操作非常困难
总行待处理偿债物会计核算手续中规定,对待核销偿债物折价的核销,视同呆帐贷款管理,按规定程序报批核销。但呆帐贷款除纳入国家试点城市范围的企业兼并破产和减员增效之外,必须经过人民法院宣布破产,并报经省财监办批准,方能核销。而实行以物抵债的企业大多是名存实亡,并没有经法院宣布破产,因此变现后的损失不可能按呆帐贷款核销的有关规定整理出完备的核销材料,因此核销的有关规定无法操作。
(七)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在待处理偿债物的接收和变现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对我行产生了很大影响
调查发现,我行在待处理偿债物的收回、保管和处理等多个环节受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有关政策和做法的影响较大,合作关系处理恰当可为保全我行信贷资产提供很大帮助。如A县生产资料服务公司由A县财政局提供担保跨区向B县支行贷款,由于贷款单位无力还款,担保单位又拒不履行还款义务,B县法院派出40余名法警进驻A县财政局长达20多天,经新闻媒体曝光,由A县政府出面,不仅以402万元的土地和房产抵偿我行债务,而且免费代办所有过户手续,最大程度地保全了我行资产。但处理合作关系的主动权很大程度上并不掌握在我行手中,受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因素的影响,地方政府及职能部门的政策和做法往往更侧重和倾向于贷款单位。如某市商贸城集团公司因筹建商贸城向我行贷款,后因经营不善无力还贷,地方政府为解商贸城燃眉之急,以文件形式确定商贸城部分房屋出售底价,并以此为依据,促使商贸城与各家银行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办理以物抵债手续。否则视同放弃债权,各行为避免债权被悬空,只能被迫接受,分配给我行的天山楼部分评估价值1680元/平方米,而据我行中介部测算,当时每平方米仅为1200元。类似的现象在待处理偿债物的接收过程中极为普遍。
三、几点建议
(一)健全制度,强化管理。针对目前全行待处理偿债物管理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建议总行尽快制定出更加系统的管理办法,从评估、收回到保管、变现、核销等各个环节做出明确规定。一是在接收环节,尽可能明确全行可以作为偿债物的资产种类,促使经办行认真测算投入产出,有选择的接收偿债物。二是在保管环节,应明确责任部门和保管方式,尽可能减少损耗。三是在处理环节,按照损失金额和损失比例双重标准确定相应的授权范围,以便于经办行能够及时按照授权范围,对偿债物适时作出处理。四是制定待处理偿债物的具体核销办法,明确核销的具体条件、手续以及时间范围,促使经办行尽可能在折价损失发生的当期进行核销,避免集中核销给核销年度损益产生过大的冲击。五是建立完整的偿债物报告体系,定期编报偿债物报表,全面反映偿债物的管理及处理情况。
(二)改进和完善会计核算办法。从规范核算、提高效益的角度出发,建议总行在遵守相关财经法规的前提下,改进和完善待处理偿债物的核算方式。
一是对待处理偿债物涉及的待转营业收入的核算方式进行调整,建议增设一个过渡性科目,比如“待转待处理偿债物收入”,在偿债物入帐时,对冲待转营业收入。会计分录:
借:待处理偿债物
贷:贷款本金
应收利息
催收利息;
同时,按收取冲减的催收利息,冲转待转营业收入
借:待转营业收入
贷:待转待处理偿债物收入
在偿债物变现时,如果抵顶债券全额收回,会计分录:
借:××科目(银行存款等) 变现金额
贷:待处理偿债物 二级科目
同时,增加收入
借:待转待处理偿债物收入 贷:利息收入
1、如果变现过程中发生变现损失,但损失额小于冲减的催收利息数额时,会计分录:
借:××科目 变现金额
待转待处理偿债物收入
贷:待处理偿债物
同时,按变现损失与冲减催收利息的差额,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待转待处理偿债物收入
贷:利息收入
2、如果变现损失与冲减催收利息数额相等,会计分录如下:
借:××科目(如现金) 变现额 待转待处理偿债物收入
贷:待处理偿债物
3、如果变现损失大于冲减的催收利息数额,作如下处理: 借:××科目(如现金) 变现额
待核销偿债物折价 损失额
贷:待处理偿债物
核销时,会计分录:
借:待转待处理偿债物收入
费用科目 (准备金)
贷:待核销偿债物折价
二是建议在待处理偿债物科目下,增设7544(待处理偿债物派生收入)和7545(待处理偿债物衍生支出)两个二级科目,按原债务人设户,专门核算待处理偿债物在变现前发生的收入和支出的费用,变现后,不足抵偿部分视同偿债物折价一并核销,净收入部分计入“861营业外收入”科目中“其他收入”。
(三)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偿债物损失创造较好的外部环境。由于偿债物在接收、管理和变现各环节、各方面均与地方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应要求各级行主动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努力争取他们的理解与支持,为进一步减少损失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但同时由于偿债物处理过程中涉及到很多政策问题,非经办行和分行所能解决,因此建议总行一方面做好财政部、审计署的工作,争取认可我行对偿债物核算方式的完善和调整;另一方面应加强于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局以及土地、房管部门的协调,以争取对过渡期间过户费、交易税、房产税等相关税费进行适当减免,以减少我行在保全信贷资产过程中的损失。
(四)注重发挥建设银行整体优势。鉴于我行接收的偿债物种类繁多,而且不少属于跨区接收,因此,单纯由经办行处理,面临着诸如地域、信息等多方面的困难,应发挥我行一级法人的整体优势,在待处理偿债物的处理上,各行、各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强配合。一是充分发挥我行的网络优势,在供求信息方面加强沟通。二是建议总行允许各行在固定资产购建和其他消费需求特别是保证业务发展急需方面,在行内待处理偿债物中优先考虑,并统一调配,最大限度低减少损失。三是对跨地区偿债物的处理,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谁便利谁处理的办法合理安排,并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四是建议以省分行或地市行为单位,统一委托评估机构,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一方面尽可能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可以节约评估费用。五是发挥我行客户群体的作用,并通过媒体加强宣传,努力盘活待处理偿债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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