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国际会计准则前景的较量与对策
动向之三:四加一小集团(G4+1)
IASC的正式成员是各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但是各国,尤其是主要发达国家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已不受注册会计师协会一家控制,而是政治过程的产物。核心准则要能成为国际认可的准则,没有这些准则制定机构的支持是不行的,因此,IASC在忙于其核心准则项目的同时,又与对其影响最大的四大英语国家(即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成四加一小集团(G4+1)。自1997年以来,(G4+1)寻求在一些问题上达成一致,并且已经发布了6个讨论稿, 为制定国际上通行的会计准则作准备(博伊默,1999)。由于国际会计准则主要是受这四个英美法系国家的制约,所以,G4+1表面上是IASC与这四个准则制定机构之间达成谅解的渠道,实质上是这些国家希望首先将所谓的国际通行的准则限制在这四大国认可的范围内。
动向之四:队伍的改组
从美国不买IA曰:的帐,到四加一小集团的形成, 种种迹象表明, 能否建立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已发展成为一场政治较量,如这种准则的制定机制应是怎样的? 如何分配各方面在这一机制中的权利? 据此,队伍于1998年12月提出了一份报告:《塑造IASC的未来》(Shaping IASC for the Future,以下简称“IASC报告”),建议对IASC作彻底的改革。其要点是:
1.将IASC的目标定为制定高质量的国际会计准则, 而不是将国际会计准则仅仅作为国际协调的工具,以提供高质量、透明、可比、于决策有用的财务信息。
2.通过成立准则制定委员会(Standards Development Committee),为各国准则制定机构提供一个合作的条件,使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在维护本国主权的同时,能在制定国际会计准则中发挥重要作用。
3.扩大IASC理事会(IASC Board)中专业团体及地区的代表性。
4.成立一个有效和独立的基金会(Board of Trustees),其职责是任命称职、诚实、客观和信守IASC《编报财务报表的理论体系》的人士,组成IA缸理事会和准则制定委员会。
5..建立一个更详尽、公开的准则制定程序, 包括公开讨论技术问题和制定中的准则、 实地试验、就IASC的计划公开质询、延长IASC文件征求意见的时间、公开IASC结论及反对意见的根据等。
以上报告的征求意见稿一发出,各国及国际组织即开始提出各种意见。其中美国财务会计基金会(Financial Accounting Foundation, FAF)及FASB于1999年初提出了题目为《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未来发展之见》(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Setting:A Vision for the Future)的报告(以下简称“FAF/FASB报告”)。这两个组织的主席还在1999年3月10日致信IASC秘书长(Jenkins, Johnsion,1999,以下简称“FAF/FASB信”),对“IASC报告“提出了详尽的意见。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主席克特莱(kirtley)和总裁迈兰根(Melancon,1999)也于今年4月21日回信IASC秘书长,对“IASC报告”提出了详尽的意见。美方与IASC争论的主要问题,将在本文下半部分论述。概言之,根据IASC建议和美方的修改意见,未来的IASC无疑是美、英、澳、加等国准则制定机制的翻版。但是,这种产生于各国主权范围内的准则制定机制能否在跨国组织中行得通?人们将拭目以待。
三、 争议
(一)有无必要制定国际会计准则有没有必要制定全球适用的国际会计准则既是一个理论之争,又是一个权利之争。理论之争可谓“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长”。支持者的意见已在以上制定国际会计准则的迫切性部分述及。反对者认为,因为各国政治经济环境不同,经济发展水平高低不同,所以,统一会计准则是以削弱真实性和可靠性为代价的,就象买衣服,“一种尺码不合众人身”(One Size Not Fit All)。权利之争指谁将主导新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过程。
(二)由谁来制订国际会计准则前一段的发展已经表明,新国际会计准则能否顺利出台已演化成一场政治较量,即除非改变IASC的组织结构和工作程序,新国际会计准则是不可能出台的,或者说,即使出台了,其权威性也将大打折扣。以一个新的准则制定机制取而代之已成必然趋势。与美英等国早期准则制定组织相类似,目前IASC是由注册会计师主导的。改革趋势之一是国际会计准则制定将成为一个广泛参与的政治过程,即其机制将更趋向于美、英等国目前已形成的会计准则制定机制。
1973年成立的IASC,总部一直设在英国伦敦,所以,二十多年来一直是英国人主导的。对于新的IASC,英国的如意算盘十分简单:“这一剧本是我写的,因此,戏应由我来导,由我来主演。”美国人认为,本世纪世界会计理论与实务发展史,几乎就是美国会计理论与实务发展史,尤其是美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机制是最先进的,美国在准则上花的钱最多,制定的准则也最先进、最详尽, 所以不愿放弃国际会计准则中的主导地位。 可以肯定的一点是,美国人不取得主导地位,新国际会计准则制定机制是不可能脱胎而出的。除美、英两国外,另一个是欧共体,他们也提出要成立一个会计准则委员会,这必然与英国发生争议。对此,英国方面呼吁欧共体不要另起炉灶了(就现在信息,欧共体已表态,不再另行制定。-编者注)
(三)IASC新的组织结构应是怎样的既然新国际会计准则制定机制将趋向于或初始于美国的机制,则其组织结构也必然与美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相类似。“IASC报告“提出的模式分为三个层次: 最高层次是基金会(The Board of Trustees),它主要是一个筹资机构;第二层次是理事会(The IASC Board),它是批准国际会计准则的权力机构;第三层次是会计准则制定委员会(The Standards Development Committee),由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独立专家组成, 它负责制定国际会计准则并批准准则解释委员会的解释。
在以上组织中,争论较大的是如何分配理事会和准则制定委员会的权利。根据“IASC报告”,理事会将有权通过或否定准则制定委员会提出的准则,而且也有权调整准则制定计划。“FAF/FASB信”则认为,应授予准则制定委员会在制定准则方面的充分自主权,相反理事会应成为一个咨询性质的机构。该信认为,准则制定委员会应由熟悉技术问题的专家组成,能深入讨论各种技术问题,并根据讨论结果投票决定是否颁布某项准则。授予理事会否决准则制定委员会已批准之准则的权利,以及调整准则制定计划的权利,有可能降低国际会计准则的质量,因为理事会成员不可能象准则制定委员会成员一样,参与准则制定的全过程,也不一定熟悉某一准则的所有细节。给理事会这种权利可能演化成根据所代表国家或团体意志而非按技术上合理性投票的机制。“FAF/FASB信”认为,“IASC报告”,实质上是将未来的准则制定委员会视为现在的准则筹划委员会,不同之点可能是未来的准则制定委员会是常设的,而现在的准则筹划委员会是根据需要筹组的。此外,“FAF/FASB信”认为,给准则制定委员会充分的独立自主权还将提高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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