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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财务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和完善财会监督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0:53:35
度,企业的一些重要经济事项须经联签批准方能生效;(2)或由市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其下属企业委派会计主管,对企业财务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涟水县于1998年下半年起,对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党政组织实行会计委派制。凡是有行政执法收费职能的主管部门及收支业务量较大的基层单位,其财务人员一律由县会计管理中心委派。

  2.集中报帐制(统筹制)

  即将企业日常经济业务的帐务处理,集中交由会计管理部门统一办理,企业不再设置会计核算机构和财会人员。如涟水县在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的同时,对县属行政事业单位中规模较小的拨款单位,统一实行单据保障制,原单位不再设置会计机构和财会人员,由县会计管理中心统一管理这些单位的财务收支。

  3.代理记帐制(委托代管制)

  即由会计管理部门中设置的服务机构接受企业委托,代企业办理全部记帐业务,实行有偿服务。如苏州用直镇会计管理站为完善其中介服务功能,使会计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合理化,于1998年申办建立了"用直会计咨询服务所",作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外界委托。实行有偿服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上述三种改革形式各有特点和适用范围,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选择试行。

  (二) 关于会计人员的委派机构

  负责委派会计人员的委派机构应是企业的所有者或出资人。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设委派机构。同时,根据《会计法》第五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会计工作,因此应由财政部门代表同级人民政府作为委派机构,或者由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企业集团作为对其下属企业实行委派制的委派机构。在试点过程中,其他地区还有由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作为委派机构的形式。但由财政部门直接委派的形式较为少见,而常见的委派机构是:由财政部门牵头设立的会计管理局(站、中心等)。

  如苏州用直镇设立会计管理站作为委派机构,由镇政府直接领导,镇财政所所长兼任会计管理站副站长并具体负责会计管理站的工作。涟水县则成立隶属于县财政局的县会计管理中心(股级行政单位),具体负责指导、管理各会计机构的业务工作并委派会计人员。南京市在纺织行业和化工行业试行会计委派制,是由产权部门授权的企业集团作为委派机构的。

  (三) 关于被委派单位

  从我省极其他省份的试点情况看,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的被委派单位主要

  有以下几种类型:

  1. 国有全资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这类企业无论是大型的还是中小型的,均应委派财务总监或主管会计,只是具体实施形式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南京市的做法: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试行委派财务总监的方式;对中小型国有独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试行委派会计主管的方式。

  2. 重点骨干企业。这类企业除可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外,也可以试行稽查特派员制度。如国务院对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的做法。

  3. 行政事业单位。这类单位中的规模较大者可试行全员委派的方式,规模较小者则可试行集中报帐制。如涟水县的做出(见前述)

  4. 乡镇集体企业和村级单位。这类企业单位可试行主办会计委派制或代理记帐制。如苏州用直镇的做法(见前述)

  (四) 关于被委派的会计人员

  对于被委派的会计人员(以下简称委派会计)的任职资格、委派程序、待遇、职责与权限、任免及考核奖惩等,各试点地区的做法也不相同,且是最复杂、最敏感,也是最难处理的部分。

  1.任职资格

  包括对委派会计的学历或职称、工作年限等方面的要求。南京市委派的财务总监的任职条件是:担任市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大型一类企业的财务总监,一般应具有高级会计(审计)师职称,或担任过相当于行政 处级以上职务、具有财务大专以上学历和10年以上财会、审计专业工龄;担任区(县)属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或大型二类以下企业的财务总监,应具有会计(审计)师以上职称,或担任过相当于行政科级以上职务、具有财务大专以上学历和6年以上财会、审计专业工龄。财务总监的任职资格由委派机构会同同级组织部门认定。

  南京市委派的会计主管的任职条件是:(1)担任中型企业的会计主管,一般应具有会计师职称,并有取得会计师职称后3年以上的财务、会计或审计专业工作经 历;或具有助理会计师职称,并有取得助理会计师职称后5年以上的财务、会计或审计专业工作经历。(2)担任小型企业的会计主管,一般应具有会计师职称,并有取得会计师职称后2年以上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专业工作经历;或具有会计师职称、并有取得会计师职称后4年以上的财务、会计专业工作经历。(3)担任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会计主管,一般应具有助理会计师职称或具有主任科员以上职务,并有取得助理会计师或取得主任科员职务后3年以上的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经历。会计主观的任职资格由委派机构认定,并准备对会计主管人员实行资格证书制度。

  可见,委派会计的任职资格应该"因地制宜",根据被委派单位的性质和对委派会计人员的素质要求而定。

 2.委派程序

  即委派会计的推荐、选择或考核、审批、任命及聘用等委派程序。

  如涟水县的委派会计由被委派单位向县会计中心推荐,填写会计人员推荐表报财政局,经财政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由会计中心办理委派手续。

  南京市委派会计主管的委派程序是:委派单位根据单位的规模,确定推荐人选,推荐人选一般不少于两人,供被委派单位选择。被委派单位应在选中的人选推荐表正式签注同意接纳的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后送委派单位。委派单位根据被委派单位确认的人选,下达任命书。会计主管人员由委派机构的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业务工作受委派机构的财务部门指导。

  从各地试行的委派程序看,一般是由委派机构或被委派单位推荐,委派机构审核批准、正式任命后,向被委派单位委派。其中,委派机构和被委派单位在委派会计的人选确定上一定要协调好,以利于委派会计今后顺利、有效地展开工作。

3.职责与权限

  委派会计应认真履行其委派机构规定的职责和付与的权限。各地在这一方面的规定大同小异,主要差别在于详略程度不同。已南京市委派财务总监为例,其主要职责和权限有:

  (1) 审核公司的财务报表、报告,确认其准确性后报本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国有资产产权部门;

  (2) 参与制定企业的财务管理规定,监督检查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层级的资本运做和财务状况;

  (3) 参与拟订企业经营的重大计划、方案,包括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基建和技改方案、筹资融资计划等;

  (4) 参与企业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贷款担保等重大决策活动;

  (5) 对经董事会、上级部门批准的重大经营计划、方案和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 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和派出机构报告企业的资产和经济效益变化情况;

  (7) 监督检查企业的合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并可进行延伸检查,有权向董事会、监事会或法人代表提出审计建议。

  此外,建立总经理或法人代表与财务总监联签制度,对外提供贷款担保、债务担保和资产抵押业务,提取大额现金等重要经济事项,须经联签批准后方能生效。凡属联签范围内的事项,原则上由财务总监先行签署意见。

  南京市对委派会计职权的规定还是比较具体可行的,其他各试点地区也都有相应的规定,但还应注意职权的细化问题。

  4.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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