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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无形资产核算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0:49:03
【本文由PB创新网为您整理】 摘要:文章结合乡镇企业会计核算与国际惯例接轨问题,以无形资产核算为例,谈了作者的见解。

  按照农业部农企发[2002]4号“关于乡镇企业贯彻实施新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精神,“自2003年1月1日起,乡镇集体企业和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要逐步实施新《企业会计制度》”。新《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无疑会加速乡镇企业会计核算与国际会计的接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有些乡镇企业有关方面的经济业务并不多,新《企业会计制度》也没有作具体、详细的规范,这势必给有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带来不便。其中,无形资产的核算就是一例。本文拟对无形资产核算的有关问题谈一点看法。

  一、关于无形资产租入的会计核算问题

  新《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出租和租入的核算基本上都作了具体,甚至详细的规定,同样为长期资产的无形资产则相对简化。《企业会计制度》甚至对无形资产租入的核算基本上没有具体的规范。我们认为,这是不应该的。为此,本文对无形资产租入的核算谈一点看法。

  (一)无形资产的租入

  企业租入的无形资产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在租入无形资产时,只需要登记“租入无形资产备查簿”,并保管好相关的协议、合同等资料,而不用进行账务处理。

  (二)支付租金的核算

  企业租入无形资产所支付的租金应列入产品成本,按月支付的租金可以直接计入“制造费用”等账户,按年支付的租金应首先计入“待摊费用”账户,然后再逐月转入“制造费用”等账户。

  例如,企业租入专利权一项,于当年1月5日以银行存款支付本年租金12000元。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摊费用 12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

  1月末,摊销本月租金:

  借:制造费用 1000

      贷:待摊费用 1000

  需要注意的是,有时候,一些企业租入无形资产支付租金采用销售数量或者营业额比例计算的方式,我们认为即便如此,也不能将这部分支付的租金计入“营业费用”账户,而仍然计入“制造费用”账户,使其构成产品成本的一部分,作为衡量企业产品补偿尺度的组成部分。

  二、关于将土地使用权转为他用的核算问题

  按新《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出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该项土地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有关规定进行摊销。企业在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或者作为房地产企业将土地作为商品房用地加以开发时,则要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或者生产成本。

  土地使用权不论是转作在建工程,还是转作生产成本,如果不存在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下,一般不存在什么疑难问题。我们要说的是,当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下,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如何转入“在建工程”账户或者“生产成本”账户,还是否存在减值摊销及作账的问题。对此,我们谈一点看法:(1)当无形资产转作在建工程或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用地时,作为无形资产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应在结转其原始账面价值的同时,对应结转“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账户。亦即,将“无形资产”账户转作“在建工程”账户或者“生产成本”账户;将“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账户转作“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账户或者“存货跌价准备”账户。之所以这样处理,就在于既能够遵循实际生产成本原则,又能够反映无形资产计提减值的情况,以便在转化在建工程或者土地开发生产成本后,无形资产出现增值能够恢复其减值。(2)无形资产转作在建工程或者房地产用地后,由于这种改变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构成另外一种资产的一部分,而处于加工阶段,所以一般不再摊销其价值。(3)无形资产转作在建工程或者房地产用地时,其剩余摊销使用年限一般高于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应按照谨慎原则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摊销其价值,也就是说,今后转作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采用折旧的形式摊销其价值,而不再按无形资产价值与使用年限摊销;而转作房地产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则作为存货处理,不存在摊销问题。

  三、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核算问题

  新《企业会计制度》第62条规定,“企业计算的当期应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如果高于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补提减值准备;如果低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应按其差额冲回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但冲减的资产减值准备,仅限于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我们要说的是,“已确认并转销的资产损失,如果以后又收回,应当相应调整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将如何调整?调整多少?

  为便于说明问题,我们通过事例说明之。

  例如,某企业1月3日购入无形资产一项,价款10万元,以支票付讫。预计使用5年。使用至第一年末,评估其可回收金额为4万元。使用年限不变。直到第五年末,企业评估其可回收金额升值为4万元,但无形资产使用期已经超过法律保护年限。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1.购入无形资产时:

  借:无形资产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2.当年摊销:

  借:管理费用 20000

      贷:无形资产 20000

  3.年末,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借:营业外支出-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40000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40000

  4.第2年、3年、4年和5年末,摊销无形资产:

  借:管理费用 10000

      贷:无形资产 10000

  5.恢复增值:

  借: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40000

      贷:营业外支出——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40000

  同时,按新《企业会计制度》第61条第三款之规定,“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应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借:营业外支出——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40000

      贷: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40000

  由上例可见,企业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又得以恢复时,一是恢复的金额不得超过原有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账面数额,二是不得超过按照正常年份能够摊销的无形资产价值。根据《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相关规定,而对此前已经摊销的无形资产摊销数不做重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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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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