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标准新制度的中国特色及与国际惯例的协调
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___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同时废止。关于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财政部以财会[2001]17号文件印发了《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况对有关衔接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1、公司由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导致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发生变更,除以下各项应采用追溯调整 法进行处理外,其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1)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的处理;(2)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的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的处理。
2、对于《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以前发生的投资业务,其会计处理方法与《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不同的,不予追溯调整。对于《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前发生、但在施行之日仍然持有的投资,自《企业会计制度》施行之日起应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处理,即在《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之前,按《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和《企业会计准则—— 投资》的规定,已确认的投资,不予追溯调整;其后对投资收益的确认和投资帐面价值的调整等,应按休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3、在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并在会计报表附注申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影响数及不能合理确定累积影响的理由等。
股份有限公司在编制2000 年度的会计报表时,按上述规定应予追溯调整的事项,作为2000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已经公布2000年度年报的股份有限公司,因上述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应予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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