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银行业会计准则的几点思考
银行资产负债表应按资产和负债性质划分和排列,并以一定的规律反映其相对的流动性。
银行资产负债表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产和负债:
A、资产:
现金与中央银行的往来余额;
国库券和其他可向中央银行再贴现的票据;
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政府证券和其他证券;
向其他银行投放的资金和对其他银行的贷款;
在货币市场投放的资金;
对客户的贷款;
投资证券。
B、负债:
中央银行借款;
同业借款;各项存款;
本票、金融债券和其他书面立据的负债;
其他银行存款;
其他借入资金。
对资产负债表项目的一些限定:
第一,对银行资产和负债按其流动性的大致顺序进行排列,并与资产和负债的偿还期大体一致。资产负债表列示的资产和负债的金额,不应通过与其他负债或资产的冲减而抵销。
第二,如果交易证券和可流通投资证券的市场价值不同于财务报表的账面金额,银行应反映证券的市场价值。
第三,要区分交易证券、投资证券和其他投资。交易证券是为在短期内重新出售而购入和持有的可流通证券。投资证券是为获得收益或资本增值目的而购入和持有的证券,通常保留至到期日为止。
第四,不应将贷款等项目作为投资处理。
3.关于或有事项和承诺事项及衍生金融工具的使用
银行报表的使用各方需要了解银行的或有事项和不可撤销的承诺事项,因为这些事项可能对银行的变现能力和偿债能力产生巨大影响,并有发生潜在损失的可能性。银行或有事项和承诺事项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A.一般债务担保、银行承兑担保;
B.与某项交易有关的或有事项,如保单和开出信用证等;
C.与利息和汇率有关的事项,包括期权、期货、认股证、买卖特权、货币和利率掉期;
D.其他承诺。
对于一些承诺事项,也可以借鉴一些国家经验,直接将承兑或保证业务纳入表内核算,即在资产负债表上,负债一边设有承诺及担保,资产一边设有“客户承诺和担保负债”及“承兑项下客户负债”。
4.关于各项期限的记载方法及准确运用
银行是一个经营货币的特种企业,主要依靠买卖货币时间差及利差赢得利润,因此,在会计核算上,对各种存、借款及各项合同期限的记载方法都要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银行应以当前日至各种期限到期日的剩余时间为基础,将资产和负债按相关偿还期进行分类。分别按一定偿还期与利率对资产和负债进行合理的分类,并分别按对应偿还期和利率将银行资产和负债进行有序配比和有控制地错开,对银行头寸的调控及资金筹措具有重要意义。对银行来说,一直保持完全的配比是少见的,因为所从事的业务往往是条件不确定或类型不同的。错开状态可能提高获利能力,但也可能增加损失的风险。
进行这种分类还具有以下好处:可以准确评价银行的变现能力、受利率和汇率变动的影响程度、银行以何种成本进行负债到期的替换。
对个别资产和负债按偿还期分类,如可划分为一年内或一年以上也可以更加细分。银行对资产和负债所采用的偿还期应当一致。这可以明确偿还期的配比程度,以及相应产生的银行对其他变现资金来源的依赖程度。
5.关于表外项目
重要表外项目资料应按地理区域、客户或行业类别或其他风险情况来披露。这些情况可用以指明银行资产和银行可取得的资金在变现中所包含的潜在风险。这些资料是按地理区域、客户或行业类别或银行具体环境的其他风险的情况来反映。客户资料一般可按部门分类,如政府、公共机构和工商企业。
6.关于贷款呆帐及损失核销
银行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即使是正常经营,银行贷款和其他信贷资金也肯定会有部分资金不能收回,银行不可避免会遭受损失。银行在对外报表时,要附带提供以下一些信息:
第一,要确定不可收回的贷款确认并予以核销的具体措施及相应的会计方法;
第二,要对贷款损失及准备金的变动情况进行明确说明;
第三,在资产负债表上要为日后贷款损失提取呆账准备的累计金额;
银行在进行贷款呆账核算时应贯彻两个原则:一是贷款已被具体认定为呆账后其损失金额应全部确认为费用,并计入当期成本,该项费用应作为贷款损失准备抵减相应种类的贷款账面金额;二是贷款未具体认定为呆账,但经验表明在贷款中存在潜在损失,这些损失也应确认为费用,但银行对这些损失的评估方法应前后保持一致。
当贷款不能收回时,它们应予以核销,并冲减损失准备。一般情况下,在完成一些必要审批程序,并且损失的金额是一个确定金额时,它们才能予以核销。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借款人在一个规定期限内未偿付任何利息或到期的本金,它们也可以及时进行核销。由于这种核销方式银行有一定的自主性,核销期限的具体时间不同,会导致贷款的总额和损失准备的总额的意义有很大差别。因此,银行应该公布这些贷款核销政策。
7.关于应收账款及坏账核销
银行应收账款主要是应收利息。银行可以决定对一些贷款不计提应收利息。例如,在借款人拖欠支付利息和本金超过一定期限如三个月的情况下。如果贷款已实际成为呆账,即使拖欠本息期限未达到不计提应收利息期限,银行也可以决定不计提应收利息。银行应当详细说明未计提利息的贷款的总额及确认的时间基础。
银行应建立确定应收账款坏账的基础,以及对这种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应收账款坏账可以按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就银行未来损失或其他不可预见风险在内的坏账风险计提准备,也可将账龄达到一定期限的应收账款,或债务已不可收回的应收账款直接作为坏账损失。
8.关于应付利息计提
银行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别按每笔负债约定利率逐笔计提本核算期应付未付利息;在特殊情况下,银行也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足额计提应收未收利息,但最高不得高于按每类负债期末余额和相应期限利率及按该档次负债最高期限计算的利息,采用这种方式计提应付未付利息,方法要固定,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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