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SB与IASC衍生工具会计准则的比较
(三)现金流量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比较。若某衍生工具作为现金流量套期保值工具,对其损益处理,SFAS133第30段与IAS39第158段采取了相同方式:在该衍生工具产生的损益中,能有效抵消被套期保值项目损益的部分应计入权益(或其它综合收益),无效部分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至于对预期取得资产或负债交易的套期保值,SFAS133第31段规定:当取得该资产或负债时,套期保值工具的损益留在权益中,之后应在该资产或负债影响当期损益(如折旧费用、利息收益或费用、销售成本计入收益)时,将该损益计入当期损益。IAS39第160段规定:当取得资产或负债时,应将权益中的相应损益转入该资产或负债的初始购置成本。
(四)对国外营业净投资的套期保值比较。SFAS133第42段与IAS39第164段对国外营业净投资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作了实质相同的规定,做法均与对现金流量套期保值的处理原则相同,即套期保值工具的有效损益先计入权益(或其它综合收益),然后在被套期保值项目实现时再转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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