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稳健性原则在《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运用
1.稳健性原则的运用对会计人员的要求。稳健性原则的运用源于会计估计和不确定性。而会计估计离不开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所以稳健性原则的运用也必然离不开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如会计人员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时,就需要运用职业判断。因此,稳健性原则的贯彻实施要建立在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提高的基础上,否则就可能导致会计核算中滥用稳健性原则的局面。
2.稳健性原则运用“度”的问题。稳健性原则事实上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有利于如实反映企业资产的真实状况,提高收益质量,实现资本保全,否则就可能成为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工具。从1999年开始要求股份有限公司计提 “四项准备”(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实践就证实了这了点。为减少运用稳健性原则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制度》第51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合理的计提各项减值准备,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不恰当的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计提秘密准备,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质、调整金额,以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所以,在运用稳健性原则时,必须把握一个合理的度。
3.正确面对企业可能的亏损问题。企业运用稳健性原则,特别是强制企业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这可能使企业暂时面临亏损的局面,但我们必须认识到这是提高企业资产质量,提高收益质量必须迈出的关键一步。因为从长远看,稳健性原则的运用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实现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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