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债转股企业实施新企业会计制度的必要性
实践证明三年来由于实施债转股政策大部分债转股后的国有企业减轻了财务负担,加快了企业改制步伐,完善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了经济效益。但同时也看到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原本执行的旧会计制度(即行业会计制度),实施债转股后仍继续得以沿用,造成会计制度与企业体制相脱节的现象。有的债转股企业母公司执行的是旧的行业会计制度,而其子公司执行的是新的企业会计制度,母公司汇总企业会计报表时需按统一的会计政策进行调整,十分不便,亦易产生数据失真现象。
债转股企业沿用旧的行业会计制度有其多方面的原因:
1、思想认识不到位
债转股企业按国家政策实施债转股是国家政策性行为,并非企业自发的经济行为,因此,企业虽进行了股份制改制但其人事结构、思想观念、经营思路、管理模式等仍沿用企业债转股前的做法。这种“体制惯性”表现为思想认识、经营理念、管理机制仍停留在旧的体制上,习惯性地沿用老的思维和做法,结果造成实质与形式的背离,仍将企业的产值与利润作为业绩进行考核考评。
2、回避历史遗留问题
国有企业多年累积的历史问题较多,这些问题涉及到人及政府等多个方面,牵一发而动全身,企业不愿轻易触动这些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如果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势必对资产(比如应收帐款、存货、固定资产等)、负债(如应付帐款、银行借款等)、投资(如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等进行核销、清理,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结果企业帐面利润下降,总资产减少,尤其是涉及到相关人员的责任问题时很难处理,于是不如维持现状。如,江苏省中部的某债转股企业2003年底总资产4.67亿元,其中应收帐款2003年底帐面余额5186万元(从未计提坏帐准备),其中应收帐款帐龄3年以上的金额为989万元,5年以上的金额为576万元。企业在债转股前对应收帐款坏帐损失一直实行直接冲帐法,未实行备抵法计提坏帐准备,债转股后仍实行直接冲帐法。应收帐款中5年以上帐龄的款项系债转股前销售人员作案造成,若现在进行清理该应收帐款,则当年利润就要减少675万元,同时资产亦减少675万元,由于该部分损失董事会认为不应由新成立的债转股企业承担,于是此问题一直搁置未决。再如,还是该债转股企业原全资子公司(债转股企业长期投资帐面余额2382万元)因投资决策失误,经营不善已实际关闭多年,但为了不反映该投资损失仍继续每年年检,母公司帐面投资名存实亡。
3、回避现实经营问题
债转股企业若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由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与变更的调整必然引起资产净额下降,企业在银行的授信额度面临挑战。虽说债转股后减轻了企业的财务负担,但这只是帐面的,因为大部分债转股企业原本就未每年按期支付银行债务利息,很多贷款银行都给其进行了转贷,债转股未实际增加企业的流动资金,而总资产的减少,银行会认为企业经营风险在加大,因而不愿继续给企业较高的授信额度,企业的经营流动资金将面临困境。因此,企业不愿清理有问题的资产和投资,也不愿按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计提八项减值准备,从而降低总资产,减少帐面利润水平。
4、投资各方不愿承担潜在的损失
债转股企业的投资主体主要为原企业(代表国家或主管部门)、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等。由于资产管理公司和银行不可能实际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因为资产管理公司在企业实施债转股时已明确只是阶段性持股,而银行基本已将股权委托给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因此,债转股企业实际仍由原企业人员控制。债转股企业在实施债转股前的资产评估审计中大多有高估资产,虚增股份之嫌。比如,前文所举例中即可窥见一斑。如今面对新旧会计制度的差异,企业净资产无故减少,投资各方股权缩水,谁都不愿主动承担损失,而作为资产管理公司一方更是无权同意股权缩水,因而只好同意企业维持现状。
5、资产管理公司鼓励债转股企业执行旧的行业会计制度
企业实施债转股后,部分企业扭亏为盈,部分企业仍旧亏损,但不论企业是盈是亏,作为阶段性持股的资产管理公司都不希望企业因执行新的会计制度而引起利润下降,净资产减少。因为对于盈利企业,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在董事会上坚持用分配现金红利方式分配当年利润以实现现金回收;而对于亏损企业,资产管理公司不希望这种亏损越来越大,致使股权实际缩水。从上文新旧会计制度比较中可以看出,债转股企业实施新企业会计制度必然出现资产减值、利润下降的现象,这不符合资产管理公司的短期经营目标,也不符合资产管理公司现行的管理机制。所以,资产管理公司鼓励债转股企业继续执行旧的行业会计制度。
尽管资产管理公司希望债转股企业继续执行旧的行业会计制度,但债转股企业因自身的经营状况却有不同的需求。
对于盈利的债转股企业来说,企业希望尽早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一者可以与国际会计制度接轨,为日后的上市作准备;二者可以消化过高的利润水平;三者可以减少当年的现金分红,留足企业的发展后劲。因此,这类企业在每年度的董事会、监事会上常与资产管理公司就新旧会计制度的适用问题产生分歧。如江苏省北部的某大型国有企业,2000年实施债转股,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合计持股48%,2003年该企业实现盈利7800万元。董事会在讨论于2004年是否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时,遭到资产管理公司的坚决反对,因为若该企业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因会计变更而采用追溯调整法和未来适用法所进行的有关调整将直接减少当期利润1.2亿元,净资产将减少近3亿元。该企业其子公司已全部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每年汇总报表时母公司必须使母子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一致,企业操作十分不便,但董事会最终未能达成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的一致意见,至今仍维持原状。
对于亏损的债转股企业来说,企业亦希望尽早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制度,一者甩掉历史包袱,轻装上阵;二者可体现新的管理者的经营业绩。因此,这类企业在每年度的董事会、监事会上亦与资产管理公司就新旧会计制度的适用问题产生争执。如前文所举的江苏省中部的某债转股企业,由于资产和投资中含有大量隐形损失,新的经营班子强烈要求董事会尽快解决历史包袱,希望投资各方承担损失,重新估价企业资产和权益,将资产夯实,轻装上阵,也利于合理的评价考核新的经营班子。但由于双方各执一词,责任难定,只好仍维持原状。
对于以上分歧为何长期争而不决?债转股企业为何又争而妥协呢?其深层原因还在于资产管理公司只是阶段性持股和债转股企业仍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考核目标所致。由于资产管理公司不能实际参与经营决策,无法最大限度地履行出资人的职责,按国家目前的政策规定,资产管理公司迟早是要退出债转股企业的,而在退出时还会再次进行资产重估,此时出现资产减值、股权缩水似乎已与资产管理公司无关。而债转股企业亦抱有这种想法,损失的最终是国家的资产,与债转股企业关系不大,债转股企业关心的只是国有资产帐面是否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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