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政府会计准则概念框架的构建
4、会计要素设置:设置结余账户,评价财务受托责任。
目前,我国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都规定了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五类要素,这种划分体现了与企业会计的区别,基本上符合国际惯例。但与GASB会计要素作进一步比较后,发现两者之间还是存在以下差异:首先,资产定义方面的不同:GASB的资产定义的内涵是一种财务资源,我国则定义为一种经济资源。其次,GASB将基金资产(负债)与固定资产(长期负债)分开核算,这将有助于区分各年度的财务受托责任,我国并未进行区分。这些差异的根源在于美国实行的是以基金为会计主体的核算模式。通过将资产与负债的差额表述为“基金余额”,对于评价特定会计报告主体在特定期间的财务受托责任无疑是十分便利的。
为了突出对政府财务受托责任的反映,建议我国政府进行会计要素划分时确立结余要素。同时,应积极地推进基金会计核算模式,在该模式建立后,确立新的基金结余要素。而针对目前已设立的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可选择的方式是:专门设置“基金结余”账户,在净资产类要素的“经费结余”科目中进行明细反映。
5、政府会计报告模式:从政府层面报告到可选择的双重视角报告。
政府会计报告是使用者据以分析、评价报告主体管理当局的财务业绩和财务受托责任履行情况,并作出相关决策的重要信息来源。选择适当的报告模式,是会计目标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目前,我国政府会计报告由总预算会计报表和行政单位会计报表构成。这些报表的提供者为各级政府和行政事业单位。
在美国,GASB自建立后就设计了新的会计报告模式。这种报告模式直接体现为第34号准则公告。该公告尽可能地将第1号概念公告提到的报告目标引入政府的基本财务报表中,政府被要求提供重要个别基金和政府整体层面的双重视角会计报告。会计报告的形式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及余额变动表、营运表、现金流量表、预算执行情况表、预算调节表、固定资产和长期负债账群表,以及附表财务报告注释等。这些报告要协助决定:是否当年的收入足够支付当年的服务;当年的运作是使政府的财务状况改善还是使其恶化;政府是否动用了超过当年的实体资产和其他非财务资产的服务能力。
现阶段我国政府会计报告模式应继续保持提供政府层面财务报告的传统。因为,它可以减少使用者对信息分析和评价的成本,并在划定政府财务受托责任范围、促进政府改善和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同总预算相配合以形成有效反馈机制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在建立政府基金会计之前应保持这种模式,并增加披露反映收支结余变动情况的报表,以利于评价当年财务受托责任;在建立政府基金会计后,也应该效仿GASB的做法实行双重报告。毕竟,将主要基金执行情况单独编报有利于反映财务诚信和实现财务管理的相关目标,折中的双重视角模式对充分发挥两种报告形式的优势无疑是最优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