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若干会计处理问题的思考
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就未能如实地反映当年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实际税负。故这种会计处理方式笔者认为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未能公允合理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对于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税收优惠政策,笔者认为只要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符合文件规定精神并取得有关部门的认定。一般不存在能否实际执行的问题,其享受的税收减免额应按权责发生制反映在所属年度的利润表中。预缴所得税时会计处理无需先计提当年度可享受的减免所得税费用。当汇算清缴通知书确定的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与所属年度利润表上反映的所得税费用数额不一致时,退补的企业所得税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根据差错金额重大与否进行会计处理。即属于以前年度的重大会计差错,应当调整发现会计差错年度的期初留存收益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对于发现的非重大会计差错,无论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的,均作为发现年度的事项处理,调整发现年度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对于地方政府依据企业上年度税收实际缴纳的一定比例。以扶持企业发展等名义退还的款项。作为收到当期的补贴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关于货币资金及现金等价物
资产负债表项目的货币资金余额是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科目余额的合计,但是某些特定情况下的货币资金,已不具备可随时动用并支配的资金特性,譬如:当企业向银行申请开出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保函时。根据企业信用等级,银行可能要求企业将数额不等的存款从结算户转入保证金专户,当企业将其定期银行存款作为贷款银行的质押物品。用于本企业或其他企业的银行借款时。一旦企业因诉讼或其他原因。部分银行存款被冻结,这些保证金账户的银行存款、被质押的定期银行存款、被冻结的银行存款等虽然存放在银行,但已被限制使用,那这些款项是否还应在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呢?这些存款的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是否仍应列示在货币资金项目。在现金流量表内还作为现金反映吗?是否应根据其流动性的大小分别在资产负债表内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列示并披露呢?
现金流量表中所指的现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及现金等价物。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对现金等价物的定义。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因而现金等价物仅包括在短期投资科目核算满足现金等价物定义的相关内容,如三个月内到期的国库券、在证券市场上流通的短期债券等。而在应收票据科目核算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的延期或议付信用证未包含在内。而银行承兑汇票和延期或议付信用证。由于保证程度高,一般无回收风险。且可根据需要随时用于贴现或议付,具有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的特点。实际工作中,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延期信用证,企业通常是作为现金等价物进行控制和管理的。因此,笔者认为在会计核算上,应将其作为现金等价物在现金流量表内进行相应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