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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公允价值与市场价值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0:40:01
该商品的需求时,商品的价格则往往要高于其内在的价值。

  二、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这一概念源于法律。在法律意义上讲,公允价值是指得到公众认可的价值。价值是否公允,最终是由法院来决定。可以看出,公允价值具有很大的主观性,取决于行为人的主观判断。如果人们觉得采用历史成本原则作为计量属性比较公允,则公允价值就是历史成本;如果人们觉得采用重置成本能够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则重置成本就可以看作是公允价值。因此,公允价值并不是一种确切的计量模式,而只不过是人们对资产真实价值的一种近似估计而已。

  会计领域一直沿用历史成本的计量模式,遵循稳健原则和追求客观性原则。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金融市场的发展,历史成本的计量模式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由于财务报告中的资产是以历史成本计价,并没有考虑一些重要因素影响,如通货膨胀和过时贬值,所以资产的账面价值与现行的市场价格有差异。资产的历史成本很容易误导人们,尤其是在价格上涨时期。在一些国家,如英国,土地和建筑物有时被重新估价以反映假设其出售的价值增值。但是,在大多数国家,公司不对资产的历史成本作任何调整。对于不同的资产,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财务报表缺乏可比性。这种现象不仅存在于某一特定时点的不同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拥有的不同资产之间也存在这样的问题。相比之下,公允市场价值具有与经营现状相关的特点。在此背景下,公允价值这一概念引入了会计领域。

  对于一项资产,最能反映人们对其真实价值的估计的是公平市场上的价格。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上,集中了来自各方面的供给者和需求者,人们通过各自掌握的信息和估计进行竞价,从而消除了个别供给者或需求者的偏见。因此,完全竞争市场上的交换价格能够公允地反映人们对该项目真实价值的估计,可以看作是公允价值。而对于重置成本和可变现价值,虽然它们也是以市场交换价格为基础,但它们在确定取得成本和清理费用时,都是以虚拟的交易为基础,不可避免地加入了企业管理者或会计人员的个人主观因素,因此在公允性和客观性上,它们远不如市场交换价格。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也属于现时价值的一种,它与历史成本相比,具有现时价值的所有优点。与重置成本和可变现价值相比,其优点在于它强调市场的作用,将开放活跃市场上的交换价格作为入账价值,从而排除了其他现时价值中主观因素的影响。因此,它与其他现时价值相比,更具有客观性和可靠性,而客观性和可靠性也正是现时价值受到抨击最多的地方。公允价值比历史成本更具有相关性,比其他现时价值更具有客观性和可靠性。因此,公允价值作为一种计量属性,在相关性和可靠性的权衡中优于其他计量属性。

  会计界对“公允价值”及“公允价值会计”进行了不懈的探索。自80年代以来,公允价值得到了日益广泛的应用。1990年9月10日,美国证交会主席Hichard.C.Breeden首次提出应当以公允价值作为所有金融工具(而不论其是否可销售)的计量属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先后颁布了SAFS105、107、115、125、133、140等一系列旨在推动公允价值会计的会计准则,将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的计量和后续期间重新开始确认的计量所追求的目标。同时,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也较多的采用了公允价值。解决“公允价值”计量有必要从其基本含义的理解入手,以下是几种较有权威性的见解:

  ——葛家澍教授指出:所谓公允价值,是指理智的双方,在一个开放的,不受干扰的市场中,平等的、相互之间没有关联的情况下,自愿进行交换的金额。市场价格可以代表公允价值,未来现金流量也可以代表公允价值。

  ——James.E.Parker指出至少有四种不同的计量系统常划作公允价值会计的范畴:物价水平会计、经济价值会计(即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重置成本会计、脱手价值会计。

  ——黄世忠教授指出:所谓公允价值会计,是指以市场价值或未来现金现值作为资产和负债的主要计量属性的会计模式。

  ——IASC32号准则“金融工具:披露与列报”认为,公允价值是指熟悉情况并自愿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结算的金额。如果金融工具在活跃和流动的市场上交易,其标明的市价(需经实际交易发生的交易费用调整)提供了公允价值的最好依据。

  ——FASBSFASNO.133中认为,公允价值是指在自愿的交易者间的当期交易中,资产买卖、债务发生或结算的金额,而非强迫或清算的出售价格。活跃的市场上,一交易单位市场报价(quoted market price)是公允价值的最好依据和计量基础,如果具有适用的市场价格,公允价值就是交易数量(单位)与市价的乘积。如果没有适用的市场价格,公允价值的估计应基于所处环境中最适宜的信息。公允价值的估计应参考类似资产、负债和条件适用的估价技术的结果。

  从上述见解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1.公允价值是公平交易中的双方交换资产或者清偿债务的依据。

  2.公允价值反映了一种信仰、一种信条。因而“公允价值”定义的基础是基于一系列的假定,在充分有效的理想市场状态下,供给与需求的均衡点的价格最完美地表现价值的全部经济内涵,换言之,均衡的市场价格等于“公允价值”。

  3.公允价值并非也无法局限于某单一计量属性、单一计量标准。因为均衡总是动态的,现实市场也并非充分有效,公允价值若要成为一种现实的可操作的计量属性,它必须解决不同市场情形下市价如何运作以及在缺乏公平市价的情形下,只有通过现存计量属性和恰当的计量估价技术的选择与替代来表现。

  笔者认为,公允价值表现了人们对评估价值的普遍认可,是一种从主观去衡量的标准,但更重要的是它的客观内涵主要是在交换价值上,即在不受限制的市场条件下的交换价值,以及在受限制市场条件下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价值变形。在我国,随着会计改革的不断进行,《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采用了公允价值,但由于企业滥用公允价值,粉饰财务状况,2001年新修订的会计准则又基本取消公允价值,这是根据现实情况所做出的无奈而又明智的选择。

    三、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又称为完全市场价值,是评估中的术语。市场价值是特定日期产生的评估价值,反映了出售者期望特定资产权利所能获得的最可能的价格,并且假定购买者是典型的、精明的,有合理的交易时间,而且销售得到的是现金或其等价物。在国际评估准则体系中,市场价值定义如下:市场价值是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的市场营销之后所达成的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当事人双方应各自精明、谨慎行事,不受任何强迫压制。

  市场价值对其交易主体有严格的界定,交易主体包括了自愿的买方和自愿的卖方,其中“自愿买方”指具有购买动机,但并没有被强迫进行购买的一方当事人。该购买者既不会特别急于购买,也不会在任何价格条件下都决定进行购买。该购买者会根据现行市场的真实状况和现行市场的期望值进行购买,而不会根据实际上并不存在或无法成立的假设市场情况进行购买。该购买者不会付出比市场价格更高的价格。资产现在的所有者也是组成“市场”的一员。评估师不得做出关于市场条件的不切实际的假设,也不得做出高于合理市场价值水平的假设。在某些国家,为了强调这方面的责任,在市场价值定义中不包括关于自愿买方的提法。“自愿卖方”既不是准备以任何价格急于成交的出售者或被强迫出售的一方当事人,也不会因期望获得被现行市场视为不合理的价格而继续持有资产。自愿卖方期望在进行正常市场营销之后,根据市场条件以公开市场所能达到的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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