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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信息失真与“公信”原则
首先是信息披露的广泛性,应当逐步将会计信息的发布主体由上市公司推及所有法人核算单位,并将传输形式逐渐由现在的书面报告转向电子版形式,最终形成一个全国性的会计信息收集、分析和检索网络。在选择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法人核算主体进行电子化信息披露时,可以率先在计算机及网络公司中实行公开信息披露。
其次是信息披露的时效性,我国证券市场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时间要求是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公布上一个年度报告,8月31日之前公布当年中期报告,从2002年开始上市公司还需要公布季度报告,这些都给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定了时间。但是,在网络时代,时间不能简单地以年、月、甚至日来计算。如果换个思路,不是核算单位在指定时间通过指定媒体(网站)公布指定的财务报告,而是由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通过联机方式,直接从核算单位的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有效地选取和分析所需的信息,不必等到定期报告出来之后再去获取那些经过整合的历史数据,或许更符合网络时代的发展规律。当然,这种联网实时报告体系的建立,是对现行报告模式以及围绕现行报告模式而建立起来的概念、观点、会计和审计规范等一系列问题的深刻革命,它是未来会计信息披露的高级阶段。
(3)提高会计信息监督管理者的素质。首先,会计核算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大对违规查处的力度,会计执法检查决不能流于形式,发现问题就要一查到底,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其次,作为会计信息监督者的注册会计师,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素质,明确其作为独立第三方身份的中介地位。同时,还要尽快更新知识结构,每年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随时掌握与行业内容相关的最新信息,更好地对核算单位实行业务监督。就核算单位内部而言,应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应当实行严格的企业法人会计责任制,约束其财务行为,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提供可靠的保障。同时还要建立会计信息复核制度,加强核算单位内部审计监督,变事后检查为事前监督等。
总之,会计信息失其一直以来都是有目共睹的问题,也是管理层一直希望解决的问题。日前,财政部已就《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有关问题发出通知,要求严查上市公司假造会计信息和欺骗投资者的行为,这说明全国范围内的由上市公司推及所有会计核算单位的检管工作正在逐步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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