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统分与信息披露的客观性
其二,资本能以保全(抑或成本难以补偿)。资本保全实质上是对企业已运用资产提足补偿成本。不同企业的资产运用状况千差万别,其资产损耗情况也各不相同。在存在通货膨胀的前提下,各种资产受通货膨胀的影响程度也是有深有浅的。由此,不同企业的不同资产或相同资产的成本补偿并不存在完全一致的规律性。但是,税务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不能体现这种成本补偿的差异性,而且,为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性,税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多倾向于少提成本和延期摊销成本,导致企业运用资产的前期成本补偿不足和总成本的补偿不足。国有企业出现了不少账面尚有价值而资产已不能运用的现象,它也使未来收入不抵支出的风险加大。
为了防止这种会计揭示客观的现象产生,同时保证政府税收目标的实现,只有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两种制度的分离才完全可以达成。企业向政府纳税时,完全按税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计划盈利即纳税所得;企业向出资人(抑或投资大众)、经营者以至职员分配收益时,则完全按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计算税后盈利即会计利润或企业利润。这里把所得税作为一项费用在税前利润中扣减,意味着税金是企业一项法定和独立的支出,必须得到事先的补偿。企业的出资人、经营者以至员工都必须按在企业资本保全和风险防范的基础上所计算的税后净利益参与利益分配。
伴随着财务会计制度由企业自行制定的过程,就产生了这样的问题,怎样保证各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能产生真正客观地揭示其经济活动的信息,并使出资人和相关关系人也认定其客观性。这显然是一个专家化的问题,也就是我们既不能由出资人和相关关系人自行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也不能由企业或经营者自身制定财务会计制度。结果,由民间专家组织把各企业共同的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方法,以会计准则进行规范,形成公认的要求,企业当然要遵循。而对于反映各特征的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方法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是否反映客观实际,则由职(执)业会计师加以认定。也就是各国的职(执)业会计师不仅要证明企业的财务扫告是滞遵从会计准则的要求,而且,对于企业自身规定的会计要素的确认认和计量方法,也应作出职业判断,证明其是否达到客观反映的要求,这正是"职业判断"的基本内含。
不难看出,企业不仅应根据自身情况制定财务会计制度,而且不需经过专家认定;不仅要保证制度的稳定性,而且要不断适应企业变化着的情况的要求,灵活调整会计确认与计量方法。这一切都是客观进行会计信息披露的需要。这在统一的税务会计制度下是难以做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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