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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若干会计问题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0:38:56
末)不存在所得税的确定问题,但上市公司须公布中期财务报告,这就引出了中期所得税处理方面的争议。争议的焦点,一是中期财务报告中是否有必要确认所得税?二是如果确认,则应如何计量?

  对于第一个问题,一种观点认为企业在中期不应确认所得税,因为所得税通常是以年度所得为基础计算出来的,准确的所得税费用的数额只有在年度收益计算出来后才能得到,因此不主张企业在中期确认所得税费用。一种观点认为,尽管年度收益(所得)到年末资产负债表日才能计算出来,但它实际是企业在全年逐步赚取的,既然我们要在中期报告日计算收益,那么为达到收入与费用的合理配比,在中报日就应该确认所得税费用,以便如实地反映企业在中期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对于第二个问题,目前我国实务中做法各异,有的企业计算中期所得税时调整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有的不调整,也有的仅调整永久性差异。国际会计准则、美国、英国等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准则对于中期所得税计算的规定大体是一致的,即企业必须首先在中期期末预估全年有效税率,然后据以计算中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等相关科目金额。由此可见,它们在中期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坚持的都是一体观,即都必须考虑全年的情况,而且在计算中期所得税时,都必须调整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就我国目前情况来说,采用上述国际通用的做法并不适宜,一是计算太繁复,二是运用了太多的估计,主观随意性较强。因此,我们认为,除非有较大差异,否则宜采用简化的做法,即规定“中期所得税的计算应以中期会计利润乘以适用税率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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