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两岸企业会计规范体系之比较
两岸之所以有不同的企业会计规范体系,各有其时空背景。台湾50年来,即属市场经济,民间专业团体发展蓬勃,组织健全,会计专业团体亦然;随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专业团体因应需要而陆续研究制定各项企业会计准则,渐次完备。政府虽早於1952年即在台湾实施商业会计法,当时条文内容简单,直至1995年大幅修订前,根本无法配合经济发展之需要。是以在1995年修订商业会计法时,民间会计专业团体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已蔚然形成体系,政府修法时反需借鉴,并承认其补充法规之地位,而形成目前的分散体系。
大陆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师法苏联,实行共产经济制度,企业全属国营,会计事务处理亦采苏联模式,与西方迥异。1978年邓小平掌权後,毅然改弦易辙,改采国际与美国会计准刖,以配合市场经济的运作。其时一切从头开始,既无类似台湾的民间会计专业团体,更无现成的企业会计准则,势非由政府负起建立全套企业会计准则的责任不可,放采统一模式,似属必然。此外,大陆虽改采市场经济,但仍坚持社会主义,其“国家全面管理“的观念,仍根深蒂固,亦为其采取统一模式的重要原因。
二种企业会计规范体系模式,孰优孰劣?其实二模式的主要差异,在於会计准则(包括通则性及各分别性准则)的制定者,台湾为民间会计专业团体,大陆为政府。一般而言,民间会计专业团体制定企业准则的速度较立法机关为快;且因属其自身的专业领域,相对於立法机关而言,其所制定的会计准则内容较为完整、细密、并且品质较佳。据此而言,分散模式实优於统一模式。大陆既采市场经济,私营企业日渐蓬勃,且已渐次成立会计专业团体(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此二因素影响下,将来是否会改采分散模式,其关键因素似在大陆是否愿意逐渐修正“国家全面管理”的观念。本文不作臆测,姑且拭目以待。
台湾规范对象为企业大陆则包括企业及非企业
二、关于会计事务规范的比险:
在企业会计事务处理方面,两岸规范的相同处极多,在此仅作双方差异的比较。
(一)以基本规范言,台湾的商业会计法由立法院制定,大陆的会计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规位阶不相上下。以其他的规范言,台湾田经济部及证期会制定,大陆由财政部制定,法规位阶亦属相当。唯宜注意在双方各自的法规位阶,则有不同。(二)台湾的商业会计法规范的对象为企业,大陆会计法规范对象则包括企业及非企业组织。台湾另有会计法,规范对象为政府机关,至於企业及政府机关以外的组织或团体,其会计事务处理并未订有法律,但各主管机关多订有行政命令已规范之。
(三)大体而言,台湾由政府所制定的会计事务规范(包括商业会计法、商业会计处理准则、证券发行财务报告编制准则)内容,与大陆同类规范(包括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相较,各有详略。台湾的规范中,于会计科目定义及其入帐基础暨损益计算等规定极为详细;大陆则均乏相似规定,此其一。大陆的规范中,於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规范颇为详细;台湾并无关於会计机构的规定,而关於会计人员的规定则极为简单(例如商业会计法仅有第5条规定会计人员,及关於会计人员违法的处罚规定若干条),此其二。第三,大陆的规范中有会计监督的规定,亦为台湾所无。
(四)大陆将会计事务规范分为三大部份,即会计准则、财务通则及会计制度,均由政府制定总则性及分则性准则,已如前述。台湾的会计制度规范由政府制定(即“通用商业会计制度规范”),而会计准则与财务通则并不分立,且由民间会计专业团体制定(即“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按大陆的“企业财务通则”,其立法目的为:“规范企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所谓”经济核算“,系指现金等收支的审核计算。在台湾并不作此区分,统由会计准则规定,唯其内容则不如大陆之详细。
关於会计科目的定义及其入帐基础暨损益暨等事项,系会计事务的主要内容,民间会计专业团体所制定的一般公认会计原则中作详细的规定,自属当然;唯政府所制定的会计事务规范中,亦有相同规定(但较简略)。如此重复规定,有无必要,颇有争议。大陆则无此情形,
大陆的“企业会计准则”于1992年制定,隔了5年后,自1997年迄今,陆续发布了9个特定事项的企业会计准则;计划未来将会制定刀个以上的准则。台湾的“财务会计准则公报”,自1982年迄今,计发布了31号公报。两岸相较,自属台湾方面较为完备;但大陆起步迟了台湾10年,至1997年才加快脚步,预期终有赶上台湾的一天。
三、关于会计人员规范的比较:
在会计人员(广义)方面,大体上言,大陆对三类会计人员,均订有规范,包括其资格、考试、管理等,颇为详尽,见上述第二节列表可知。台湾仅订有会计师法,至于企业内部会计人员,并未订有规范;而代他人处理会计事务的会计人员,商业会计法第5条虽有授权主管机关订订办法的明文,但迄未完成。此外,台湾的会计师法中并无关於考试的规定;唯此并非疏略,而是台湾设有中央考试机关,订有“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会计师考试并依该法规定办理,另订有“会计师检验办法”实施。大陆并无考试机关之设,故有必要订定会计人员考试的各个单行法规。
大陆尚有“总会计师条例”,性质上总会计师乃属企业内部会计人员,之所以订定此依条例,乃大陆为改革国有企业,实施“三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一长(厂长)”制度,以提升经营阶层功能,强化经营改革效益,故订此条例,台湾自无可比较。会计规范在市场经济制度运作中的重要性,众所周知。海峡两岸社会、经济制度,在有意无意中正进行一场世纪竞走,知己知彼,方能领先致胜,故多了解大陆彼岸的会计规范体系,实为我会计界、会计人员不可忽略之事。台湾会计界较少对会计规范体系之探究,更遑论两岸之比较。本文意在抛砖,以供各界先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