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会计业开广告宣传之禁的必要性
2、增进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当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普遍偏低,会计市场竞争环境恶化,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难以得到保证。若我们把客户公司作为会计市场的买方,把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卖方,当前的市场形势是有利于买方的。当注册会计师拟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买方可以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以便注册会计师做出有损其独立性的让步。专家们认为,改变这种状况必须使市场逐步区分出审计质量高低不同的事务所,使质量高的事务所转到卖方市场的地位,然后通过合并和兼并扩大规模,随着拥有客户的增多,质量高的事务所为维护其声誉就不会屈服于个别客户公司的压力而做出有损其独立性的让步。笔者认为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通过有计划的广告宣传,及时向市场传递有关其规模、人员质量、投保职业保险的金额、服务种类等信息,则有利于委托单位根据自己的需要做出选择。信息的自由传递,有利于市场逐步区分出审计质量高低不同的会计师事务所,从而增进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3、促使我国会计业尽快参与国际竞争。
加入WTO,我国会计业面临着各国会计公司尤其是“五大”国际会计公司的竞争。从竞争的实力看,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起步晚,明显处于劣势。虽然“五大”国际会计公司在我国执业必须遵守我国法律,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但是“五大”国际会计公司已在国际市场上建立起了自己的品牌声誉,当前我国企业海外融资的审计鉴证业务几乎已全部由“五大”国际会计公司承揽。目前,我国禁止广告宣传只能庇护“暗箱”操作,造成会计市场的无序竞争,从而使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笔者认为,相关管理部门应适应形式的变化,及时修改相关的法律和规章,给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正当广告宣传的权利,以期规范事务所的竞争行为,促进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会计师事务所出现。
4、有利于相关会计法规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相一致。
美国司法部认定会计业禁止广告宣传违反了《谢尔曼法》第一部分:禁止一切限制贸易的托拉斯和其他形式的合作。这是美国司法部敦促AICPA等机构和组织开会计业广告宣传之禁的理由。我国也有类似的法律即《反不正当竞争法》,且相关条文也有类似的原则规定,而《注册会计师法》和《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禁止广告宣传的规定显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条文相悖。因此会计业开广告宣传之禁,有利于《注册会计师法》和《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协调统一、会计师事务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以及保护公平竞争。
5、有利于《注册会计师法》相关条文间配套一致。
《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二条第六款规定:“注册会计师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第二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笔者认为,禁止广告宣传的规定在客观上限制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的范围。我国的事务所大多规模较小,受理业务大多以本地区为主。在禁止全国性的广告宣传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要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是难以想象的,这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的规定无法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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