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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会计改革与发展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0:36:43
4)对会计准则实施情况提供咨询并反馈有关信息。

  2.会计准则专业委员会

  会计准则委员会下设三个专业委员会,包括会计理论专业委员会、企业会计专业委员会、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专业委员会。

  会计理论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等与会计准则相关的会计基础理论问题的研究提供咨询意见。近期拟在北京、上海、厦门三地成立包括会计目标、会计基本假设、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要素及其确认与计量、会计准则制定导向等在内的若干项目研究组,开展研究工作,提交各项目的研究报告,从而为研究起草我国《财务会计概念框架》奠定基础。

  企业会计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企业会计准则的研究、制定与实施提供咨询意见。根据我国未来两年的会计准则制定计划,同时兼顾各项会计准则的进展情况及其本身的特殊性,开展研究咨询工作。近期,该专业委员会拟成立包括资产减值、企业合并、合并会计报表、所得税会计、金融工具会计、保险会计、石油天然气会计等会计准则项目在内的项目研究组,开展研究工作,从而为完善企业会计准则的研究制定提供研究报告。

  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研究、制定与实施提供咨询意见。在借鉴国际会计师联合会和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已经发布和正在研究项目的基础上,研究中国的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问题。近期拟成立包括政府会计的概念框架、政府会计的核算基础、政府会计、预算会计和预算的关系、政府会计准则、政府的财务报告、政府的绩效评价体系等在内的若干项目研究组,开展研究工作,进而推动我国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建设。

  最近,财政部已对包括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企业会计和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在内的几十个会计准则研究项目批准为重点会计科研课题,作为本届会计准则委员会委员的重要研究工作,规定为2004年9月30日前完成研究报告。与此同时,会计准则委员会办公室草拟了《会计准则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以加强会计准则研究课题的管理,确保项目研究组按时、按质完成课题研究任务,供会计准则制定机构起草会计准则时参考。

  3.会计准则咨询专家组

  会计准则委员会聘任了会计准则咨询专家组,成员包括会计理论界、会计中介机构、金融界、企业界、证券交易所、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共160名。会计准则咨询专家组成员聘期两年,均为兼职工作。任期满两年时,根据工作情况续聘或解聘。会计准则咨询专家同时也为会计准则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提供支持。

  4.会计准则委员会办公室

  会计准则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所有成员均为专职,办公室设在财政部会计司,办公室主任由会计司司长兼任。会计准则委员会办公室与财政部会计司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这种安排着眼于加强会计准则委员会会计准则制度机构之间的工作协调。根据《工作大纲》的规定,会计准则委员会办公室作为会计准则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会计准则委员会与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之间的关系

  1.会计准则委员会侧重于会计准则咨询工作,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侧重于会计准则制定工作

  在我国,会计准则属于行政规章,会计准则的立项、发布实施需要履行行政程序,由财政部批准,没有采取某些国家由会计准则委员会委员投票表决的形式。但是,会计准则委员会与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之间并不是“两张皮”,而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会计准则委员会主要从会计准则咨询的角度,参与会计准则制定过程,财政部是中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机构,承担着会计准则的立项、起草、发布实施和修订工作,具体起草工作由财政部会计司负责。

  2.会计准则委员会与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联系更加紧密

  在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会计准则委员会将就会计准则制定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向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1)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召开后,应对会议讨论的议题、讨论情况和结果形成会议纪要,通过会计准则委员会办公室寄送委员、待委员确认后正式公布,同时提交会计准则制定机构。(2)会计准则专业委员会主任应当根据会计准则制定计划、以及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中的重要问题,确定项目研究组及项目活动计划,通过会计准则委员会办公室报秘书长同意后实施。(3)会计准则专业委员会的主要活动是提交会计准则项目研究报告,并对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提交的会计准则讨论稿、征求意见稿和草案提出咨询意见。(4)会计准则专业委员会对本委员会完成的会计准则项目研究报告,以及对会计准则讨论稿、征求意见稿和草案的咨询意见,应通过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后提交会计准则制定机构。

  四

  在会计法规体系的逐步完善的过程中,确保会计法规的组织实施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再好的体系也没有实际意义。财政部历来十分重视会计法规的组织实施工作。

  譬如,《会计法》第二次修订颁布后,明确规定我国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为组织实施《会计法》的主体。因此,在2000年7月1日正式实施前后,财政部采用各种形式,包括举办培训班、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组织《会计法》知识大赛等,加大宣传力度,使各单位负责人知晓其应承担的会计法律责任。《会计法》实施一年后,财政部又组织了一次全国性的执法检查,既组织全面检查,又组织了重点检查。检查中发现会计人员无证上岗和会计基础工作不符合《会计法》要求的,要求立即纠正;对于会计信息失真等重大的案例,实行立案调查,查处了一批严重违法的案件。不仅如此,财政部还要求,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将《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作为经常性工作。

  再比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及相关会计准则发布后,财政部先后组织了各地省级财政部门参加的新制度、新准则培训班,并要求层层培训到基层企业。新准则、新制度实施后,财政系统又组织了执行情况的检查。

  从全国范围看,《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新准则、新制度的执行情况是比较好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1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新准则、新制度,同时废止原来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外商投资企业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新准则、新制度,同时废止原来《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国有企业执行新准则、新制度的情况为:发达地区的国有企业大部分执行了,不发达地区的国有企业大部分没有执行,凡执行了新准则、新制度的国有企业,同时废止原来“两则”“两制”的相关规定。

  尚未执行新准则、新制度的国有企业面临的主要障碍是如何消化和处理历史形成的不良资产问题。国有企业的不良资产是客观存在的,然而原体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这一不容忽视的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需要积极促进新准则、新制度在国有企业的全面实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甩掉包袱,轻装上阵,提高企业自我生存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为了加大国有企业实施新准则、新制度的力度,2003年8月19日,财政部和新组建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对中央国有企业发出通知,明确指出:为了贯彻执行《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改革开放新形势的要求,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到2005年止,用3年的时间在国有企业完成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工作。各中央企业要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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