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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的成因及其综合治理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0:36:28
能从根本上治理虚假会计信息。其次,要从制度安排上减少虚假信息的产生。一是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制约机制不够健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一股独大”,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在人员、资产、财务方面分离不彻底、上市公司决策权过多集中于控股股东,致使容易发生内幕交易、操纵股市、转移资产等问题,以及为了自身利益,制造虚假信息,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因此,要通过持股结构的调整,分散大股东的股权,解决“一股独大”的问题,增强不同持股者之间的相互制衡。同时,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 增强董事会内部的制约机制。二是要完善公司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对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实施严格的控制,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以此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完整。

  (二)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外部监管

  目前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的中介机构普遍存在着责任心不强、风险意识淡薄、执业工作粗糙等问题,因此,要想保证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的监督质量,首先中介机构自身要本着对广大投资者负责的态度,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执业水平;其次,作为中介机构的主管部门(如财政部门、证券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等)要真正担负起约束中介机构行为的责任;第三,一旦中介机构出现有违职业道德或失职行为,作为管理部门,决不能姑息迁就,应加大处罚力度。

  对于公司的上市,在上市申请的全过程中,包括上市前的辅导、上市相关材料的准备以及最后上市发行,证券公司担负着总策划、总负责、总把关的作用。证券公司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执业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公司上市过程中的信息质量。因此,对证券公司的承销项目要实行跟踪检查制度,凡是骗取上市资格, 或上市后与原来的公告信息出现重大差异者,证券公司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三)加强信息披露监管

  持续的信息公开制度有利于消除证券市场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抑制内幕交易和欺诈行为,实现证券市场的透明和规范。但是,目前在上市公司和即将上市公司缺乏自律的情况下,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只有在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下才能保证实现。对公司业绩信息和关联交易信息一定要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欺诈行为者,要依法进行严惩。尽早引人民事赔偿制度,对发布虚假信息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由上市公司予以经济补偿。另一方面,为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要从制度上规定它们加大信息披露的频率,例如采取季报披露制度等。

  信息披露的内容也应该加以改进,建议增加一些能够反映企业真实盈利情况的内容。例如,在披露的年报中增加当年职工的工资总额及年平均工资额、工资的按时发放情况;税务机关出具的表明公司当年实际缴纳所得税的证明;主办银行出具的表明该公司业务往来的现金流量证明等。

  (四)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

  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先后制订并发布了数十项相关的法规和制度,如《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披露细则》等,这此法规和制度尽管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是只要认真执行,基本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更不会出现蓄意造假的现象。然而,目前最大的问题并不是现有的法规和制度某些方面不完善,而是贯彻执行的情况很差,很多单位是知法犯法,阳奉阴违。因此,加大相关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是我们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否则,法规和制度再完善也是枉然。其次,目前我们对蓄意造假者的惩罚力度太弱,只伤其皮毛,不动其筋骨,致使某些单位和个人仍然敢于铤而走险。因此,对于藐视法律,恶意造假并产生严重后果者,一定要加大处罚力度,警示后来者不敢再重蹈覆辙。最近我们欣喜地看到,证监会已依法将在银广夏事件中涉嫌证券犯罪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财政部拟吊销为银广夏公司出具严重失实审计报告的中天勤会计事务所的执业资格。

  在发达国家,因出具虚假的财务报告而给广大投资者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要负民事赔偿责任。因此,笔者再次呼吁:我国应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引入民事赔偿机制和相应的民事诉讼机制。这样,既可以使蒙受损失的投资者得到补偿,又能给造假者形成实在的经济压力,从而抑制其违法造假的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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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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