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份回购的财务效应与会计处理
另外,如果公司有闲置的现金,却没有合适的投资机会,为满足股东的要求,公司应该向股东分配股利。
股份回购可以使流通在外的股份数量减少,从而减轻公司的分红压力,减少用于股利支付的现金支出,最终使得每股收益和每股股利增加,每股市价一般也会随之上升,股份回购所带来的资本利得应等于增加股利发放情况下的红利。但如果公司直接派发现金,股东不但没有选择权,而且还会增加公司未来的派现压力。云天化和申能股份回购成功后总股本分别只占回购前总股本的64.80%和62.02%[3]虽然股份回购现在可能会带来大额的现金支付,但从长远来看,这两家公司在将来每年由于减少股利支付而增加的现金净流量甚为可观。
(三)股份回购是实施“反收购”策略的有力武器
进入上个世纪8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敌意并购盛行,股份回购已经成为成熟资本市场上反收购的重要工具和有力武器。大量股份被公司回购之后,其结果是在外流通的股份数量减少,一方面股份回购使得收购方所可能收购到的股份的绝对数量会随之减少,并且由于财务杠杆效应的发挥增强了公司未来盈利预期,导致股价上扬,造成收购方的收购成本上升,从而增加其收购难度;另一方面,股份回购使公司原有的大股东持股比例上升,在公司的控制权得到相应加强,也向公司原有股东显示管理层对公司未来的信心和决心,有助于获得原有股东的支持。另外公司有大额现金储备就容易受到敌意收购者的青睐,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动用现金进行股份回购可以减少这种可能性,股份回购消耗了大量的货币资金,财务状况相对恶化,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收购者的兴趣,也就是反收购策略中所谓的的“焦土战术”。
当然,股份回购也有一定的负面效应,它可能会侵犯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权益。股份回购所导致的资本结构的改变在增加财务杠杆抵税效应的同时,公司的筹资风险也在逐步增加,一旦公司的资本收益率低于借款利率,公司将承担巨大的财务风险,债权人的风险也会增加。因此,为了在股份回购中有效的保护债权人利益,避免出现过高的财务风险,各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对股份回购都设置了必要的限制条件。
股份回购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使得中小股东在掌握信息方面处于劣势,回购价格的不公正、内幕交易等问题的存在严重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为防止由于信息不对称使中小股东在股份回购的过程中遭受损失,监管部门应该要求申请股份回购的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事先公布回购股份的实施计划、方法、期限和库藏股的增减变化情况,信息披露充分、透明,以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股份回购的会计影响
根据会计准则,股份回购可能会对公司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产生影响。在美国,购并活动中联合经营法(增加了股份回购的复杂性)的禁止使用将降低公司在运用会汁处理方法上的灵活性,进而影响公司的财务报表。[4]我国现有会计准则可以满足股份回购并注销的会计处理要求,但是公司法修改草案一旦通过,库藏股制度的产生势必要求相应的会计处理准则和会计核算制度的产生,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为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会计准则中有关库藏股的相关会计处理方法。
一旦股份被回购,它们或者被注销或者留存作为库藏股。库藏股通常是公司收回已经发行并未被注销的本公司股票。它并不能作为一项资产,“公司成为自己的股东”这种说法是不合适的。拥有库藏股并没有赋予公司表决权、获取现金股利或者在公司清算时分配公司剩余资产等权利。因此,美国许多州的法律都将留存收益中相当于收购库藏股股本的那部分限制用途,以免侵蚀法定资本的完整。这种限制只有在再次发行或注销库藏股票时方可取消。
美国会计准则规定库藏股的会计处理方法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被广泛使用的成本法(cost method):库藏股票账户按重新购回的成本人账,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实收资本和留存收益的减项列示。另一种方法是面值法(par or stated value method),这种方法在理论上更加合理,对于库藏股票的所有交易都以面值人账,并且在报告库藏股时将其仅作为股本的减项处理。
(一)关于库藏股业务的会计处理
1.成本法
在成本法下,库藏股的收回和再次发行均以回购的成本记账,体现的是“单笔交易观”即将库藏股的购回和销售视为一次交易。账务处理程序如下:
(1)公司购回已发行的股票和再次发行库藏股时,按所支付成本入账,分别借记“库藏股”和贷记“库藏股”。由于每次取得的成本、购回日期不同,可如存货一样采用个别认定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等计算库藏股的成本。
(2)库藏股再次出售时,若出售价格高于其收回成本,其差额应贷记“资本公积——库藏股”;若出售价低于其收回成本时,其差额应先冲减先前库藏股交易所产生的资本公积,如有不足,再冲减“留存收益”。
(3)注销库藏股时,应贷记“库藏股”,借记“资本公积——发行溢价”与“股本”。如果库藏股的收回价格高于上述二者之和时,其差额冲销同类库藏股交易所产生的资本公积,如有不足,冲减“留存收益”;如果低于上述二者之和时,其差额应贷记库藏股交易所产生的资本公积。
成本法在西方被广泛采用,但是所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如果库藏股没有立即注销或再次发行,其成本代表尚未分配的股东权益的减少额,库藏股注销或再次发行之前的一直挂账,使实收资本和留存收益出现高估,并会导致误解,尤其是当库藏股随后注销或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再次发行时更是如此。
2.面值法
在面值法下,库藏股的购回和再次发行均按股票的面值入账,体现的是“两笔交易观”,即将库藏股的购回和再次发行视为两项独立的交易。帐务处理程序如下:
(1)当公司购回已发行的股票所支付的成本超过面值时,根据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第6号意见书的建议,可以全部借记留存收益,视为对股东发放股利,也可以先冲销最初发行时的溢价收入,不足时才作为留存收益的分配。
(2)当公司出售库藏股时,类似于普通股的首次发行,发行价格高于面值的部分,应贷记“资本公积——发行溢价”账户;若发行价格低于其面值时,其差额应先冲减先前库藏股交易所产生的资本公积,如有不足,再借记“留存收益”账户。
(3)当注销库藏股时,只需按面值借记“股本”,贷记“库藏股”。
面值法所依据的基础是,库藏股票的购买和销售与股票的购入和退股及合并后出售新股票并没有什么不同。
的确,如果购回股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某类股票的最终退出,那么,即使这些股份在以后也许还会售出,企业还是应将其视作为两笔业务。
(二)库藏股的报告列示与信息披露
在两种不同的方法下,库藏股的列示有所区别。在成本法下,库藏股是作为股东权益的未分配(unallocated)减项;而在面值法下,库藏股则作为股本的减项。尽管两种方法下股东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如股本、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等)的金额可能不同,但股东权益总额还是一致的。并且,无论采用哪种方法,都必须注释留存收益中相当于收购库藏股股本的那部分被限制用途。
由于库藏股会影响到公司的股价、资本结构、收购战略等多方面,因此世界各国对于库藏股的信息披露都做了相应的规定,尽管要求各不相同,但一般说来,它们都必须披露以下几项:(1)依法购回原因、库藏股票的增减变动; (2)法令、章程等对发行在外的股票数量及金额的限制; (3)法令、章程等因持有库藏股票而对其盈余分配的限定与金额; (4)法律对库藏股票所享有的股东权利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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