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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会计信息披露规范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0:33:50
集资金的运用、关联方、关联关系、关联交易以及重要合同和重大事项等内容,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主要有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财务会计报表及报表注释、公司业务经营情况以及重大事项等。美国S-1格式“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与10-K格式“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我国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不过,美国作为贯彻“充分披露原则”的典范,其内容比我国规定更加完备和充分。譬如管理当局的分析与讨论(ManagementDiscussingandAnalysis,简称MD&A)是美国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一项重要披露内容。根据美国《S-K条例》§229 303条款规定的基本披露要求,MD&A应当包括通过讨论财务报表和其他统计数据的某些方面,以增进信息使用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未来现金流量及其不确定性的理解。

  我国“年度报告”要求披露的信息中,与MD&A相对应的是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五条,与美国的要求基本相似,但对物价变动以及对现有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所造成的影响的披露未作任何要求。

  三、启示与思考: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一)明确证券市场各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并加大执法力度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主要通过《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刑法》等法律对相关问题进行规范,但还存在一些漏洞。譬如,在现行相关法律规范中,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辅之以刑事责任,较少涉及民事责任,故未对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负责条件和责任适用等基本问题做出具体规定。这种以行政责任为主体的责任体系显然难以起到有效的惩罚和威慑作用。因此,应完善对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的刑事责任,尤其是民事责任规定,加大对有关主体的处罚力度,以扼制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披露虚假信息的动机。同样,现行相关的法律规范中对中介机构也是以行政责任为主,辅之以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不过,对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追究力度不够,有关部门对一些违反规定的中介机构并没有完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此,有关部门应加大对中介机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执法追究力度,以督促其提高其监督质量。

  (二)形成科学合理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形成机制

  第一,要明确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部门与权限。我国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制定工作应当以《立法法》为基本指导,由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组织具体实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制定工作应当由证监会法律部和会计部总负责;企业会计准则应由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及相关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来制定;审计准则应当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独立审计准则组负责起草与拟定,并由财政部成立专家咨询组为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和发布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要加强各有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在制定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时需要证监会、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沟通与协作,以使同层次规范在结构体系、措辞等方面尽可能统一格调,以利于规范的贯彻执行。

  第三,要注重准则制定组成人员的多元化。会计准则委员会作为会计准则的具体制定者和各方利益的协调机构,其组成人员应由政府官员、专家学者、企业界、银行、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实务工作人员等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代表联合组成,保证其在制定准则时所持利益立场的中立性和制定的会计准则的实用性。同样地,审计准则的制定也需要多元化的组成人员来实行,并吸收各界有关人士的意见。第四,要注重准则制定过程的公开性,尤其是扩大向社会公众公开的程度,可以考虑在准则的研究和准备阶段就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其中,这既可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最终制定的准则能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和有效地贯彻执行,也可使证券市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朝着有效协调相关者利益的方向发展。

  (三)尽快为会计信息披露规则提供系统和详细的编报指南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体系缺乏较为详尽的编报指南,易于留下人为操纵会计信息的空间。因此,有必要借鉴美国的作法,为会计信息披露制定更为具体的编报指南,其至少应包括两方面内容:(1)条文解释。即对《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的相关条文做出必要的解释,以增进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规则的理解,从而推动其在披露实务中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2)拓展应用。编报指南应适应不同情况之需要,做出相应的补充。一是延伸其广度,如可涉及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能源类上市公司等特殊行业信息披露的特别规定;二是拓展其深度,如可涉及发行及上市时盈利预测资料的编制与审核、基本财务指标的计算,以及改制上市及购并时模拟财务资料的编报等特定情况下的相关规定等。此外,还可以编报指南为基础,选择具有典型意义的正反案例分析定期汇编以供参考。

  (四)逐步完善我国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独立审计所面临的业务内容将会更趋广泛,审计准则的制定即应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因此,我们可以在借鉴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加快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工作,以提高其对具体审计实务的指导作用。在制定独立审计准则时,我们应当处理好独立审计准则与《公司法》、《证券法》和会计准则等其他法规的关系,保持它们之间的协调一致。此外,增强独立审计准则的可操作性也是需要高度关注的一个问题。针对已制定颁布的28份具体准则10份实务公告,必须尽快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执业规范指南,为审计实务提供更为具体的指导。为了确保独立审计准则的贯彻实施,还应当在健全注册会计师管理制度、推进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体制改革、改革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加强审计业务监督力度和完善审计收费管理等做好相应的协调工作,以便为注册会计师能够按照颁布的独立审计准则公正客观地执行审计业务而创造更好的执业环境,以使其能够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陈凤。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J].上海会计,2002,(3)。

  [2]傅磊。会计信息披露与我国证券市场[J].管理世界,1998,(2)。

  [3]葛家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特点[J].会计研究,1993,(1)。

  [4]沈艺峰。会计信息披露和我国股票市场半强式有效性的实证分析[J].会计研究,19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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