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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会计诚信研究
(2)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缺少独立性地位。股份制的出现,使得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因此需要有一个独立的中介机构以超然的立场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就是这样一个中介机构。在会计信息对外披露的过程中,审计的作用至关重要,委托人对于会计信息的判断和使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尽管审计关系到股东的切身利益,但股东在审计谈判中并没有发言权,与审计人员也没有直接联系。然而,审计人员却需要与企业管理层密切合作,以便对其编制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以完成任务,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具有商业性的企业一样希望与客户保持建设性的关系。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更容易受到来自企业管理层的压力而损害其独立性。在这种背景下,注册会计师不但起不到应有作用,反而变成了“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工具,使得会计诚信进一步缺失。
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原因主要有:一是现行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制度存在缺陷。本着“谁花钱谁受益”的原则,审计工作应该是由股东出资,由注册会计师提供服务,审计结果对股东负责。然而,由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复杂化,代理链条变宽变长,董事会和经理的角色日益复杂,最终导致审计业务的聘任权由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来掌握,原本应该是广大股东们审核经理层,而现在变成了董事会花钱审核自己。二是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恶性竞争现象。我国当前审计市场的特点是事务所数量多、规模小、集中度低、竞争激烈。为了生存,有些会计师事务所一方面降低审计收费,另一方面不断靠拉关系、走门子来争夺客户。面对审计市场的恶性竞争,不能提供“适当”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将面临被解聘的风险。为了不得罪客户,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不以降低审计质量为代价,与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合作”。三是审计服务与会计服务一肩挑。《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审计业务,也可以承办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而当这两项服务在一家客户身上合二为一,就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利益冲突。事实上,在同一家事务所对上市公司既提供咨询又进行审计时,与其说事务所在审计上市公司,不如说事务所是在自己审计自己。中天勤与银广夏,安达信与安然,都是最好的反面教材[4].
3.民事赔偿机制不健全,会计造假成本低
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欺诈性的信息披露行为都会受到严厉的惩罚,其中就包括高额的民事赔偿,往往令违法者赔得血本无归。在我国,《证券法》对股票发行人未按有关规定披露有关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规定了行政和刑事责任,但没有提到民事赔偿问题,难以使违规者受到严厉的经济处罚。事实上,在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十条中明确规定了“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此规定为实施民事赔偿提供了依据。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上市公司因违规而进行民事赔偿的先例。司法界在此类案件的受理、判决方面也缺乏可借鉴的判例,暴露出我国民事赔偿机制的缺失。此外,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普遍采取有限责任制,即使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事务所出资人也仅承担有限责任,这对注册会计师构不成巨大威慑。
可见,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对参与会计造假者来说,造假所付出的成本远远低于造假所获得的收益。更为严重的是,当一家企业通过会计造假行为获益却没有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时,其他企业就会跟着效仿。这种连锁反应的结果,形成了普遍不守信用和造假行为泛滥的现象,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我国证券市场上会计造假的闹剧会不断上演。
4.会计自身的特点及局限性为会计操纵提供了空间
在日常经济中,我们经常看到会计人员为一分钱的差错折腾半天。会计给人们的感觉就是一门非常精确的科学,但事实上会计是一门貌似精确但并不精确的科学。这是因为会计原则或会计标准赋予了单位较大的选择会计方法的权力,不同的选择将生成不同的会计信息,这就为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提供的条件。
(1)会计原则为虚假会计信息提供了操作空间。现代财务会计是以权责发生制作为确认基础,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应计、预提和待摊项目,会计信息提供者就可以通过操纵应计项目的确认时间来制造虚假业绩,如提前确认收入、推迟确认费用;而稳健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运用是建立在会计人员职业判断基础上的,存在较强的主观随意性,会计信息制造者很容易借此高估费用和损失、低估收入和利得来操纵利润;另外重要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都为制造虚假会计信息提供了想象的空间。
(2)会计政策为企业提供越来越宽的选择范围,会计信息提供者总是在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有利于自身绩效或其他会计目的的会计政策。如美国的安然公司就是利用“特别目的实体”(SPE)符合条件可以不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会计政策,将本应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三个SPE排除在合并报表范围外,导致1997年到2000年期间高估4.99亿美元的利润,低估数亿美元的负债,向投资者提供虚假会计信息[5].
(3)会计工作内容需要凭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来进行,这为会计人员制造虚假会计信息提供了职务上的方便。会计核算工作就其内容而言,虽然具有客观的一面,但也不能完全脱离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在日趋复杂的经济活动中,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核算程序的选择及财产价值的评估等,都需要会计人员客观、公正的主观判断。如果会计人员不能完全排除利益的干扰,其主观判断就会失去客观和公正,这就为会计人员制造虚假会计信息提供了职务上的便利。
(4)会计准则的滞后性,为会计操纵提供了契机。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新的经济事项不断出现,如近年来“衍生金融工具”的不断涌现,使原有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已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的发展需要,而新会计政策又不能及时制订及颁布。特别是目前我国的会计准则还没有涉及到金融衍生工具,这就有很容易被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准则的空白来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会计政策。
三、重塑会计诚信的对策
1.明晰产权,重塑委托人
产权是诚信的基础,明晰的产权是人们追求长远利益的动力,只有追求长远利益的人才会讲诚信。明晰产权的核心就是明确委托人、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权、责、利,为三者提供必要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使他们各自为自己的行为承担风险和责任,并获取相应的收益。在市场经济中,谁当股东,谁当债权人,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一般来说,最有积极性、最有能力控制企业的投资者选择当股东(委托人),而没有能力也没有兴趣控制企业的投资者选择当债权人。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由国家来监督企业是一项成本很高而效率很低的活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家更适合当债权人(而不是股东)。因此,笔者认为,当前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应该是国有股减持,并逐渐过渡到国有资本变债权,非国有资本变股权。这样做有助于解决管理层和注册会计师的诚信问题。在契约不可能完备从而不可能让每个成员对自己行为完全负责的情况下,应该让最重要、最难监督的成员拥有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从而使“外部性”最小。而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