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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机制下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及治理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5 10:32:47
【本文由PB创新网为您整理】委托代理机制下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及治理会计以提供会计信息作为其核心职能。会计信息质量的好坏与会计能否实现其目标,发挥其作用关系密切。因此,会计信息的质量是会计工作的生命。然而,目前我国会计信息可信度比较低,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十分严重。为了使会计信息更好的发挥作用,我们有必要找出引起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以便“对症下药”。本文试图从委托代理机制本身出发,对引起会计信息失真的有关因素做一简要分析,并借此找出这一问题的解决方法。

  一、委托代理机制下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

  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委托代理关系可以分为以下四个层次: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董事会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企业内部的经营者与会计部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会计机构内部会计主管与会计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下面,我们就从四层委托代理关系入手,结合其自身的缺陷,对在此机制下引起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进行分析。

  (一)股东与董事会之间委托代理机制存在的缺陷

  由于股权的相对分散性和交易费用的客观存在,加上对股权公开上市的公司来说会计信息是一种“公共产品”,因此,在董事会中每个董事对会计信息的使用并不减少其他董事对会计信息的使用效用。各位董事在同等效用下,使用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所不同的是,尽管每个董事都希望企业管理者能够提供较多的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但这必然会引起交易费用的增加。按照“谁受益、谁分担”的配比原则,理论上这些交易费用应由全体董事共同分担。但实际上,会计信息一旦披露出来,由于其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根本无法阻止和排除那些没有分担任何费用的董事对其进行消费。再加上人是有限理性经济人,因此,获得更多会计信息所需增加的交易费用不能得到公平分担,必然会产生董事会成员相互之间“搭便车”的现象。这一现象的存在将导致董事们不愿付出太多的交易费用,从而进一步导致对公司管理者进行信息披露要求的降低和董事会自身的监督权相对松散。受托者并没能完成委托者的预期“任务”,这便为虚假会计信息的生成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企业内部经营者与会计部门之间委托代理机制存在的缺陷

  众所周知,在一个企业中,经营者最关心的是企业的经济活动能力和创造利润能力。这两种能力的高低需通过企业的财务成果进行表达,财务成果的表达必须通过会计活动来完成。所以,从这一方面来讲,会计主体和企业内部经营者的认识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自利行为原则,使得会计人员与经营者之间势必存在不同的经济利益,加之二者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这就可能造成会计人员为了自己的利益(如为了贪污、挪用公款等),提供虚假会计信息,隐瞒真实情况。

  (三)会计机构内部会计主管与会计人员之间委托代理机制存在的缺陷

  在一个企业中,会计人员是直接与企业各项经济业务产生的原始会计数据打交道的人,他们是企业会计信息的最直接提供者。因此,企业在提供会计信息时就会不可避免地掺入人的行为过程。人的行为在会计信息能否完成对会计客体的真实表达这一问题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条件下,在不同的环境中,对会计客体状况的信息表达是有差异的。这一差异使得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有时无法完成会计主管的委托,有意无意地加大了会计风险。这种会计风险的具体表现形式即为会计信息失真。

  (四)董事会与经营者之间委托代理机制存在的缺陷

  在上述四层委托代理关系中,董事会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导致在委托代理机制下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如此普遍的最为主要的原因。现具体分析如下:

  1.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

  根据非对称信息理论,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活动的参与者对市场特定交易信息的拥有不相等,即买卖双方各自掌握的信息是有差异的,通常供方有较完全的信息,需方有不完全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就希望通过输出对自己有利的信息使自己获利,而较少信息的一方则通过各种手段去获取信息。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信息不对称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逆向选择,二是道德风险。

  (1)逆向选择。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假设这样一个博弈:

  假设甲乙两个企业经营者在提供会计信息时有两种选择:如实提供(合法);弄虚作假(违法)。

  条件:两个企业不能互通信息,每个企业经营者只能在收益最大、损失最小的原则下做出如实或虚假提供会计信息的选择。

  规则:a.两企业均如实反映,各获利3个单位;b.两企业均弄虚作假,各获利5个单位;c.一个企业如实反映,另一个弄虚作假,如实反映者获利1个单位,弄虚作假者获利7个单位。

  模型如下:

  3甲3乙 (甲、乙均如实反映); 1甲7乙 (甲如实反映,乙弄虚作假)

  7甲1乙 (乙如实反映,甲弄虚作假); 5甲5乙(甲乙均弄虚作假)

  甲如何选择?若乙如实反映,甲弄虚作假比如实反映要多获利4个单位;若乙弄虚作假,甲弄虚作假比如实反映也要多获利4个单位。因此,无论乙是否如实反映,甲弄虚作假均比如实反映获利大,又因为自利行为原则,所以甲必然会选择弄虚作假。乙也同样如此。这样一来其结果必然是企业的经营业绩上浮,会计信息质量下降。

  (2)道德风险。

  所谓道德风险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是指经营者知道自己的努力程度以及是否在按所有者的利益谋划和决策,而所有者却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难于获得相同的信息。再加上提供虚假信息能够很大限度上增进经营者的效益。因此,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经营者会凭借自己对公司的管理权威,利用自身占有的信息优势进行寻租败德,实行“内部人控制”。会计舞弊就会发生,信息失真也就在所难免。

  2.委托人与代理人的目标利益不一致。

  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是有限理性经济人,都会追求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他们的利益目标却通常是不一致的。代理人除了寻求以货币衡量的物质报酬外,还不断致力于一些非物质性的因素来实现其效用最大化,如增加闲暇时间等;而委托人所关心的则是其投入资本的保值与增值。正是由于两者之间目标利益的不一致,才会导致在某些情况下,一方追求效用最大化会损害另一方实现效用最大化。这时,会计信息就会成为经营者利用手中暂时的控制权和谋求个人价值最大化的得力工具加以利用。因此,经营者未必会提供所有者决策所需的全部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甚至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从而产生会计信息失真。

  3.委托代理双方签订的契约不完备。

  目前,在我国,委托人和代理人制定、签订并执行的契约也往往只是一种关系契约,即只对委托代理关系的双方做个框定,而不对委托代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详细计划,不追求完备。这就使得代理人在进行会计信息披露时有很大的变通余地,从而为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创造了可乘之机。

  4.委托人对代理人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不对称。

  激励与约束机制是我国股份制上市公司中极为重要的两大机制,两者应相互对应、协调发展。但目前在我国很多股份制上市公司中两者之间不对称的情况却比较严重。具体表现在激励机制不健全和监督的约束机制不完善。

  一方面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来改变经营者的目标函数,抑制其“偷懒”动机;另一方面又没有恰当的监督约束机制减少经营者“为所欲为”的行为。这样,经营者实施违规行为的预期收益很大而预期成本却很低,违反制度所得的好处大于受到惩罚导致的损失,难怪虚假会计信息层出不穷、屡见不鲜。

  二、委托代理机制下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

  (一)会计信息披露的“付出”与“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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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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