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国企改革与建立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问题
2、要正确解决国有企业经营者聘任制与党管干部原则的关系。要实现经营者的制度创新,国有企业势必将从长期以来所实行的行政任免制,改为通过经营者市场公开聘任制。这同党管干部的原则明显是有矛盾的。怎样做到既符合党管干部原则,又能坚持实行聘任制,必须认真研究探索找出一种切实可行的办法,否则,两者是很难协调的。对此,我个人考虑,可以把动作过程分为两段来处理:第一段是任何一个经营者,能不能在经营者市场中应聘,必须有一种自愿申请和资格认定的程序。这可以同党管干部原则结合起来,由党委组织部门对每一个申请人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包括学历、资历、思想品质、业务水平、过去业绩、身体条件和有无前科等。对合格者由组织部门发给证书,准予持证进入市场应聘,无证者一律不准入市应聘。第二段是,当持证经营者进入市场以后,就可以由企业董事会或上一级主管单位,代表所有者通过双向选择、条件协商后直接签订合同聘任,党委组织部门就不再干预。为了更加慎重,也可规定少数关键企业的经营者,在签订聘任合同前应先报组织部门认可,组织部门可以提出意见甚至否定,要求另选,但也不直接指定与任免。对于上岗以后经实践证明明显不合格或表现恶劣的,组织部门有权收回其应聘证,迫使其只能另谋职业。从而真正做到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同政府部门的干部和公务员制度彻底脱勾,从能上不能下的“铁交椅”变成一个既有可能获得很高或较高经济收入、又有可能承担下岗失业风险的真正企业经营者。 3、要合理确定经营者享受较高激励待遇的人员范围和报酬水平。这既是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制度创新和建立起有效激励与约束机制的具体体现,也是一个在实践中非常难以处理好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在其他国家,一个企业中主要经营者的范围是很小的,一般只包括董事会或总裁、执行总裁等极个别人,尽管报酬很高,对企业总体成本或利润分配影响不是很大。而在我国的国有企业,主要经营者往往是一批人,包括董事长、总经理、“三总师”、党委书记、工会主席及其多位副职等,一般至少有十几人甚至更多,如果都要享受高的年薪、奖励和期股待遇,企业根本承受不了。还有,这种高的待遇标准及其与职工收入的差距,到底订到什么样的水平为好,也是一个很复杂而敏感的问题。订低了,扭转不了传统的平均主义分配趋势,起不到有效调动和发挥优秀经营者的作用;订高了,在国有企业中职工思想上肯定又难以接受。因为国有企业职工一般势必都会认为,国有企业的资本都是国家的,而且我们还是企业的主人,为什么经营者拿那么多,主人反而拿这么少,甚至因此挫伤了广大职工的应有积极性,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还是很难搞好。
4、要建立起科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从制度上强化所有者对经营者的有效约束问题。这不仅是公司制企业能否正常运转的核心,也是企业经营者制度创新能否取得应有成效的关键所在。因为,一个真正的现代企业,其所有者、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四方都必须到位,并形成一种既能互相协作前进,又能互相制衡监督的机制。即股东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所有者对企业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由股东会选出董事会,在股东会闭会期间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由董事会选聘优秀的经营者为总经理,全权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并且,由股东会选出监事会,专门负责监督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活动,只要发现企业有可能亏损或者有某种违规和违法行为,就随时提出警告,甚至可以向股东会提出改组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出改聘总经理等建议。也就是说,不仅必须采用制度性的办法来解决所有者对经营者必不可少的监督问题,而且要把过去的外部监督、事后监督、间断监督方法,改为在企业内部监督、事前监督和经常监督的方法。尽可能减少甚至基本上避免因人为经营不善和失误,而反复不断导致的国有资源、资金和信用等等的巨大损失。 总起来说,有关国有企业经营者制度的创新和建立比较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问题,在我国还是一项新的工作,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循。在改革中既必须积极加以推进,又应该慎重从事,最好能先通过小范围的试点,总结经验后再在较大范围内逐步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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