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原则与模式初探
2、中介服务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重点模式
电子商务使厂商之间的距离、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距离缩短,有人认为中间商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其实不然,电子商务并不能消灭中间商,而是产生了新的中间商——电子中介。电子中介极大地降低交易成本,缩短供应链,提高整个社会的效率。电子中介的介入,使商业竞争更加激烈,竞争的形式由过去的价格竞争,过度到质量和服务竞争。概括地说,电子中介服务就是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交易平台和服务的机构。中介服务将买卖双方集中到一起,以提出建议、个性化服务或者其他形式的内容来增加价值。中介服务既可以作为一个消费者的集合体,也可以作为一个商家的鼓吹者。
我国中小企业居多,它们没有实力单独开展电子商务,需要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发展电子中介服务的重点是建立面向厂商的(B to B)电子商务交易中心和面向消费者的(B to C)电子商务交易中心。B to B交易中心是发展的重点,要建立国际性的、全国性的、区域性的不同范围的交易中心,要将综合性的与专业性的结合起来。B to C交易中心的发展重点在大中城市,也可以针对某些产品建立全国性的服务系统,比如旅游和知识产品。
3、电子商务的交易范围重点在商家之间
按照交易服务对象分,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主要有两种:商家之间的电子商务(B to B)、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 to C)。我国正处在电子商务的起步阶段,无论从国际发展趋势,还是从中国现实需要出发,我国电子商务都要以推进B to B业务为重点。B to B业务可以分阶段改造,线上线下结合便于操作,比较适合我国目前的经济水平、网络基础设施和社会配套环境。发展我国电子商务B to B商业模式需要从四个方面入手:其一,以大企业为龙头,通过供应链管理的电子化,将上游供应商与下游销售商通过Internet联为一体,建立上下游客户的网上采购系统;其二,选择电子、医药、建材、汽车、航天等重点行业,建立专业性较强的信息服务和交易网;其三,鼓励生产和外贸企业上网,开展国际贸易的网上交易,逐步实现全球采购、全球分销;其四,积极引导面向中小企业的中介商务网的建立,吸引企业上网开展宣传咨询服务、拓展业务,使企业真正感受到发展电子商务的好处。
4、有选择地发展B to C交易模式
B to C电子商务模式是一种新型的商业零售模式,代表着一种崭新的生活方式。在我国城市与乡村、城市之间严重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这种商业模式只适合少数经济发达的大中城市、少数产品和少数人。B to C可以大力发展旅游服务、知识产品(如书籍、音像制品)、教育、医疗的网上服务(销售),这四种产品适合网上销售,不涉及大量配送,可以达到传统办法无法达到的效果。
【参考文献】
[1]梅绍租.电子商务基础[M].清华大学出版社。
[2]梅绍租.电子商务法律规范[M].清华大学出版社。
[3]周仪.电子商务法律及案例[M].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
[4]阿瑟斯加利(美).B to B交易所——电子商务第三次浪潮[M].现代出版社。
[5]宋玲.电子商务——21世纪的机遇与挑战[M].电子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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