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本质:劳动合约
从理论层面看,企业本质不过存在于劳动价值论对企业理论的理论转形之中。(1)抽象劳动范畴作为劳动外化理论对劳动价值论的转形中介。在马克思以劳动的本体视角来看待劳动本质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国民经济学”的本质时,他对唯物史观与劳动价值论的“相互放入”的认识还远未成熟,所以由马克思所确认的劳动价值论也只是“李嘉图式的凝结劳动价值论”,本质上则是由劳动外化理论的直接“嫁接”。随着对“相互放入”的认识的逐渐成熟,马克思则建立了科学的抽象劳动假说,即在他看来,所谓抽象劳动不过是由“物质劳动”假设到“社会劳动”假设,由“同质劳动”假设到“异质劳动”假设以及由“物化劳动”假设到“社会活劳动”假设的逻辑上升所整体构建的科学假说体系,从而抽象劳动范畴使得劳动外化理论由劳动的物质规定理论上升为劳动的社会规定理论——劳动价值论。(2)劳动分工范畴作为劳动价值论对分工-合约理论的转形中介。企业分析视角对劳动价值论的引入在马克思体系内是直接通过对劳动分工的界说进行的 。马克思指出,“单就劳动本身来说,可以把社会生产分为农业、工业等大类,叫作一般的分工;把这些生产大类分为种和亚种,叫作特殊的分工;把工场内部的分工,叫作个别的分工”,并倾向把第三种分工看作是“真正的分工”,因为只有在它的内部:分工与交易才真正以“计划”或“权威”的形式加以耦合,所以马克思进一步地说,“整个社会内的分工,不论是否以商品交换为中介,是各种经济的社会形态所共有的,而工场手工业分工却完全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独特创造” 。说明企业总体劳动不过是企业劳动分工与企业劳动交易的统一,或者说是“社会劳动体对物质劳动体的关系”。(3)劳动合约范畴作为分工-合约理论对企业理论的转形中介。就分工-合约理论而言,企业的经济本质与法律本质在内容上是直接对应的,而就企业理论而言它们则是相对“分立”的,即表现为劳动过程与劳动的签约过程的分立以及相应的劳动的概念与劳动的执行的分立,等等,这使得“生产合约、交易合约、管理合约”并非是“三位一体”,而是基于劳动分立结构对其内涵“各自表述”。因此,在改造“个人合约”、“社会合约”的基础上——通过设定个人合约与社会合约的矛盾统一体的方式引入劳动合约范畴,有助于包容和表现这种劳动分立结构,使企业的经济本质与法律本质的“紧张关系”在企业边界之内得以保存和体现。简言之,劳动合约不过是“劳动合约体对劳动联合体的关系”或“合约对劳动分工的紧张关系”。
从逻辑层面看,企业本质则存在于劳动演化、劳动合约、劳动博弈三者的统一之中。(1)“劳动演化、劳动合约、劳动博弈”的推论法;正题是“劳动合约=个人合约+社会合约”,反题是“劳动演化(与社会相联结的劳动合约)+劳动博弈(与个人相联结的劳动合约)=个人合约”,合题是“劳动合约-劳动博弈=社会合约+劳动演化”。劳动演化、劳动合约、劳动博弈,从而构成标准的“三段论法”。(2)企业的产生、发展及其流变的内在一致性;如果说企业的产生是一般,企业的发展是特殊,而企业的发展流变是个别,“全体由此结合在一起”,“这当然是一种联系,然而是一种肤浅的联系”,因此,企业的产生、发展及其流变的内在一致性必须建立在“三段论法”的基础之上。即三者的内在统一既从历时又从共时的空间看,则只会是企业原生与企业再生的统一,是从企业本质理论看的企业生成理论的三个不同的侧面。(3)企业本质的多维合约表现;不同于主流企业本质理论的分工与合约的两分的理论观,马克思企业本质理论是劳动分工理论与基于劳动的合约理论的内在统一,从而,当我们把企业的本质规定为劳动合约时,所指的是“以劳动企业分工为基础的劳动合约”,而当我们反过来把劳动合约的本质规定为企业本质的动态的演化发展时,同样,它则是“劳动企业分工演化、发展基础上的多重和多维合约表现的统一体”,亦即,企业本质不过是各劳动要素的不断地签约与再签约的过程与状态,是具体化和一线多维的“劳动合约体”。
全文小结:马克思曾经在《资本论》中通过将劳动价值论的产业视角转换为劳动价值论的企业视角,把企业的静态本质规定为“劳动体”,从而为企业理论奠定了坚实的逻辑基础,另一方面,马克思则通过对于企业史的理论形态的实证分析,把企业的动态本质规定为“社会劳动体”,并抽象出分析动态企业本质理论的基础——“分工-合约理论”,从而又为企业理论的演化奠定了坚实的历史基础,因此从两方面来看,将企业本质规定为劳动合约,即意味着将企业规定为“社会劳动体对物质劳动体的关系”以及“劳动合约体对劳动联合体的关系”,从而实现了企业本质由静态至动态的统一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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