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三个理论问题
遗憾的是,虽然所有权和经营权相统一的古典业主制企业不存在复杂的公司治理问题,但实践证明这种企业形态很难有大的发展,因此才有了所谓现代公司制企业的出现。这种现代企业,出于资本集中的目的汇集了众多的投资人,已不可能由这些投资人自己来经营企业了。这一方面是因为,投资人如果都参与企业经营,其经营角色的安排会很难实现意见一致;另一方面是因为,投资人未必都有能力和意愿直接参与企业经营。其结果最后就演化成,由投资人设计制度,选择合适的代理人来委托经营,相应地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就凸现出来,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
从公司治理结构的演化过程看,公司治理结构解决的主要问题就是对代理的激励和约束问题,激励的目的是为了使代理人有积极性为投资人的利益而努力工作,约束的目的是为了使代理人不至于由于自利而损害投资人的利益。为了激励,就要使代理人有职、有权、有利,为了约束,就要使代理人的职位、权力、利益时刻受到监控、威胁,二者之间的制衡成为公司治理结构有效与否的关键。失去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只有两个结果,一是代理人成为傀儡,二是内部人控制失控(insider control),二者都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更深入的研究表明,公司治理结构的良好的权力制衡关系依赖于分散化的公司股权结构。只有公司股权具有相当的分散度,才不至于出现大股东大权独揽控制公司管理层,从而损害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另一方面,如果股东过少,由于缺乏其他股东的力量平衡,股东之间争夺企业控制权的权力斗争的概率迅速增加,从而使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但过度分散化的股权结构也不利于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因为如果股东过多且股权比例高度分散(如欧美等国的上市公司),那么每一个股东都不会因自己对企业经营者的监督努力而获得太多的收益,理性的选择只能是“搭便车”(free rider),于是大家就都没有积极性去监督企业的经营者,从而形成经营者大权独揽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使企业经营陷入无序状态。因此,理想的股权结构应当是股权既有一定的分散度,又不致过度分散的中间状态,这样相对的大股东就会有动力去监控企业经营者,使之不偏离正常的轨道。
当然,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针对上述情况,股东还可以通过其他一些方式来影响企业经营者的行为。“用脚投票”,即如果股东认为企业经营不善,他可以选择抛出股票,从而引起股价下跌;这样一来,其他潜在的股东就可以通过兼并、收购方式来掌握企业的控制权,进而撤换不称职的经营者;另外,由于经理市场的存在,大量职业经理人对现职经营者形成无形的压力,因为如果他经营无方,其他经理人就会取而代之,实现所谓的“代理权竞争”,而一旦一个企业的经营者因经营不善而失业,他将很难再找到比以前更好的工作了,这也迫使他在职期间努力工作。以上三种方式(用脚投票、兼并收购、代理权竞争)通常被称之为企业的“外部治理”,与以董事会为核心的内部治理相区别。研究表明,内部治理与外部治理同时发挥作用才能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
为了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西方国家还发展了很多复杂的制度性安排,其中比较重要的一项就是关于董事会独立性的安排,即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董事会必须有一定数量的独立董事。在美国标准普尔1500家大公司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为全部董事的62%,对有些人而言,作董事几乎已成了一种职业。而且,在美国大公司的董事会中,一般都建立提名委员会、报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而这些委员会的全部或者绝大部分成员都是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在上述三个核心委员会中,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下一届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人选的提名,报酬委员会主要研究和制订对经理人员的薪酬计划,审计委员会(相当于我国的监事会,美国公司中没有独立的监事会)主要负责对经理人员经营行为的审计和监督。由于这三个委员会基本上都是由独立董事担任的,因此,它不易受大股东的干预,容易作出独立的、客观的职业判断,有利于提高公司治理结构的效率。
综上所述,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依赖于股权结构、市场环境和内部组织机构设计等多方面的因没,但其核心仍然在于权力的制衡,即任何权力都必须有另外的权力予以,监督、制约,如此形成联动关系,使备种行为都能在各自职权的范围内活动,以保证公司运转的顺畅。国内常见的“一人说了算”的体制都是对现代企业制度的背叛(因为现代企业制度形成权力制衡的根据在于法治,即依制度、规则行事,而不是从个人喜好出发故意牵制),从根本上与公司治理结构不相容,是必须予以澄清和反对的。
3.法人汉理结构所能解决的问题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近年来随着很多有公司之名而无公司之实的所谓现代企业的经营失败而得到了高度的强调。研究者普遍认为,很多改制后的所谓股份制公司之所以出现经营失败,虽然原因很多,但主要的原因却在于这些企业大多还“穿新鞋走老路”,即没有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这个观点无疑抓住了问题的本质,因此,我们虽然不能说“一股就灵”,但我们也不能因为有些企业改制成了股份制公司,却没有按股份制公司的游戏规则去运作并重新陷入困境,而否定改制的必要性、动摇改制的决心、延缓改制的步伐。
当然,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并不是没有成本的,首先,在企业内部建立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是有管理成本发生的;其次,也许是更重要的,由这种组织架构实现决策和管理是有效率损失的。与经理层说了算的企业相比,决策程序增加了,形成决策的多数原则也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企业家才能的发挥(因为,真理可能掌握在少数人手里人但对于大企业而言,由于业务众多,经营者不可能对每一项业务都有正确的判断,因此需要集中集体智慧;另一方面,由于只有重大投资才需要董事会来决议,因.此为了避免可能的重大损失,必须由代表股东的董事会进行决策,因为这是董事会的责任所在。由此可见,在大企业内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是必要的,在牺牲一定效率的代价下获得了减少风险的收益,因此是合算的。
但对于规模不大、经营比较单一的小企业而言,建立复杂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有必要就很难有确定的答案。也许一人说了算对这、种小企业的发展更合适(事实上,这种小企业的投资者往往就是经营者)。但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对法人治理结构的需求迅速上升,当前许多发展壮大了的民营企业正在进行的“创业者的自我革命”就是这种需求的集中反映。因此,法人治理结构是与企业的规模和发展阶段相联系的,是状态依存的,而不是绝对的。
另外,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只是为企业运行机制的高效创造了一种可能、一种制度保证,但它没有也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由于企业内部的上下科层组织之间也存在一系列的委托一代理关系,而这种委托一代理问题的解决就必须加强管理。因此,加强管理是企业永恒的主题,即使法人治理结构没有建立,也就是说企业的所有权分配关系还没有理顺,也不能妨碍企业内部加强管理,因为它与法人治理结构是两个层面的问题(虽然企业内部管理必然受到法人治理结构的影响)。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得是否规范反映的是股东之间的协调关系和法治意识,而内部管理的水平则反映的是经营者的管理能力和努力程度,二者不可偏颇。经常可以看到许多本来可以通过加强管理而提高效益的企业,却一味地埋怨体制不顺;也有许多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的所谓现代企业,由于忽视管理而难以走出困境。这充分说明,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不是万应灵药,可以包治百病。改革和管理共同促进,才是我国国有企业走出困境的正确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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