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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航油事件看企业风险管理
在ERM框架中,内部审计人员在监督和评价成果方面承担重要任务。他们必需协助管理层和董事会监督、评价、检查、报告和改革ERM.对于内审人员来说,最大的挑战是在ERM中扮演何种角色?很多内审人员可能被要求提供ERM的教育和训练,甚至“处理企业风险管理过程”。但是,新报告认为:内审人员并不对建立ERM体系承担主要责任。还有文章提醒内审人员不要行使不匹配的职能。(w.R.Kinveg,2003)内审人员职责的另一个变化是从原来对CFO和内审委员会负责,现在可能要对CFO、内审委员会和风险主管(risk officer,CFO)负责。
在ERM框架中,新增加了一个角色——风险主管或风险经理。风险主管除了需要和其他管理人员一样,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建立起风险管理外,还要帮助其他经理人报告企业风险信息,并可能是风险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之一。
三、以反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的《企业风险管理——总体框架》来解读中航油事件
中国航油(新加坡)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航空油料集团公司的海外控股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新加坡公司在取得中国航油集团公司授权后,自2003年开始做油品套期保值业务。在此期间,新加坡公司总裁陈久霖擅自扩大业务范围,从2003开始从事石油衍生品期权交易,同日本三井银行、法国兴业银行、英国巴克莱银行、新加坡发展银行和新加坡麦戈利银行等在期货交易场外,签订了合同。陈久霖买了“看跌”期权,赌注每桶38美元,没想到国际油价一路攀升——2004年10月以后,新加坡公司所持石油衍生品盘位已远远超过预期价格。根据合同,中航油需向交易对方(银行和金融机构)支付保证金,每桶油价每上涨1美元,中航油新加坡公司要向这些银行支付5000万美元的保证金,其结果导致中航油现金流量枯竭,实际损失和潜在损失总计约5.54亿美元。(许俊,2004)
事实上,陈久霖这种石油期权投机交易,其股东方中航油集团公司是明令禁止的。国务院1998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2001年10月11日证监会发布的《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指导意见》都明确规定了取得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在境外市场只能进行套期保值,不能进行投机业务。1999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也规定了国有企业的期货交易仅限于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且命令禁止场外交易),并要求期货交易总量应当与其同期现货交易量总量相适应。
然而,中航油从事以上交易时,一直未向中国航油集团公司报告,而且中国航油集团也没有发现。直到保证金支付问题难以解决、经营难以为继的情况下,新加坡公司才向中国航油集团公司紧急报告。即便如此,中航油公司也没有向集团公司说明实情。而且为了掩饰公司的违法行为,中航油开始向上级公司提供假账,2004年6月,中航油就已经在石油期货交易上面临3580万美元的潜在亏损。但公司仍然一意孤行,继续追加了错误方向“做空”资金,但在财务账面上没有任何显示。由于陈久霖在场外进行交易,集团通过正常的财务报表没有发现陈久霖的秘密,新加坡当地的监督机构也没有发现其有违规现象,因此,才使得中航油事件从一个并不很大的失误开始,酿成为石破天惊的大案、要案。根据上述中航油事件,我们对比ERM框架,认为有如下几个方面非常值得关注:
(一)关注企业风险比关注企业细节控制更为重要
ERM框架最大的变化,就是将企业内部控制更名为企业风险管理,这一变化是有特殊意义的。事实上,包括中航油公司在内,几乎所有的公司都有一大套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大到包括对外投资、小到包括差旅费报销等,应有尽有。因此,企业董事会与管理层认为,这些制度的贯彻与执行,就是内部控制的所有内容。其实,企业的管理资源是有限的、控制也是需要成本的。如果将企业主要精力放在所有细小的、或微不足道的控制上,往往会舍本求目,如有些企业在差旅费报销的规定上,长达数十页,极其繁琐,表面上控制得很好,但浪费了许多管理资源,还会忽视企业重大风险。所以,ERM框架要求董事会与管理层将精力主要放在可能产生重大风险环节上,而不是所有细小环节上,将风险管理作为内部控制的最主要内容,这是一个革命性的变化。事实上,中航油公司曾在2003年被新加坡证券监督部门列为最具透明的企业,说明该企业确实在细节方面的内部控制做得非常周到。但是,从事后暴露出的结果来看,恰恰是在经营风险管理上出了问题。所以,ERM框架要求董事会将主要精力放在风险管理上,而不是所有细节的控制上,是非常值得关注的变化。
(二)执行ERM框架比设计内部控制框架更为重要
应该说,任何一个公司都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内部控制,否则,公司是无法正常运行的。事实上,中航油公司本身也有一整套内部控制制度,为了追求制度的完美,他们还聘请了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制定了《风险管理手册》,在该手册中规定:损失超过500万美元,必须报告董事会,并立即采取止损措施等。然而,当陈久霖在处理期货头寸的过程中,这些规定的流程成为形式,设定的风险管理体系并没有发挥任何作用。由此可见,公司在设计内部控制时,是花了相当大的精力,而在如何保证实施制度方面,则缺乏应有的措施。这一点,ERM框架有明确指示。为了保证所设计的制度能够得到执行,在ERM框架中的第七与第八个要素中,再一次强调了通过控制活动的设置,建立独立的监督部门来保证框架实施的可行性。这二要素包括建立、实施某些程序,保证有效进行风险反应。控制活动在整个组织的各个层级和各种活动中都发生,包括对申请和一般信息技术的控制、组织控制、经营控制、人事控制、定期检查、设施和设备的控制等不同方法。而监督则指企业整个风险管理过程均应被监督,并且在必要时对所发现的偏离进行必要修正。或者通过正在实行的管理活动以及分别评价风险管理过程,双管齐下来监督其他要素的有效性。这些内容均是监督要素的核心。事实上,作为一个现代企业组织,最为忌讳的是,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出现暗箱操作行为,这往往是发生舞弊的前奏。因此,将所有业务活动分离出授权、批准、执行、记录及监督,并将这些职能分别授于不同部分执行,形成一个相互牵制、相互制约的过程,是内部控制的精髓。从中航油事件来看,陈久霖作为一个管理人员,如果其有授权功能,按照控制活动原则,就不应有执行的功能。即使其有执行功能,按照控制活动原则,他就不应有检查与监督功能。
但是,在陈久霖越权从事石油金融衍生产品投机过程中,没有任何阻拦与障碍,而在事后还能一手摭天、隐瞒真实信息,足见该公司在职能分工方面,特别是控制活动与监督这两个要素存在严重问题。由于存在这些缺陷,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