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的几点思考
4、强化外部监督,督促企业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财政、税务、审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同时,要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充分发挥其独立超然的特性,履行社会公证和监督职能,使会计人员一方面受法规制度的规范,另一方面则受注册会计师的公证监督。第三,发动全社会参与会计监督。《会计法》第3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行为,有权检举。这种监督的广泛性,会增强所有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守法意识。鼓励与支持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对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违法违纪行为曝光,以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最后有两点需要说明:其一,内部控制是建立在成本与效益原则基础上。内部控制并不是要消除任何滥用职权的可能性,而是要创造一种为防范滥用职权而投入的成本与滥用职权的累计数额之比呈合理状态(即经济原则)的机制。因此,没有不花钱的内部控制,也不存在完美无缺的内部控制。其二,一个企业从领导到有关业务经办人员都是内部控制的行为主体。内部控制本身也有局限性,其中主要是单位最高领导人控制的随意性或相互串通、搞内部人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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