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态约束与跨文化管理方式变革
3.开放态约束将逐渐弱化文化规则选择的强制性而强化其诱致性。文化规则的选择可能是被动强制的,也可能是主动自觉的,前者称之为强制性选择,后者称之为诱致性选择。强制性选择主要是指,在封闭态约束下,政府建构一个完善的更多体现约束性质的激励约束机制,导引行为主体只能选择政治收益极大化目标,否则将受到严厉的行政甚至刑事惩罚。在开放态约束作用下,行为人选择非正式规则,全方位地接受着各方面力量的导引。行为人在选择非正式规则时,就不会象封闭态约束下的除此之外的别无选择,而是根据自我有限的理性,对各种选择加以比较分析,最后选择和运作在自己的行为之中。同时,行为人还要接受着不同人文环境的解释系统和评价系统,更进一步地确证自我选择的合理性。行为人在开放态约束作用下诱致性选择建立的非正式规则系统,由于监控约束机制较为软性,所以就有可能使自主建立的非正式规则系统较强制性选择建立的非正式规则系统变迁要容易些。在封闭态约束作用下,强制性选择建立的非正式规则系统,尽管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和影响力,但只要约束发生变革,就有可能发生裂变和重组,不过要经过一个艰苦的或长或短的转变历程。
弱化文化规则选择的强制性而强化其诱致性的突出体现是弱化文化规则选择的政治性而强化其效用性。行为人选择每项非正式规则都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和获取一定的收益,同时又要接受着多维度的激励和惩罚。根据经济学的一般假定,人都是有理性的。那么,我们不难理解,在中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人文环境约束机制主要体现的是封闭态,企业员工偏好的建立、企业文化的建构等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是仅接收本区域文化的作用,选择的范围也只能限制在本区域文化内,对非本区域文化的了解只能是不全面的甚至是歪曲的(经过政府设立的过滤网滤化),如此就更强化了对本区域文化规则的认同和选择及对他区域文化规则的否定和拒斥;另一方面又受制于政治导向,使得行为主体各种选择更多的带有政治性影响,政治目标高于一切,效用函数也更多的取决于政治效用而排斥经济等非政治效用。改革开放之后,人文环境约束尽管还处在由封闭态向开放态过渡的阶段,但相关于文化的人为壁垒基本上被消除,特别是贸易制度的开放性、网络化的普及性等,就使国人对外域文化、经济发展状况等等方面都有了更为广泛深入的了解,因此就有可能超越政治效用目标而根据自己或企业的目标函数,重新审视外域文化规则。从另一个层面来讲,国人对文化规则的选择面更宽广了,他们就有可能超越自己本域文化规则之上而将选择的视野拓展到全球范围内的众多文化规则、就有可能超越一维的政治尺度而在政治尺度与经济等非政治尺度之间寻找到使自我效用极大化的尺度均衡点,这个均衡尺度就有可能更偏好经济等非政治尺度。
开放态约束决定了企业经营的人文环境有一个开放的制度及技术保证,参与人基本上对所有文化规则具有可接触性和可选择性,即一方面参与人基本上不受约束或曰不受限制地具有接触世界上任一种文化的可能性,并且基本上不受地理位置、距离、成本(货币成本、非货币成本,如时间、精力等)等因素的制约;另一方面参与人接触某种文化后,基本上可以根据自己的效用函数而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必要依据政府给定的目标函数选择某种文化规则作为自己行为指向的原则;特别是开放态约束推动着行为主体的尺度指向由一维向多维转化,即由一维的政治指向转化为以效用为核心的行为指向系统。依据自我效用函数自主建立的行为偏好有可能引致利己偏好,但利己偏好不一定必然蕴含着害人或损人,利己偏好同样有可能派生利他行为,只是这样形式的“利他”较之一般的“利己”能给行为人引致更大的效用。不难理解,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虽然利己主义横溢,但还是出现了许多利他事实,并且有可能在新的层次使利己与利他的演进体现为帕累托改善。 区域文化作用弱化·跨文化管理方式变革趋势
文化冲突就行为者而言,意味着因文化冲突将引致自我效用递减。换言之,文化冲突对行为人不是发挥激励作用而是产生着负面效应,所以,管理方式变革就不能不把跨文化作为一维重要约束。对此,已经有诸多研究者从理论和实践层面进行了全方位的探索,并取得了许多重要成果(参见科特等(1992),冯鹤鸣等(1991))。但在跨文化管理实践中依然存在着有待探索和研究的问题。我们已经论及,文化作为一类或曰一束影响人行为的非正式规则,其之所以得到人的理解、认同以及在行为中贯注,最主要的在于由此能引致行为人总体效用水平的递增。而开放态约束的形成和强化,引致区域文化作用弱化,就必然直接导致跨文化管理方式在一定程度发生变革,主要体现在:
1.由“全面适应”原则转型为“部分适应”原则,即“外在适应性,内在选择性”原则。有企业文化研究者认为,企业跨文化经营必须全面适应企业经营环境,“这种理论认为企业中不存在抽象的好的企业文化,也不存在任何放之四海而皆准、适应所有企业的‘克敌制胜’的企业文化。只有当企业文化‘适应’于企业环境,这种文化才是好的、有效的文化”(科特等,1992,第32页)。应该说,这种理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对企业内外部不加区分的论述则存有偏颇,特别是在开往态约束强有力的作用下,就更显其不足。随着开放态约束替代封闭态约束,“全面适应”原则必将逐渐转型为“部分适应”,即“外在适应性、内存选择性原则”。
(1)就企业外部而言,跨文化经营的公司只有适应外在环境,才能融入其中,弱化冲突,并且有可能由此而获取公司所在区域的广泛认同及欢迎。当然,“外在适应性原则”并非要求跨文化公司全方位地适应所在区域的人文环境,对于这一点,在本区域内生长发展起来的公司也同样难于全方位的适应。因为人文环境对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必须通过行为人自身的理解和贯注,而每人及每公司对同一人文环境的理解不可能完全相同。而是指适应那些被公众所广泛认同并内化为行为惯性和成为引致当地民众效用水平增减的重要变量的规则。跨国公司在适应这些规则的基础上,可以对管理方式进行变革,特别是作适应时代发展的变革,不仅不会引致冲突,反而有可能求取更佳的社会声誉并由此给企业、各博弈参与人带来总体效用的递增。仅是适应,只能是进入竞争的最基础的约束,而适应中有创新,才有可能使跨国公司具有相对于其他企业的竞争优势。从这个层面上讲,跨国企业如果没有对人文环境的适应性就不可能求得生存,但如果没有在适应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可以是相对于整个公司,也可以是相对于同处一地的其他公司,而且在后一种意义上的创新更为重要),跨国企业就不可能求得发展。
(2)就企业内部而言,相对于企业外在人文环境,企业内在人文环境只能是个微小环境。微小环境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具有不同于外在环境开放性的相对封闭性,每个企业都基本
Tags:
作者:佚名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评论摘要(共 0 条,得分 0 分,平均 0 分)
查看完整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