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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贿赂(下)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4 23:20:32
刑法》,扩大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加大了刑事处罚力度,规定对犯贿赂罪情节又特别严重的可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使我国成为当今世界上运用死刑严惩贿赂罪的少数国家之一,体现了国家对惩治商业贿赂行为的重视和决心。

七、禁止商业贿赂立法的不足与完善

    由此可见,虽然我国在商业贿赂方面的立法较多,但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法规实施时间还比较短,因而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是不可避免。这有待于在实践中加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商业贿赂的规定也极为简单,而商业贿赂在实践中的形式多种多样,变化多端,所以在认定上有一定困难。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精神,《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商业贿赂中的主要形式回扣、佣金、折扣等进行了细化阐述,但在实践中除了这三种外,其他形式也多种多样,如性贿赂(色情服务),以出国考察为名进行贿赂等均可构成商业贿赂,因此,笔者认为对商业贿赂的形式或手段予以采用列举的方法加以规定。这样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给司法实际操作带来便利,更有利于禁止商业贿赂立法效力的发挥,以健全相关方面的立法,并加以完善。
    就当前国际形势看,随着国际间经济交往的加强,这就要求有一个公平、公开的市场竞争体制,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因而商业贿赂作为其一,世界各国纷纷立法,对其加以限制,以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使本国在国际上的经济交往中免受其害。就我国而言,中国即将加入WTO,国内经济要与世界经济接轨,这就要求我国在市场运作及相关立法上与之相适应,从商业贿赂的危害中,我们也可以看出,禁止商业贿赂是势在必行,中国加入WTO以后,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搞跨的不仅仅是国内某一企业的经济,而是势必会给我国整个民族经济带来巨大的冲击,在国际经济往来中难于立足,这是我们每一个炎黄子孙所不愿看到的,因而这就要求经营者严格守法,与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斗争;国家相关职权部门,必须加大打击力度,从重、从严、从快地打击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保护经营者的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民族经济在国际交往中充满生机,稳步增长。


主要参考文献: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理解与适用》,王众孚,工商出版社,1998年版,第142页
   《竞争法》种明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37页
   《〈竞争法概要》,刘剑文、崔正军,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3页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理论与实务》,盛杰民,中国商业出版社,1994年版,第2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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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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