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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制度与传统管理模式的有机结合及其走向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4 23:17:13
容会发生变异,但是植根其中的深层次的文化特点却会持久保留着。某些内容会演变为一种民俗,成为民族生活方式的一部分。在我们对少数民族社会进行调查时,往往会发现,虽然新的行政管理制度已建立了相当长的时期,然而在民族社会中,传统的民族行政管理的某些内容与形式仍然在发挥着作用。如在一些少数民族村寨,当地社会发生某些问题时,人们虽然也找当地政府去解决,但更多的会沿用传统的方式去解决问题,原有的村社头人或长老仍能发挥相当的作用。正是基于这一特点,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才确定了对民族上层的统一战线,当新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后,任用一些民族上层人物充当各级行政领导,这不仅是因为民族上层的个人影响所致,而且更由于民族公众制度认同的文化要素所致,因为传统文化造就的传统行政管理制度,既包括人们对其组织形式的认同,也包括对其领导人物的认同。
  综上所述,少数民族传统行政管理制度的多元模式,是其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产物。造成这一结果有经济的、自然地理环境的、民族文化和民族心理的诸要素。随着民族社会的发展,尤其是新社会的要素不断注入少数民族社会肌体,以及民族区域自治行政管理制度的实施,少数民族传统多元结构的行政管理模式已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多元行政管理制度模式已为民族区域自治行政管理制度所代替。
  二、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制度与传统管理模式的有机结合及其走向预测
  1、体制转换过程中少数民族传统行政制度与现行行政管理模式的有机结合
  中国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制度是在各少数民族实现由传统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跨越的现实基础上开始建立的。当新的社会制度在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确立时,传统的行政管理制度必然只能成为过去,而不允许再有将来。一方面,新的生产关系,不会再允许旧的行政管理制度存在,来成为自己发展的桎梏;另一方面,新的国家政权,规定了各族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行政机构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工具,一切行政官员和公务员都是人民的公仆。因而,各族人民也不会允许千百年来压在他们头上的传统行政机构继续压迫和奴役他们。然而,由于各个民族所处的自然条件和社会历史条件不同,受外界因素的影响也不同,因而在历史前进的过程中既有共性但又不是整齐划一的。由于中国少数民族所处的历史起点较低,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许多因素还浓厚地存在于其生产生活方式之中,作为新制度的一些外在形式,在许多民族看来似乎与他们的传统体制、观念、道德有所相似,可引起他们心灵上的共振和认同感,从而使新旧两种制度的交替显得较为平衡与和谐,较易被少数民族所接受。然而,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与原始共产主义毕竟有着本质的差别。少数民族对社会主义新制度的认同与理解不能长期停留在这样一种朴素的层次上。当少数民族地区新的生产关系建立以后,通过一个相对稳定的时期使特定阶段生产力的具体要求得到充分满足以后,新的社会制度和行政制度应该发挥其对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推动作用,以体现其本质的内在优越性。
  另一方面,少数民族走上社会主义道路仅仅是其传统社会形态向新的社会形态转变的开始,虽然这些地区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包括新的行政制度在内的上层建筑已经建立,但是社会主义最本质的要求即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任务并不可能自然而然地随之完成,社会主义的思想观念更不可能一夜之间在这些民族内部扎根,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对民族社会和民族心理的影响也还将长期存在,传统制度模式给少数民族造成的心理积淀还比较扎实。例如,历史上由于对封建统治的惧怕与仇恨,对封建中央政府派出的官府贪赃枉法的反感,少数民族往往不愿与官府打交道,而更乐于接受民族习惯法的约束和传统行政管理体制的治理方式。“苗人争讼不入官府,即入亦不以律例科之,推其属之公正善言语者,号曰行头,以讲曲直”。(《行边纪闻》)如广西河池地区的瑶、壮族,“有争,以高年为寨老,判断不能平者,始告诸官”。(《庆远府志》)由于这些原因,使少数民族长期以来形成了“官有条、民有约”,或“官有律条、民有众约”的观念,“坏事不进官衙”的习惯,而民族地方社会的传统习惯法和行政管理体制也得以长期延续下来,成为中央行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因此,在新的行政管理制度已建立了相当长的时期以后,植根于民族传统文化的少数民族传统行政管理制度的某些内容和形式仍然会在民族社会中发挥作用,具体表现在当少数民族村寨社会发生某些问题时,人们当然也找当地政府和组织去解决,但更多的会沿用相应的传统方式去解决问题,而且当地政府和组织在解决这些社会问题时,也非常重视村社长老的意见和建议,原有的村社长老或头人仍能发挥相当的作用。所以,对少数民族传统行政制度文化的影响和作用,我们应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一方面,应教育广大少数民族群众自觉抛弃传统制度文化中愚昧、迷信的落后成分,另一方面,对其优秀、合理的成分应该支持并鼓励其发展,使之升华为社会主义制度文化内容。同时更重要的是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行政管理制度的优越性,使广大少数民族通过亲身的感受,以达到对新制度的认同和理解。
  当前,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中,在政治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入的背景下,民族自治地方传统行政制度与现行行政管理模式的结合主要是要处理好现代化与民族化的关系。毫无疑问,民族自治地方必须坚定不移地向现代化目标前进,没有现代化,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就不可能缩小与发达地区的差距,实现共同繁荣,就不可能有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人民的未来。但是,强调现代化,决不意味着否定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化,相反,发展现代化更需要发扬光大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更需要丰富完善民族个性特点。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将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民族地方的自治机关组织、支持有关单位和部门收集、整理、翻译和出版民族历史文化书籍,保护民族的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进一步强调了在现代化过程中要注意保护、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因为脱离民族自治地方民族自身特点的现代化不是真正的现代化,它既不会为民族自治地方各族群众所承认,更不会为他们所接受。
  此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民族地区交通、通讯条件的逐步改善,少数民族对外界的了解日益增多,偏僻、闭塞的少数民族社会也在悄悄地发生着变化,传统社会组织的约束力正在程度不等地失去效力。市场机制的引进和对外开放的实施,使少数民族社会在发展进步的同时,也受到了一些负面影响,因经济利益发生的纠纷日益增多,打架、斗殴、偷盗、吸毒、贩毒等影响社会治安的现象也逐渐增多。而由于传统制度模式给少数民族造成的文化心理积淀的影响,在法律上表现为民族的族体意识常常盖过公民意识,在处理上述社会问题时,往往从潜意识出发,依靠本民族的习惯法或族体内长老和首领的意见来解决民事纠纷,常常发生僭越现行行政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程序自理社会事务的行为。因此,现行行政管理制度与少数民族传统行政管理模式的结合,要从民族特点出发,充分发挥少数民族传统行政管理模式的作用,对其族体具有较强约束作用的习惯法或约定俗成的乡规民约,可以作为现行行政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有益补充,发挥其防微杜渐、严惩为戒、孤立悖逆的作用。同时辅之以现行行政管理制度和法律常识的宣传与教育,加强公民意识和法律意识,使民族自治地方的管理向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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