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国际机制对国家行为的影响
第一,建构主义的本体论是唯心主义的,而不是唯物主义的。因而它主张国际机制及其影响不是无政府环境中权力实际分配的功能。尽管物质力量强大的行为体可能控制组织,尽管这些机制有可能助长国际体系内的冲突,这些机制的作用总会为概念的透镜所过滤,也就是说,如果物质力量条件本身影响到行为体的行为,那么这种影响也极少是不言而喻或普遍适用的。
第二,建构主义坚持认为,从理论上讲,组织机构在某些环境中可以通过改变行为体的认同与利益而对其产生深远影响。相反,现实主义和契约制度主义并不认为加入组织机构本身能够引起利益与偏好的改变。它们倾向于假设特定行为体的偏好是固定不变的,由于加入国际组织而引起的国家行为的任何变化,要么是战略的改变,要么是因新行为体掌权所造成的一国决策过程中权力分配的变化。然而,这些新行为体被认为同样有固定不变的偏好。
第三,鉴于建构主义者已经将他们的关注点转移到用实证方式去探询国际组织内社会化的出现与作用,建构主义的研究对象就越来越集中在个体和小团体上。换句话说,建构主义对国际组织内社会化的最新实证性研究,没有将国家作为单一行为体对待;相反,建构主义是倾向于微观的,这与建构主义在社会学、社会心理学以及认知层面的社会互动作用的利益是一致的。由于这个原因,即使承认社会化对国家整体的外交政策没有直接的、一对一的作用,建构主义的研究也可以为国际组织内的社会化找到证据。这是因为,国家的代表很可能适应对利益的新理解,但是这些人仍须与在制定国家政策的过程中坚持国家利益“旧”观念的官场上和政治上的对手做斗争。
国际组织研究中的新问题
有一个占主导地位的研究方法。仍有不少理论与实践问题有待回答或讨论。这些问题成为美国国际组织研究中广泛的研究项目。其中一些问题如下:
·机制的起源是什么?它最初会不会是系统内最强大国家利益的附带产物,而后才有了独立的身份、使命、程序与政策?在怎样的条件下,所谓“标准倡导者”才能建立起与系统内最强大国家的利益相独立的机制?机制的设计如何影响合作的质与量?组织内部的决策原则与程序如何影响合作的质量?有很多种决策的方法:绝对多数(如2/3多数)、简单多数(如51%多数)、全体一致(每个成员都有否决票)、和灵活一致(当达成一致时由主席决定)。如果决策原则的类型发生了变化,合作在相似的机制之间会有何不同?·什么样的组织才是“理想的”或“高效的”?·国际机制和国内立法机关是如何互动的?·国际组织促使国家行为趋同或趋异的条件。
这仅仅是研究国际组织的学者所涉猎的几个主要研究方向。几乎所有研究都以西方基础之上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机制作为实证分析的对象(如,19和20世纪的欧洲盟国、联合国体系或欧盟组织)。几乎没有什么研究从以亚洲为基础的区域性组织或全球性组织中亚洲国家的行为中引用数据。因而,将亚洲的经验结合到国际机制中去,会使国际关系理论界及低一层次的国际机制研究获益匪浅,尤其是中国的参与,成为有效检测关于国际组织对国家行为影响的非传统理论模型与假说的基础。但要做这样的检测,学者需要更多地了解在决定参与和回应国际机制之前的决策过程和对政策的权衡,说到底,还是一个透明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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