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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行政伦理建设差异比较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2-04 23:15:32
有效、可行,适合民主社会。这个道德原则可能会阻止一些公民达至高超境界,但却阻止了更多的低于此水准的公民的品德的堕落。(注:DeTocqueville,Democracy in America,v2(New York:Alfred A·Knopf)PP121-123Recite from Tarry L·Cooper:An ethic of citizenship for public administration (Prentice Hall,Inc 1991)P153。)这种道德原则要求个体可以有自我利益,不过要有能力在给定的情境下使个体利益契合于群体利益,而总体利益应反映群体利益。(注:Clark E·Cochran,Yves R·Simon and the common good:A note on the conceptEthics,88(1978)PP229-239。)库珀对公共行政人员的道德品质进一步提升,他认为“因为公共行政人员不仅仅是一般公民,同时也是特殊的受信托公民。所以除了正确理解的自我利益以外,在公共行政实践中还要求行政人员具备其他三种品德。即公共精神、谨慎、实质理性。这些品德其他公民也有,但它们对于行政管理角色中的行政人员功能的发挥的支持是尤其重要的。”(注:Terry L·Cooper,An ethic of citizenship for public administration(Prentice Hall,Inc1991)P163。)由上可见,西方对于行政个体伦理建设要求并不是要达到某种至高境界,允许契合于群体利益的个体利益的存在。这可能就是受经济人假设所导向的结论。
  中西行政人员约束途径侧重点的分析。在中国,由于“人性本善”观念的影响,人们认为只要不断地进行道德教育,不断地进行伦理规劝,使人性始终保持在“至善”境界就万事大吉了。中国的宋明理学,不论是程朱(程颐、程颢、朱熹),还是陆王(陆象山、王阳明),对于中国道德修养的理论贡献都是很大的。他们集中研究了一个问题,就是怎样把道德规范转化为内心的自觉行动。所有这些传统的德育理论被继承并发展用以加强对行政人员的内部约束。通过文件传阅、会议学习、榜样示范等多种方式来使行政人员达到廉洁自律。并从道德接受主体的接受这一角度出发对道德教育进行创造性研究,培养一种行政人中的道德需要。“道德需要作为一种心理机制,表现出一个人能够把对社会、他人的献身、贡献和给予当作是一种崇高的义务和责任,并能够在履行这种义务和责任时感到愉快、高兴。”(注:《罗国杰文集》下卷,河北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96页。)基于这种片面的“性善论”的人性理解,难以产生重视制度建设的传统。所以中国一直没有道德立法这样的制度性约束。没有强制性制度约束就无法控制行政人员的自利行为不滑向损人利己或损公肥私。在西方,人们对人性的悲观估计促使人们去想方设法地完善各项制度,用制度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让人们从善。制度就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主体的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注:[美]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85页。)这种制度约束就是一种比较正式的外部约束,主要包括道德立法、职业规范、组织变革等等。如果说内部约束规则是一种主观合理性,外部约束则更是一种客观合理性。制度一旦产生就引导个人逐步地通过他律实现自律,自律在许多时候是他律的习惯成自然。制度性伦理规范是集体理性,不管在层次上还是内容上都能够最普遍地对各级行政官员起到约束作用。制度可以对各个层次的行政官员分别规范,使规范既有确定性,又有针对性。所以亨廷顿认为:“在一个国家要肃清腐败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要降低衡量公职人员行为准则;另一方面则要使这些官员的行为大体向此种准则看齐。这样做,行为和准则都有所失,但却能获得准则和行为在总体上的更大和谐。”(注:[美]塞缪尔·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三联书店,1989年,第58页。)
  (二)行政人员服务对象的观念差异而导致的行政伦理建设的特点
  中国的行政人员伦理建设与西方的行政人员、组织伦理共同建设的特点分析。在中国,传统的政府本位意识使人们的注意力过度集中于行政人员的伦理建设,而忽视了组织本身也存在伦理问题。由于受这种思想的影响,导致公众的影响力较小,行政人员对于公众的回应性程度较弱。一旦发生道德失范,人们就认为仅仅只是行政人员产生了道德问题,于是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途径来加强行政人员的道德修养,纠正失范。力图通过使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内化为行政个体道德的自我意识,以达到更好地按照这些原则和规范来调整行政个体的行政活动。人们与此同时却没有想到政府本位思想所导致的政府组织对于行政人员的影响,它也会使有德的行政人员作出不道德的行为,成为组织的替罪羊。在西方,由于契约论思想而形成的公民本位意识,使得人们敢于对于引起道德失范的原因作广泛的探索,其中包括敢于怀疑官僚组织本身的伦理问题。库伯举了一个案例,说有一警察局长没收违规商人的物品而不交公,据为己有。一试用期警察发现后要局长作出解释。局长反而警告他不要多管闲事。以此说明组织的制度性权威经常被用来压制道德行为。他还对组织的有分散个人责任的倾向进行了论述。(注:[美]特里·L·库珀《行政伦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64页。)人们于是着手两方面的伦理建设。一方面是行政人员的伦理建设。包括个人品德和行政职业道德建设。其中个人品德建设又分成思想态度和思想品德(乐观、勇气、仁慈的公正)建设两部分。(注:[美]斯蒂芬·K·贝利《道德标准与公共服务》,转引自R·J斯蒂尔曼,《公共行政学》李方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第421-434页。)另一方面组织伦理建设。“20世纪80年代以后,组织层面的行政伦理日益受人关注,威尔本、但哈特、鲍曼等就是这方面的代表。”(注:张国庆《行政管理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33页。)张国庆教授把这些人的行政组织层面伦理的内容概括为“程序公正、组织信任、民主责任和制度激励”四个方面。(注:张国庆《行政管理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34页。)美国的但哈特认为政府的伦理建设就是进行组织改革。他认为可能的组织改革的类型从广义上可分为:培养一种组织良心;改变组织的任务分工和分权状况;保护违反组织政策和程序的有道德的人;提高作为组织活动一部分的道德讨论的水平四种。(注:[美]凯瑟琳·但哈特:《公共伦理学—解决公共组织中的道德困境》,1988年,转引自王沪宁编《腐败与反腐败——当代国外腐败问题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472-474页。)
  作为群体伦理的行政职业道德建设特点的分析。在中国,这种传统的政府本位思想使得政府被降为同其他行业一样的组织实体,行政人员同其他职业人员混同起来,从而导致行政职业道德和其他职业道德的混同。所谓职业道德就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在其特定的工作中或劳动中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注:罗国杰《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384-385页。)这种涵盖一切职业的职业道德体现为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敬业乐群、克己奉公的精神。所以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为人民服务”5个字就几乎能把所有行业的职业道德都概括了。20世纪80年代中叶开始,中国明确意识到行政管理作为一种职业必须有明确的职业道德规范。(注:《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人民日报,1986年9月28日。)此后行政职业道德渐渐从其他职业道德中分离并不断深化,但仍较为笼统,内含一般职业道德的普遍性成分较多,特殊性成分较少,经常发和职业道德错位。在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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