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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评美国‘全球信息高速公路’的实施战略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9-01-11 00:07:02
GII”, 讲“全球”信息高速公路不讲“国际”信息高速公路,
这是在有意突出地理概念,淡化国家主权概念。我们宜以“国际”信息高速公路的说法
代替“全球”信息高速公路,以增强在建立世界性的信息高速公路时的国家主权意识。
在当今国际传播学界对国家主权是国际传播的基本原则发生动摇时,我们更要坚持国家
主权原则。
2、针对信息是一种普通商品的观念, 我们应坚持信息是一种特殊商品的观念

80年代以来,美国学术界一直大肆鼓吹“把信息看作是一种可卖、可买、可消费的
商品的观念”,并企图把它强加于世界各国。我们不能接受信息是一种普通商品的观念
,而应把信息商品与物质和能源商品区分开来:一是物质、能源是消耗性的,而信息是
非消耗性的,可以重复使用。二是应看到在信息中文化信息的特殊作用,信息服务中的
附加价值观的服务不同于一般服务。正如一位作者所说:“信息不同于工业化产品,信
息高速公路流通的大量信息,必然地会带有明显的政治和文化色彩。”〔12〕因而,坚
持在国际贸易中,把文化产品列为不同于物质、能源商品的特殊产品;支持在将来的GI
I 的宽带网络中把附加价值观的大众文化信息商品作为例外商品的做法。
3、针对“拆除全球互联网扩展的人为障碍”, 我们应坚持关卡设置是一个主
权国家的内政的立场。
坚持在自己的国家内是否设立全球互联网络的关卡是一个主权国家的内政,其他国
家无权干涉的观点。在这方面我们理直气壮。这样做符合国际法。1970年的《国际法原
则宣言》规定:“每一国均有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之不可移让之权利,
不受他国任何形式之干涉。”据此,各国在传播和信息领域同样享有全部的主权和领土
完整的权利,并从中可以引申出“信息主权”的原则。
国际信息高速公路对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我们要积极
上网,跟上信息革命的潮流,不能“闭关锁国”,但也不能放任自流。在有利发展的前
提下,可对奔流在国际信息高速公路上的信息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对信息进行过滤处理,
加以分类,分成如科技信息、经济信息、政治信息、大众文化信息。对不同的信息采取
不同的政治、法律、经济政策,设立不同的关卡。
4、针对美国“加强对多边发展项目的支持和合作, 对实际应用应给予更大关
注”,发展中国家应寻找机遇,从发达国家引进资金和技术发展自己。
由于美国信息市场趋于饱和,为了经济利润,想向外寻找市场。该建议提出,“允
许第三世界远远落后,将会带来危险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影响。为了工业化世界的利益
美国应避免这些影响的发生。”因而美国等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
是可能的。我们应注意利用机遇从美引进资金和技术,发展自己的信息产业。
5、 针对美国试图“重返教科文组织”和创建“世界互联讲坛”,发展中国家
应联合起来,重提建立“国际交流和信息新秩序”中的关键问题。
当美国提出重返教科文组织时,发展中国家不能降低美国重返教科文组织的条件。
应重提建立“国际交流和信息新秩序”问题。在坚持国家主权原则而不是“自由贸易原
则”的同时,强调建立国际传播中的国际法,利用美国企图重返教科文组织之际,力争
建立国际传播新秩序的国际法,订立国际信息高速公路的运行规则。当年“国际交流和
信息新秩序”的争论焦点之一就是新闻法与新闻道德问题。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
都认为,要制定新闻国际法,把国际之间的新闻活动纳入国际法约束之内,认为没有国
际新闻法和职业道德的约束性规范,会产生对不发达国家的新闻报道不真实、不客观,
以至歪曲、丑化的弊端。美国等西方国家对这种要求不感兴趣,甚至表示反对。
当前,正如一位研究国际传播的学者所说,在当今穷国和富国差距日益拉大的世界
上,弱小的易受攻击的国家正在呼吁建立国际传播和信息法以保护他们的利益。占信息
主导地位的大国正在反对国际法,因为没有限制的信息和传播的自由流动使他们从经济
上获得利润,并在政治和文化上可以影响弱小国家。〔13〕因而发展中国家有联合立法
的要求,以国际法的形式建立国际信息高速公路的规章制度。使世界的国际传播走上法
制化的新阶段,有利于世界的和平与稳定,有利于世界文化多元化的发展。
注释:
〔1〕《1996年电信法》(Telecommunications At of 1996)是对《1934年通讯法
》(规范美国通信和广播电视事业的基本法)的全面修改(请参阅郭庆光《〈1996年电
信法〉的意义与问题》,载于《国际新闻界》,1996年第6期)。修改的主要内容有三个
方面:(1)打破媒介间壁垒,允许各不相同媒体市场的相互渗透。(2 )放宽媒介所有
限制,促进竞争。(3)以法的形式规范节目内容, 限制色情和暴力等低俗内容的传播
。这与《美国电信基础设施政策之战略》关于NII 在总则《General Approach》提出的
建议基本一致。甚至,《1996年电信法》的一些具体作法也与该书中的建议相同。如,
该法律中规定的在13英寸电视上安装V型过滤暴力节目卡的规定, 就来自“电视电脑空
间中的言论自由应通过运用可能的设障技术,而不是通过信息检查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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